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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标 准 号: DBJ01—62—200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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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2]37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62—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目 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架子工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4 工具式脚手架
  3.5 里脚手架
  3.6 挑脚手架(又称探海架子)
  3.7 电梯安装井架
  3.8 浇灌混凝土脚手架
  3.9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
  3.10 坡道(斜道)
  3.11 安全网
  3.12 龙门架及井架
  3.13 拆除脚手架
  4 暂设电工
  4.1 一般规定
  4.2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4.3 施工照明
  4.4 施工用电线路
  5 普通工
  5.1 一般规定
  5.2 挖土
  5.3 挖扩桩孔作业
  5.4 装卸搬运
  5.5 人工拆除工程
  6 混凝土工
  6.1 材料运输
  6.2 混凝土浇灌
  6.3 混凝土养护
  7 瓦工
  8 抹灰工
  9 水磨石工
  10 石工
  11 木工
  11.1 一般规定
  11.2 模板安装与拆除
  11.3 门窗安装
  11.4 构件安装
  11.5 木工机械
  12 钢筋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钢筋绑扎安装
  12.3 钢筋机械
  13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
  13.1 一般规定
  13.2 先张法
  13.3 后张法
  14 防水工
  14.1 一般规定
  14.2 熬油
  14.3 热沥青运送
  15 油漆工
  16 玻璃工
  17 水暖工(管工)
  18 司炉工
  19 钳工
  20 安装电工
  20.1 设备安装
  20.2 内线安装
  20.3 外线安装
  20.4 电缆安装
  20.5 电气调试
  20.6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1 铆工
  21.1 一般规定
  21.2 铆工专用或常用工具
  21.3 内浮盘拱顶钢油罐气顶倒装法对接施工
  21.4 球形贮罐施工
  22 锅炉、管道安装工
  22.1 散装锅炉安装
  22.2 快装锅炉安装
  22.3 管道安装
  23 通风工
  23.1 一般规定
  23.2 常用机械及工具
  24 自控仪表安装工
  25 电焊工
  25.1 一般规定
  25.2 电焊设备
  25.3 不锈钢焊接
  26 气焊工
  27 筑炉工
  27.1 一般规定
  27.2 磨砖机、切砖机
  27.3 炉体砌筑
  28 金属无损检测工
  28.1 一般规定
  28.2 Irl92(铱)装置探伤和磁粉着色探伤
  29 电梯安装工
  29.1 一般规定
  29.2 电梯安装
  29.3 电梯调试
  30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
  30.1 一般规定
  30.2 基本操作
  30.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装
  30.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30.5 吊索具
  31 塔式起重机
  31.1 操作前检查
  31.2 安全操作
  31.3 停机后检查
  31.4 附着、顶升作业
  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32 履带起重机
  32.1 一般规定
  32.2 安全操作
  32.3 停机后检查
  33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34 施工电梯
  34.1 一般规定
  34.2 安全操作
  34.3 安装与拆除
  35 土方与桩工机械
  35.1 一般规定
  35.2 挖掘机
  35.3 推土机
  35.4 铲运机
  35.5 平地机
  35.6 装载机
  35.7 钻孔机
  35.8 桩工机械
  36 中小型机械
  36.1 卷扬机
  36.2 混凝土搅拌机
  36.3 混凝土泵送设备
  36.4 灰浆搅拌机
  36.5 机动翻斗车
  36.6 硅式打夯机
  36.7 水泵
  36.8 倒链
  附录A 钢丝绳报废标准
  附录B 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C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 一 般 规 定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低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0.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0.6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2.0.7 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2.0.8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0.9 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本班组(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2.0.10 班组(队)长和班组(队)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0.12 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
  2.0.13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2.0.14 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2.0.15 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和起重吊装作业。
  2.0.16 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2.0.17 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0.18 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
  2.0.19 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2.0.2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2.0.21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 架 子 工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指导下操作,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3.1.2 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视力不够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3.1.3 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紧身紧袖),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作业时精神要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严禁打闹玩笑、酒后上班。
  3.1.4 班组(队)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明确分工,并派1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3.1.5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风、雨、雪过后要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 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定架子稳定。
  3.1.7 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3.1.7的数值。
  表3.1.7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8 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3.1.9 脚手架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3.1.10 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和升降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准从事脚手架操作。
  3.2 材 料
  3.2.1 钢管:钢管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管材。钢管应平直光滑,无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并严禁打孔。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3.2.1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重量不应大于25kg。
