1.诊断原则
1)肿瘤的诊断必须确实可靠:一般要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认,以免误诊。
2)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范围:只限于我国现行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3)明确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接触史:有具体明确的工程、接触物质、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等。尽可能获得接触浓度等有关资料以表示接触水平。
2.职业肿瘤的预防
(1)对职业性致癌剂进行立法管理
由于职业性肿瘤的病因比较清楚,理论上讲,防止人类接触致癌剂是预防职业肿瘤的根本措施,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当职业致癌剂一经识别和确认后,即应采取立法措施,进行管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措施虽然有很大不同,但有以下趋向:
1)对某些致癌力强、生产上又能为其他化学物所替代的致癌剂,如能致膀胱癌的联苯胺、2一萘胺等已分别在英国(1967)、联邦德国(1975)、瑞典(1981)与芬兰(1983)以法律形式宣告禁止生产与使用。我国也已停止生产联苯胺。目前已有13个国家对26种职业致癌剂(如石棉、苯、氯甲甲醚等)进行程度不同的立法措施。
2)某些职业致癌剂在工农业生产上应用仍然很广,且一时无法以其他化学物代替,则由立法规定降低工人接触机会。苯即其中一例,在不少国家限止苯在溶剂中的含量,法国规定不超过0.2%,联邦德国规定不超过1%,Et本规定不超过5%等。将确认的致癌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控制在接触限值以下,也是降低工人接触机会的一项措施。另外应加强与职业中毒相同的预防措施。
(2)新化学物质的检出和识别
目前我国常用的化学物质约有1万多种,还有新的化学物在不断投放市场,不可能全部应用动物进行致癌鉴定试验,应在其投放市场以前,用体外试验过筛以观察其诱变性。对产量很大、诱变性很强且从化学结构推测,致癌可能性很大的过去生产中常用的有毒物,假如尚无动物致癌实验结果的,应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动物致癌实验呈阳性的,应尽快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进行医学监护
对接触致癌剂者进行医学监护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肿瘤的重要预防措施。预防体格检查要有针对性,如接触苯者应首选血液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接触石棉、砷、氯甲醚、铬酸盐者,则首选肺部重点检查。检查手段应尽量采取方便易行、灵敏有效的方法等。
世界卫生组织总结了肿瘤早期征兆的特点,提出了一些参考警告,如在乳房、皮肤等处可触及的硬结或硬变;疣或黑痣明显变化,持续性消化不正常;持续性嘶哑,干咳及吞咽困难;月经期不正常,大出血;月经期外出血;鼻、耳、膀胱或肠道原因不明的出血;不愈的伤口;不消的肿胀;原因不明的体重减轻等。这些在职业性肿瘤早期发现中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4)药物预防
药物预防主要为阻止致癌物诱发肿瘤,或使癌前期细胞逆转为正常细胞。因而,防癌药物本身应具有安全、无毒或副作用很小、效果好、价廉易得等特点。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常见的有维生素A类衍生物、蛋白酶抑制剂、抗氧化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