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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粉尘的三级防护措施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2日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在我国,能够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作业,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的破碎、磨粉、包装、运输等环节。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人体吸入的粉尘量、粉尘侵入途径、粉尘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且具有致癌性;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更大。粉尘的粒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2微米至10微米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此外,荷电粉尘、溶解度小的粉尘、硬度大的粉尘、不规则形状的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
        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粉尘对人体各系统的危害表现如下:粉尘侵入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剌激作用等病症;如果粉尘侵入眼睛,便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症状;粉尘侵入皮肤后,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817-86) 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 级 ( 符合卫生条件),I 级 ( 轻度危害 ),Ⅱ 级 ( 中度危害 ),Ⅲ级 ( 高度危害 ),Ⅳ级 ( 极度危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卫生部门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企业,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卫生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级、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病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 主要措施包括:综合防尘,即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定期检测 即对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实施定期检测,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健康体检 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人、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宣传教育 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
        加强维护 对除尘系统必须加强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二级预防 其措施包括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三级预防 主要措施为: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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