  表3.2.1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3.2.2 扣件:采用可锻造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的规定。新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2.3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材料两种,每块重量不宜大于30kg。
  冲压新钢脚手板,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板长度为1.5~3.6m,厚2~3mm,肋高5cm,宽23~25cm,其表面锈蚀班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横截面方向不得多于3处。脚手板一端应压连接卡口,以便铺设时扣住另一块的端部,板面应冲有防滑圆孔。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长度为2~6m,厚度不小于5cm,宽23~25cm,不得使用有腐朽、裂缝、斜纹及大横透节的板材。两端应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3.2.4 安全网: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不得大于10cm,必须使用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密目安全网只准做立网使用。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按其搭设位置分为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按立杆排数分为单排、双排脚手架;按高度分为一般、高层脚手架,以及分为结构、装修脚手架,具体搭设的操作规定,其基本要求如下:
  1.脚手架应由立杆(冲天)、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顺水杆)、横向水平杆(小横杆)、剪刀撑(十字盖)、抛撑(压栏子)纵、横扫地杆和拉接点等组成,脚手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允许施工荷载作用下,确保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
  2.脚手架搭设前应清除障碍物、平整场地、夯实基土、作好排水,根据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基础验收合格后,放线定位。
  3.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cm的木板,也可采用槽钢,底座应准确放在定位位置上。
  3.3.2 结构承重的单、双排脚手架:
  1. 搭设高度不超过20m的脚手架,构造主要参数见表3.3.2。
  表3.3.2 扣件钢管脚手架构造参数
  

  2. 立杆应纵成线、横成方,垂直偏差不得大于架高1/200。立杆接长应使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的两根立杆接头应错开500mm,不得在同一步架内。立杆下脚应设纵、横向扫地杆。
  3. 纵向水平杆在同一步架内纵向水平高差不得超过全长的1/300,局部高差不得超过50mm。纵向水平杆应使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的两根纵向水平杆接头错开500mm,不得在同一跨内。
  4. 横向水平杆应设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的交点处,与纵向水平杆垂直。横向水平杆端头伸出外立杆应大于100mm,伸出里立杆为450mm。
  5. 架高20m以上时,从两端每7根立杆(一组)从下到上设连续式的剪刀撑,架高20m以下可设间断式剪刀撑(斜支撑),即从架子两端转角处开始(每7根立杆为一组)从下到上连续设置。剪刀撑钢管接长应用两只旋转扣件搭接,接头长度不小于500mm,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剪刀撑每节两端应用旋转扣件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扣牢。
  6. 脚手架与在建建筑物拉结点必须用双股8号铅丝或φ6.1级钢筋与结构拉顶牢固,拉结点之间水平距离不大于6m,垂直距离不大于4m。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结,在拉结点设可靠支顶。
  7. 高层施工脚手架(高20m以上)在搭设过程中,必须以15~18m为一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撑、挑、吊等分阶段将荷载卸到建筑物的技术措施。
  8. 铺、翻脚手板:脚手板铺设于架子的作业层上。脚手板有木、钢两种,不得使用竹编脚手板。脚手板必须满铺、铺严、铺稳,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铺脚手板可对头或搭接铺设,对头铺脚手板,搭接处必须是双横向水平杆,且两根间隙200~250mm,有门窗口的地方应设吊杆和支柱,吊杆间距超过1.5m时,必须增加支柱。
  搭接铺脚手板时,两块板端头的搭接长度应不小于200mm,如有不平之处要用木块垫在纵、横水平杆相交处,不得用碎砖块塞垫。
  翻脚手板应二人操作,配合要协调,要按每档由里逐块向外翻,到最外一块时,站到邻近的脚手板把外边一块翻上去。翻、铺脚手板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脚手板翻板后,下层必须留一层脚手板或兜一层水平安全网,作为防护层。不铺板时,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3m。
  3.4 工具式脚手架
  3.4.1 插口式脚手架(简称插口架):分为甲、乙、丙3种,甲型插口架适用于外墙板上有窗口部位的施工;乙型插口架适用无外墙板部位施工;丙型插口架(也叫挂脚手架)适用于无窗口部位施工。插口架的安全操作要点:
  1. 插口架允许负荷最大不得超过1176N/m2,脚手架上严禁堆放物料,人员不得集中停留。
  2. 插口架提升或降落,应使用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必须用卡环吊运,严禁任何人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
  3. 插口架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个开间,最长不得超过8m,宽度不得超过1m。钢管组装的插口架,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小面均须设斜支撑;焊接的插口架,定型边框为立杆的,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5m,大面要设剪刀撑。
  4. 插口架上下两步脚手板,必须铺满、铺平、固定牢固。下步不铺板时要满挂水平安全网。上下两步都要设两道护身栏,立挂密目安全网,横向水平杆间距以0.5~1m为宜。
  5. 插口架外侧要接高挂网,其高度应高出施工作业层1m,要设剪刀撑,并用密目安全网从上至下封严,安全网下脚要封死扎牢。相邻插口架应在同一平面,接口处应封闭严密。
  6. 甲型插口架别杠应大于10cm×10cm优质木方。别杠要别于窗口的上下口,每边长度要长出窗口200mm,上下别杠的立杆与横杆连接处应用双扣件;丙型插口架(挂架子)穿墙螺栓端部的螺纹应采用梯形螺纹扣,用双螺母锁牢。
  7. 插口架安装操作顺序:甲型插口架应“先别后摘”,“先挂后拆”(即在安装时,应先别好别杠,后摘去卡环;在拆除时,应先挂好卡环,后拆掉别杠)。丙型插口架应在安装时先锁紧螺母,后摘去卡环;在拆除时,应先挂好卡环,后拆掉螺母。
  8. 结构外墙是现浇钢筋混凝土的,其强度应达到70%以上,才能安装插口架。
  9. 插口架安装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签字,才能使用。
  3.4.2 吊篮式脚手架:分为手动和电动两种。吊篮脚手架是在建筑物层面通过特设的支撑点,利用挑梁或挑架的吊索具悬吊吊篮,进行外装饰工程操作的一种脚手架,其主要组成分为吊篮、支撑挑梁(挑架)、吊索具(包括钢丝绳或链杆或链条)及升降装置、保险绳和安全锁组成。搭设使用吊篮式脚手架的安全操作规定:
  1. 吊篮搭设构造必须遵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组装或拆除时,应3人配合操作,严格按搭设程序作业,任何人不允许改变方案。
  2. 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m2(120kg/m2),吊篮上的作业人员和材料要对称分布,不得集中在一头,保持吊篮负载平衡。
  3. 升降吊篮的手扳葫芦应用3t以上的专用配套的钢丝绳。使用倒链应用2t以上的,承重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2.5mm,吊篮两端应设保险绳,其直径与承重钢丝绳同。绳卡不得少于3个,严禁使用有接头钢绳。
  4. 承重钢丝绳与挑梁连接必须牢靠,并应有预钢丝绳受剪的保护措施。
  5. 吊篮的位置和挑梁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而定。挑梁挑出的长度与吊篮的吊点必须保持垂直,安装挑梁时,应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在建筑物内外的两端应用杉槁或钢管连接牢固,成为整体。阳台部位的挑梁在挑出部分的顶端要加斜撑抱桩,斜撑下要加垫板,并且将受力的阳台板和以下的两层阳台板设立柱加固。
  6. 吊篮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组装单层或双层吊篮,双层吊篮要设爬梯,留出活动盖板,以便人员上下。
  7. 吊篮长度一般不得超过8m,宽度以0.8m至1m为宜。单层吊篮高度以2m,双层吊篮高度以3.8m为宜。用钢管为立杆的吊篮,立杆间距不得超过2.5m,单层吊篮至少设三道横杆,双层吊篮至少设五道横杆。
  8. 以钢管组装的吊篮大、小面均需设戗,以焊接预制框架组装的吊篮,长度超过3m的大面要设戗。
  9. 吊篮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并与横向水平杆固定牢,横向水平杆的间距可根据脚手板厚度而定,一般以0.5~1m为宜。吊篮作业层外排和两端小面均应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封严,索死下角;里侧应设护身栏。
  10. 以手扳葫芦为吊具的吊篮,钢丝绳穿好后,必须将保险板把卸掉,系牢保险绳或安全锁,并将吊篮与建筑物拉牢。
  11. 吊篮里侧距建筑物100mm为宜,两吊篮之间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将两个或几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两个吊篮接头处应与窗口、阳台作业面错开。
  12. 升降吊篮时,必须同时摇动所有手扳葫芦或拉动倒链,各吊点必须同时升降,保持吊篮平衡。吊篮升降时不要碰撞建筑物,特别是阳台、窗户等部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动吊篮,防止吊篮挂碰建筑物。
  13. 吊篮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吊篮防护、保险、挑梁、手扳葫芦、倒链和吊索等,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14. 吊篮组装、升降、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架子工进行。
  3.4.3 门式脚手架:
  1. 脚手架搭设前必须对门架、配件、加固件应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 脚手架搭设场地应进行清理、平整夯实,并做好排水。
  3. 地基基础施工应按门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进行。基础上应先弹出门架立杆位置线,垫板、底座安放位置应准确。
  4. 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门架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不得相对进行。搭完一步后,应检查、调整其水平度与垂直度。
  5. 交叉支撑、水平架和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锁住、锁牢。水平架和脚手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板必须铺满、铺严,不准有空隙。
  6. 底层钢梯的底部应加设钢管并用扣件扣紧在门架的立杆上,钢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7. 护身栏杆、立挂密目安全网应设置在脚手架作业层外侧,门架立杆的内侧。
  8.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水平加固杆应设于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于门架立杆外侧,并扣接牢固。
  9.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当脚手架作业层高出相邻连墙件已两步的,应采取确保稳定的临时拉接措施,直到连墙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
  10. 加固件、连墙件等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扣件规格必须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宜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11.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
  12. 脚手架拆除必须按拆除方案和拆除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规定进行。拆除前应清除架子上材料、工具和杂物,拆除时应设置警戒区和挂警戒标志,并派专人负责监护。
  13. 拆除的顺序,应从一端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层地进行,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应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最后拆除连墙件。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除到相关门架时,方可拆除。
  14. 拆除的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锁座上的锁板与卡钩上的锁片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拆除,不得硬拉、敲击。
  15. 拆下的门架、钢管与配件,应成捆用机械吊运或由井架传送至地面,防止碰撞,严禁抛掷。
  3.4.4 附着升降脚手架:
  1. 安装、使用和拆卸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培训任何人(含架子工)严禁从事此操作。
  2.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究安装方法,明确岗位责任。控制中心必须设专人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同意人员操作。
  3. 组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水平梁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撑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小于15mm。
  4.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字,方准投入使用。
  5. 升降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升降作业程序;严格控制并确保架子的荷载;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严禁任何人(含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6. 升降脚手架过程中,架体下方严禁有人进入,设置安全警戒区,并派人负责监护。
  7. 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升降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许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8. 架体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进行附着固定。在架体没有完成固定前,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下班。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逐项进行点检,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9. 严禁利用架体吊运物料和拉接吊装缆绳(索);不准在架体上推车,不准任意拆卸结构件或松动连接件、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10. 架体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定期(至少半月)检查维修保养1次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异常,立即解决,严禁带病使用。
  11. 六级以上强风停止升降或作业,复工时必须逐项检查后,方准复工。
  12.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规定要求执行,拆卸时必须按顺序先搭后拆、先上后下,先拆附件、后拆架体,必须有预防人员、物体坠落等措施,严禁向下抛扔物料。
  3.5 里 脚 手 架
  3.5.1 满堂红脚手架(不含支模满堂红脚手架):
  1. 承重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的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顺水杆)每步间距不得大于1.4m。檩杆间距不得超过750mm。脚手板应铺严、铺齐。立杆底部必须夯实,垫通板。
  2. 装修用的满堂红脚手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得超过2m。靠墙的立杆应距墙面500~600mm,纵向水平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7m,檩杆间距不得大于1m。搭设高度在6m以内的,可花铺脚手板,两块板之间间距应小于200mm,板头必须用12号铁丝绑牢。搭设高度超过6m时,必须满铺脚手板。
  3. 满堂红脚手架四角必须设抱角戗,戗杆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中间每4排立杆应搭设1个剪刀撑,一直到顶。每隔两步,横向相隔4根立杆必须设一道拉杆。
  4. 封顶架子立杆,封顶处应设双扣件,不得露出杆头。运料应预留井口,井口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并加固定盖板,下方搭设防护棚,上人孔洞处应设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0mm。
  3.5.2 砌砖用金属平台架:
  1. 金属平台架用直径50mm钢管作支柱,用直径20mm以上钢筋焊成桁架。使用前必须逐个检查焊缝的牢固和完整状况,合格后方可拼装。
  2. 安放金属平台架地面与架脚接触部分必须垫50mm厚的脚手板。楼层上安放金属平台架,下层楼板底必须在跨中加顶支柱。
  3. 平台架上脚手板应铺严,离墙空隙部分用脚手板铺齐。
  4. 每个平台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000kg(600块砖、两桶砂浆)。
  5. 几个平台架合并使用时,必须连接绑扎牢固。
  3.5.3 升降式金属套管架:
  1. 金属套管架使用前,必须检查架子焊缝的牢固和插铁零件的齐全。套管焊缝开裂或锈蚀损坏不得使用。
  2. 套管架应放平、垫稳。在土地上安主套管架,应垫50mm厚的木板。
  3. 套管架间距,应根据各工种操作荷载的要求合理放置,一般以1.5m为宜,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m。
  4. 需要升高一级时,必须将插铁销牢。插铁销钉直径不得小于10mm。如需升高到2m时 ,必须在两架之间绑一道斜撑拉牢,并加抛撑压稳。
  3.6 挑脚手架(又称探海架子)
  3.6.1 挑脚手架的挑出部分最宽不得超过1.5m,斜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挑出部分超过1.5m时,应严格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支搭。
  3.6.2 挑脚手架的斜支杆可支在下层窗台上并垫木板,斜杆上部与上层窗口的内侧应有横、竖别杠。别杠两端必须长于所别窗口250mm以上,每窗口至少两根。
  3.6.3 纵向水平杆至少搭设三道,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板铺严、铺平。
  3.6.4 挑脚手架纵向必须设剪刀撑或正反斜支撑。施工层搭设两道护身栏,立挂密目安全网,下角锁牢,护身栏必须高出檐口1.5m。
  3.6.5 挑脚手架只能用于装修,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得超过1kN/m2。操作面下方按规定搭设水平安全网。
  3.7 电梯安装井架
  3.7.1 电梯井架只准使用钢管搭设,搭设标准必须按安装单位提出的使用要求,遵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有关规定搭设。
  3.7.2 电梯井架搭设完后,必须经搭设、使用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后签字,方准交付使用。
  3.7.3 架子交付使用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因安装需要局部拆改时,必须经主管工长同意,由架子工负责拆改。
  3.7.4 电梯井架每步至少铺2/3的脚手板,所留的上人孔道要相互错开,留孔一侧要搭设一道护身栏杆。脚手板铺好后,必须固定,不准任意移动。
  3.7.5 采用电梯自升安装方法施工时,所需搭设的上下临时操作平台,必须符合脚手架有关规定。在上层操作平台的下面要满铺脚手板或满挂安全网。下层操作平台做到不倾斜、不摇晃。
  3.8 浇灌混凝土脚手架
  3.8.1 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土质松软的地面应夯实或垫板,并加设扫地杆。
  3.8.2 纵向水平杆不得少于两道,高度超过4m的架子,纵向水平杆不得大于1.7m。架子宽度超过2m时,应在跨中加吊1根纵向水平杆,每隔两根立杆在下面加设1根托杆,使其与两旁纵向水平杆互相连接,托杆中部搭设八字斜撑。
  3.8.3 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板铺对头板,板端底下设双横向水平杆,板铺严、铺牢。脚手板搭接铺设时,端头必须压过横向水平杆150mm。
  3.8.4 架子大面必须设剪刀撑或八字戗,小面每隔两根立杆和纵向水平杆搭接部位必须打剪刀戗。
  3.8.5 架子高度超过2m时,临边必须搭设两道护身栏杆。
  3.9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
  3.9.1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应使用剥皮杉木、落叶松等作为杆件,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易导电材料不得使用。
  3.9.2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应高于架空线1.5m。
  3.9.3 立杆应先挖杆坑,深度不小于500mm,遇有土质松软,应设扫地杆。立杆时必须2~3人配合操作。
  3.9.4 纵向水平杆应搭设在立杆里侧,搭设第一步纵向水平杆时,必须检查立杆是否立正,搭设至四步时,必须搭设临时抛撑和临时剪刀撑。搭设纵向水平杆时,必须2~3人配合操作,由中间1人接杆、放平,由大头至小头顺序绑扎。
  3.9.5 剪刀撑杆子不得蹩绑,应贴在立杆上,剪刀撑下桩杆应选用粗壮较大杉槁,由下方人员找好角度再由上方人员依次绑扎。剪刀撑上桩(封顶)椽子应大头朝上,顶着立杆绑在纵向水平杆上。
  3.9.6 两杆连接,其有效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两杆搭接处绑扎不少于三道。杉槁大头必须绑在十字交叉点上。相邻两杆的搭接点必须相互错开,水平及斜向接杆,小头应压在大头上边。
  3.9.7 递杆(拔杆)上下、左右操作人员应协调配合,拔杆人员应注意不碰撞上方人员和已绑好的杆子,下方递杆人员应在上方人员中接住杆子呼应后,方可松手。
  3.9.8 遇到两根交叉必须绑扣,绑扎材料,可用扎绑绳。如使用铅丝严禁碰触外电架空线。铅丝扣不得过松、过紧,应使4根铅丝敷实均匀受力,拧扣以一扣半为宜,并将铅丝末端弯贴在杉槁外皮,不得外翘。
  3.10 坡道(斜道)
  3.10.1 脚手架运料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以1:6(高:长)为宜。人行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m,坡度不得大于1:3.5。
  3.10.2 立杆、纵向水平杆间距应与结构脚手架相适应,单独坡道的立杆、纵向水平杆间距不得超过1.5m。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m,坡道宽度大于2m时,横向水平杆中间应加吊杆,并每隔1根立杆在吊杆下加绑托杆和八字戗。
  3.10.3 脚手板应铺严、铺牢。对头搭接时板端部分应用双横向水平杆。搭接板的板端应搭过横向水平杆200mm,并用三角木填顺板头凸棱。斜坡道的脚手板应钉防滑条,防滑条厚度30mm,间距不得大于300mm。
  3.10.4 之字坡道的转弯处应搭设平台,平台面积应根据施工需要,但宽度不得小于1.5m。平台应绑剪刀撑或八字戗。
  3.10.5 坡道及平台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杆和180mm高度的挡脚板。
  3.11 安 全 网
  3.11.1 各类建筑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搭设安全网。安全网分为平支网和立挂网两种。安全网搭设要搭接严密、牢固、外观整齐,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3.11.2 安全网绳不得损坏和腐朽,搭设好的水平安全网在承受100kg重、表面积2800kg/cm2的砂袋假人,从10m高处的冲击后,网绳、系绳、边绳不断。搭设安全网支撑杆间距不得大于4m。
  3.11.3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20m以上的建筑物搭设6m宽双层安全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m(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得小于5m)。安全网下方不得堆物品。
  3.11.4 在施工程20m以上的建筑每隔4层(10m)要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外边沿要明显高于内边沿50~60cm。
  3.11.5 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必须立挂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子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并架体固定。
  3.11.6 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立挂密目安全网沿外排架子内侧进行封闭,并按标准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
  3.11.7 20m以上建筑施工的安全网一律用组合钢管角架挑支,用钢丝绳绷拉,其外沿要高于内口,并尽量绷直,内口要与建筑锁牢。
  3.11.8 在施工程的电梯井、采光井、螺旋式楼梯口,除必须设金属可开启式安全防护门外,还应在井口内首层并每隔4层固定一道水平安全网。
  3.11.9 无法搭设水平安全网的,必须逐层立挂密目安全网全封闭。搭设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3.12 龙门架及井架
  3.12.1 龙门架及井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3.12.2 扣件式钢管井架搭设的材料规格与3.2.1条相同。
  3.12.3 立杆和纵向水平杆的间距均不得大于1m,立杆底端应安放铁板墩,夯实后垫板。
  3.12.4 井架四周外侧均应搭设剪刀撑一直到顶,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为60°。
  3.12.5 平台的横向水平杆的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对头搭接时应用双横向水平杆,搭接时板端应超过横向水平杆15cm,每层平台均应设护身栏和挡脚板。
  3.12.6 两杆应用对接扣件连接,交叉点必须用扣件,不得绑扎。
  3.12.7 天轮架必须搭设双根天轮木,并加顶桩钢管或八字杆,用扣件卡牢。
  3.12.8 组装三角柱式龙门架,每节立杆两端焊法兰盘。拼装三角柱架时,必须检查各部件焊口牢固,各节点螺栓必须拧紧。
  3.12.9 两根三角立柱应连接在地梁上,地梁底部要有锚铁并埋入地下防止滑动,埋地梁时地基要平并应夯实。
  3.12.10 各楼层进口处,应搭设卸料过桥平台,过桥平台两侧应搭设两道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过桥平台下口落空处应搭设八字戗。
  3.12.11 井架和三角柱式龙门架,严禁与电气设备接触,并应有可靠的绝缘防护措施。高度在15m以上时应有防雷设施。
  3.12.12 井架、龙门架必须设置超高限位、断绳保险,机械、手动或连锁定位托杠等安全防护装置。
  3.12.13 架高在10~15m应设1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1组,每组4根,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钢丝绳,按规定埋设地锚,缆风绳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构件等物体上。并禁止使用别杠调节钢丝绳长度。
  3.12.14 龙门架、井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安全防护棚,另三侧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和吊笼(盘)出入口必须安装安全门,吊笼(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3.12.15 龙门架、井架的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均应予以遮护。
  3.12.16 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使吊笼(盘)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3.13 拆 除 脚 手 架
  3.13.1 脚手架拆除程序,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的拆除,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再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架倾倒。
  3.13.2 拆脚手架杆件,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拆纵向水平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向下传递,严禁向下抛掷。
  3.13.3 拆除作业区的周围及进出口处,必须派专人了望,严禁非作业区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拆除大片架子应加临时围栏。作业区内电线及其他设备有防碍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拆除、转移和加防护。
  3.13.4 拆除全部过程中,应指派1名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工人担任指挥和监护,并负责任拆除撤料和监护操作人员的作业。
  3.13.5 已拆下的材料必须及时清理,运至指定地点码放。
  3.13.6 拆至底部时,应先加临时固定措施后,再拆除。
  4 暂 设 电 工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4.1.2 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4.1.3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1.4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4.1.5 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4.1.6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4.1.7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4.1.8 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4.1.9 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
  4.2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4.2.1 三级配电,配电箱根据其用途和功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级:
  1. 总配电箱(又称固定式配电箱)。总配电箱用符号“A”表示。总配电箱是控制施工现场全部供电的集中点,应设置在靠近电源地区。电源由施工现场用电变压器低压侧引出的电缆线接入,并装设电流互感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及总开关、分开关。总配电箱内的开关均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引入、引出线应穿管并有防水弯。
  2. 分配电箱(又称移动式配电箱)。分配电箱用符号“B”表示。其中1、2、3表示序号。分配电箱是总配电箱的一个分支,控制施工现场某个范围的用电集中点,应设在用电设备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箱内应设总开关和分开关。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分开关可采用漏电开关或刀闸开关并配备熔断器。
  3. 开关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内安装漏电开关、熔断器及插座。电源线采用橡套软电缆线,从分配电箱引出,接入开关箱上闸口。
  4. 配电箱及其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5. 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6.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护套保护。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7. 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三个及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熔断器。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有锁,并用红色油漆喷上警示标语和危险标志,喷写配电箱分类编号。箱内应设有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8. 配电箱周围2m内不得堆放杂物。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各接点是否牢固,配线绝缘有无破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隐患立即排除。配电箱应经常清扫除尘。
  9.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2.2 两级漏电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开关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上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保护该线路;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试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严禁带病使用。
  4.3 施 工 照 明
  4.3.1 施工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工作场所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对于需要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碘钨灯,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小于0.3m。流动性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灯具与金属支架之间必须用不小于0.2m的绝缘材料隔离。
  4.3.2 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灯数不得超过10盏,若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应装设熔断器。
  4.3.3 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A,并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保护。
  4.3.4 一般施工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灯头。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4.3.5 现场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灯,室内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4.3.6 36V的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4.3.7 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 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4.3.8 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4.4 施工用电线路
  施工用电线路从结构形式上可分为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两大类型。
  4.4.1 架空线路:
  1. 施工现场运电杆时,应由专人指挥。小车搬运,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人抬时,前后要响应,协调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防止一侧受力扭伤。
  2. 人工立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立杆前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可靠(如叉木无伤痕,链子合适,溜绳、横绳、逮子绳、钢丝绳无伤痕)。地锚钎子要牢固可靠,溜绳各方向吃力应均匀。操作时,互相配合,听从指挥,用力均衡;机械立杆,吊车臂下不准站人,上空(吊车起重臂杆回转半径内)所有带电线路必须停电。
  3. 电杆就位移动时,坑内不得有人。电杆立起后,必须先架好叉木,才能撤去吊钩。电杆坑填土夯实后才允许撤掉叉木、溜绳或横绳。
  4. 电杆的梢径不小于13cm,埋入地下深度为杆长的1/10再加上0.6m。木质杆不得劈裂、腐朽,根部应刷沥青防腐。水泥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扭曲等现象。
  (1) 登杆组装横担时,活板子开口要合适,不得用力过猛。
  (2) 登杆脚扣规格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使用的机具、护具应完好无损。操作时系好安全带,并栓在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严禁将安全带拴在瓷瓶或横担上。
  (3) 杆上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料具。料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传递料具的小绳应牢固可靠。递完料具后,要离开电杆3m以外。
  5. 架空线路的干线架设(380/220V)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档距不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小于0.3m。
  (1)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绝缘铜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mm2,架空绝缘铝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在跨越铁路、管道的档距内,铜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铝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35mm2。导线不得有接头。
  (2) 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过路线的最下一层不低于6m。多层排列时,上、下层的间距不小于0.6m。高压线在上方,低压线在中间,广播线、电话线在下方。
  (3) 干线的架空零线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导线截面积在10mm2以下时,零线和相线截面积相同。支线零线是指干线到闸箱的零线,应采用与相线大小相同的截面。
  (4) 架空线路最大弧垂点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见表4.4.1.5):
  表4.4.1.5 架空线路最大弧垂点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5) 架空线路摆动最大时与各种设施的最小距离(m):外侧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最小距离1kV以下时为1m,1~10kV时,为1.5m。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1kV以下时为4m;1~10kV时为6m。
  6. 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时,操作人员应在外侧作业。紧线时装设的临时脚踏支架应牢固。如用大竹梯,必须用绳将梯子与电杆绑孔牢固。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7. 紧绳用的铅(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电线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终端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8. 大雨、大雪及六级以上强风天,停止登杆作业。
  4.4.2 电缆电路: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1.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必须按电缆埋设图敷设,并应砌砖槽防护,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6m。
  2. 电缆的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cm厚的细砂,上盖电缆盖板或红机砖作为电缆的保护层。
  3. 地面上应有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堆放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4. 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处应露出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7. 橡套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着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电缆间距大于10m时,必须采用铅丝或钢线绳吊绑,以减轻电缆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2.5m。电缆接头处应牢固可靠,做好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外力。
  8. 在施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时,位置应充分利用竖井、垂直孔洞。其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水平敷设应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离地面不得小于1.8m。
  5 普 通 工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普通工在从事挖土、装卸、搬运和辅助作业时,工作前必须熟悉作业的内容、作业环境,对所使用的铁铣、铁镐、车子等工具要认真进行检查,不牢固不得使用。
  5.1.2 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严禁一码拿到底或在下面掏拿。传砖时应整砖和半砖分开传递,严禁抛掷传递。
  5.1.3 在脚手架、操作平台等高处用水管浇水或移动水管作业时,不得倒退猛拽。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休息。
  5.1.4 淋灰、筛灰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胶靴、手套、口罩),不得赤脚、露体,作业时应站在上风操作。遇四级以上强风,停止筛灰。
  5.2 挖 土
  5.2.1 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5.2.2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5.2.3 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洞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
  5.2.4 挖土过程中遇有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
  5.2.5 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槽、坑、沟与建筑物、沟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
  5.2.6 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5.2.7 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刺。打锤人不得戴手套。
  5.2.8 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
  5.2.9 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士。
  5.3 挖扩桩孔作业
  5.3.1 人工挖扩桩孔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与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下孔作业前,应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新鲜空气或氧气。
  5.3.2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桩孔及施工工具,如钻孔和挖扩桩孔施工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孔下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灯具,提土工具、装土容器应符合轻、柔软,并有防坠措施。
  5.3.3 挖扩桩孔施工现场应配有急救用品(氧气等)。遇有异常情况,如孔、地下水、黑土层、有害气体等,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不得擅自处理,严禁冒险作业。
  5.3.4 孔口应设防护设施,凡下孔作业人员匀需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必须从专用爬梯上下,严禁沿孔壁或乘运土设施上下。
  5.3.5 每班作业前要打开孔盖进行通风。深度超过5m或遇有黑色土、深色土层时,要进行强制通风。每个施工现场应配有害气体检测器,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下班(完工)必须将孔口盖严、盖牢。
  5.3.6 机钻成孔作业完成后,人工清孔、验孔要先放安全防护笼,钢筋笼放入孔时,不得碰撞孔壁。
  5.3.7 人工挖孔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首层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作成沿口护圈,护圈 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必须边挖、边打混凝土护壁(挖一节、打一节),严禁一次挖完,然后补打护壁的冒险作业。
  5.3.8 人工提土须用垫板时,垫板必须宽出孔口每侧不小于1m,宽度不小于30cm,板厚不小于5cm。孔口径大于1m时,孔上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5.3.9 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不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边1m以外,高度不超过1m。容器装土不得过满,孔口边不准堆放零散杂物,3m内不得有机动车辆行驶或停放,孔上任何人严禁向孔内投仍任何物料。
  5.3.10 凡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随时与孔内人员保持联系,不得擅自撤离岗位。孔上人员应随时监护孔壁变化及孔底作业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离,并向领导报告。
  5.4 装卸搬运
  5.4.1 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必须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前后车距平地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向槽内下料,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5.4.2 两人抬运,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时,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注意脚下障碍物,并提醒后方人员,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30cm为宜。
  5.4.3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零散材料码放整齐平稳,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小推车应打好挡掩。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5.4.4 跟随汽车、拖拉机运料的人员,车辆未停稳不得下车。装卸材料时禁止抛掷,并应按次序码放整齐。随车运料人员不得坐在物料前方。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5.4.5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安全技术交底措施执行。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掷扔等剧烈震动。作业人员按要求正确穿戴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5.4.6 休息时,不得钻到车辆下面休息。
  5.5 人工拆除工程
  5.5.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班组(队)必须组织学习专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盲目进行拆除作业。
  5.5.2 拆除作业前必须先将电线、上水、煤气管道、热力设备等干线与该拆除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5.5.3 拆除构筑物,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必须有防止另一部分发生坍塌的安全措施。
  5.5.4 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危险区域进行围挡,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
  5.5.5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必须与整体拆除工程相配合,不得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5.5.6 拆除建筑物不得采用推倒或拉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领导同意,拟订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严禁砍切墙根掏掘。
  2.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必须用支撑撑牢。在推倒前,必须发出信号,服从指挥,待全体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方准进行。
  5.5.7 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溜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溜下。较大或沉重的材料,要用绳或起重机械及时吊下运走,严禁向下抛掷。拆除的各种材料及时清理,分别码放在指定地点。
  5.5.8 清理楼层施工垃圾,必须从垃圾溜放槽溜下或采用容器运下,严禁从窗口等处抛扔。
  5.5.9 清理楼层时,必须注意孔洞,遇有地面上铺有盖板,挪动时不得猛掀,可采用拉开或人抬挪开。
  5.5.10 现场的各类电气、机械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护身栏等,严禁乱动。
  6 混 凝 土 工
  6. 1 材 料 运 输
  6.1.1 搬运袋装水泥时,必须逐层从上往下阶梯式搬运,严禁从下抽拿。存放水泥时,必须压碴码放,并不得码放过高(一般不超过10袋为宜)。水泥袋码放不得靠近墙壁。
  6.1.2 使用手推车运料,向搅拌机料斗内倒砂石时,应设挡掩,不得撒把倒料;运送混凝土时,装运混凝土量应低于车厢5~10cm。不得抢跑,空车应让重车;并及时清扫遗撒落地材料,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6.1.3 垂直运输使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运送混凝土时,车把不得超出吊盘(笼)以外,车轮挡掩,稳起稳落;用塔吊运送混凝土时,小车必须焊有牢固吊环,吊点不得少于4个,并保持车身平衡;使用专用吊斗时吊环应牢固可靠,吊索具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
  6.2 混 凝 土 浇 灌
  6.2.1 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节间必须连接牢靠,操作部位应设护身栏杆,不得直接站在溜放槽帮上操作。
  6.2.2 浇灌高度2m以上的框架梁、柱混凝土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不得直接在钢筋上踩踏、行走。
  6.2.3 浇灌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灌圈梁、雨篷、阳台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2.4 使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时,应由2人以上人员牵引布料杆。管道接头、安全阀、管架等必须安装牢固,输送前应试送,检修时必须卸压。
  6.2.5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应严密牢固。
  6.2.6 混凝土振捣器使用前必须经电工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插座插头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操作者必须穿绝缘鞋(胶鞋),戴绝缘手套。
  6.3 混 凝 土 养 护
  6.3.1 使用覆盖物养护混凝土时,预留孔洞必须按规定设牢固盖板或围栏,并设安全标志。
  6.3.2 使用电热法养护应设警示牌、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养护区域。
  6.3.3 用软管浇水养护时,应将水管接头连接牢固,移动皮管不得猛拽,不得倒行拉移皮管。
  6.3.4 蒸汽养护、操作和冬施测温人员,不得在混凝土养护坑(池)边沿站立和行走。应注意脚下孔洞与磕绊物等。
  6.3.5 覆盖物养护材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并存放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7 瓦 工
  7.0.1 在深度超过1.5m砌基础时,应检查槽帮有无裂缝、水浸或坍塌的危险隐患。送料、砂浆要设有溜槽,严禁向下猛倒和抛掷物料工具等。
  7.0.2 距槽帮上口1m以内,严禁堆积土方和材料。砌筑2m以上深基础时,应设有梯或坡道,不得攀跳槽、沟、坑上、下不得站在墙上操作。
  7.0.3 砌筑使用的脚手架,未经交接验收不得使用。验收使用后不准随便拆改或移动。
  7.0.4 在架子上用刨锛斩砖,操作人员必须面向里,把砖头斩在架子上。挂线用的坠物必须绑孔牢固。作业环境中的碎料、落地灰、杂物、工具集中下运,做到日产日清、自产自清、活完料净地清。
  7.0.5 脚手架上堆放料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均布荷载每m2不得超过3kN,集中荷载不超过1.5kN)。
  7.0.6 采用里脚手架砌墙时,不准站在墙上清扫墙面和检查大角垂直等作业。不准在刚砌好的墙上行走。
  7.0.7 在同一垂直面上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层。
  7.0.8 用起重机吊运砖时,当采用砖笼往楼板上放砖时,要均匀分布,并必须预先在楼板底下加设支柱及横木承载。砖笼严禁直接吊放在脚手架上。
  7.0.9 在地坑、地沟砌砖时,严防塌方并注意地下管线、电缆等。在屋面坡度大于25°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挂钩。檐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
  7.0.10 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桁条、瓦条上行走。
  7.0.11 在石棉瓦等不能承重的轻型屋面上作业时,必须搭设临时走道板,并应在屋架下弦搭设水平安全网,严禁在石棉瓦上作业和行走。
  7.0.12 冬季施工有霜、雪时,必须将脚手架等作业环境的霜、雪清除后方可作业。
  8 抹 灰 工
  8.0.1 脚手架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板是否有空隙、探头板、护身栏、挡脚板,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吊篮架子升降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得擅自拆改或升降。
  8.0.2 作业过程中遇有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拉接,未经领导同意,严禁拆除。必要时由架子工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8.0.3 脚手架上的工具、材料要分散放稳,不得超过允许荷载。
  8.0.4 采用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送材料时,预先检查卸料平台通道的两侧边安全防护是否齐全、牢固,吊盘(笼)内小推车必须加挡车掩,不得向井内探头张望。
  8.0.5 外装饰为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层。贴面使用的预制件、大理石、瓷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边用边运。安装时要稳拿稳放,待灌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废料、边角料严禁随意抛掷。
  8.0.6 脚手板不得搭设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非承重的物器上,阳台通廓部位抹灰,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严禁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进行操作。
  8.0.7 室内抹灰采用高凳上铺脚手板时,宽度不得少于两块(50cm)脚手板,间距不得大于2m,移动高凳时上面不得站人,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人。高度超过2m时,应由架子工搭设脚手架。
  8.0.8 室内推小车要稳,拐弯时不得猛拐。
  8.0.9 在高大门、窗旁作业时,必须将门窗扇关好,并插上插销。
  8.0.10 夜间或阴暗处作业,应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8.0.11 瓷砖墙面作业时,瓷砖碎片不得向窗外抛扔。剔凿瓷砖应戴防护镜。
  8.0.12 使用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机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作业前应试机检查,作业时应戴绝缘手套。
  8.0.13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雾,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9 水 磨 石 工
  9.0.1 预制水磨石使用砂轮锯等手持电动工具前,必须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漏电保护器,应齐全,灵敏有效。
  9.0.2 使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预制板材时,小推车装板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前后轮应加挡掩,卸料平台上人员严禁向井内探头。
  9.0.3 预制水磨石板应堆放整齐稳定,高度适宜,装卸时应稳拿稳放。
  9.0.4 安装楼梯预制板时,楼梯的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必须搭设护身栏,旋转式楼梯必须按规定搭设安全网。
  9.0.5 现制水磨石地面及墙裙作业时,清扫地面的垃圾杂物,严禁由窗口、阳台等处往外抛扔。
  9.0.6 夜间施工或阴暗处作业时,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9.0.7 水磨石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靴。
  9.0.8 水磨石的磨石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污染水源,必须经沉淀后排出或回收利用。
  10 石 工
  10.0.1 用铁锤剔凿石块(料)时,必须先检查铁锤有无破裂。锤柄应用弹性的木杆制成;锤柄与锤头必须安装牢固。
  10.0.2 凿击或加工石块时,应精神集中,作业时应戴防护镜,严禁两人面对面操作。
  10.0.3 不得在陡坡、槽、坑、沟边沿、墙顶、脚手架上和妨碍道路安全等场所进行石块凿击作业。
  10.0.4 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工人抬运时,应互相配合、动作协调一致;用车辆或筐子运石料时不得装得太满;运石料的车辆前后距离;在平道上不应小于2m,坡道上不应小于10m。
  10.0.5 往槽、坑、沟内运石料时,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堆放石料必须距槽、坑、沟边沿1m以外。
  10.0.6 在脚手架上进行砌石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架子的稳定状况,堆放石料不得超过脚手架的规定荷载重量,且不得将石板斜靠在护栏上。工作完毕,必须将脚手架上的石渣碎片清扫干净。
  11 木 工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高处作业时,材料码放必须平稳整齐。
  11.1.2 使用的工具不得乱放。地面作业时应随时放入工具箱,高处作业应放入工具袋内。
  11.1.3 作业时使用的铁钉,不得含在嘴中。
  11.1.4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无松动、断裂等,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应试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时戴绝缘手套。
  11.1.5 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爆断伤人。
  11.1.6 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不得存放在在施工程内,木材码放高度不超过1.2m为宜。
  11.1.7 木工作业场所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须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
  11.1.8 用火必须事先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11.2 模板安装与拆除
  11.2.1 模板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模板、支撑等构件是否符合要求,钢模板有无严重锈蚀或变形,木模板及支撑材质是否合格。
  2. 地面上的支模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并同时排除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3. 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和2m以上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 操作人员登高必须走人行梯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高处狭窄而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
  5. 模板的立柱顶撑必须设牢固的拉杆,不得与门窗等不牢靠和临时物件相连接。模板安装过程中,不得间歇,柱头、搭头、立柱顶撑、拉杆等必须安装牢固成整体后,作业人员才允许离开。
  6. 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安装,必须检查基坑土壁边坡的稳定状况,基坑上口边沿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及材料。向槽(坑)内运送模板构件时,严禁抛掷。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
  7. 组装立柱模板时,四周必须设牢固支撑,如柱模在6m以上,应将几个柱模连成整体。支设独立梁模应搭设临时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和立侧模。
  11.2.2 模板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模必须满足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经工程技术领导同意,不得因拆模而影响工程质量。
  2. 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撑;在拆除用小钢模板支撑的顶板模板时,严禁将支柱全部拆除后,一次性拉拽拆除。已拆活动的模板,必须一次连续拆除完,方可停歇,严禁留下不安全隐患。
  3. 拆模作业时,必须设警戒区,严禁下方有人进入。拆模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平稳牢固可靠的地方,保持自身平衡,不得猛撬,以防失稳坠落。
  4. 严禁用吊车直接吊除没有撬松动的模板,吊运大型整体模板时必须拴结牢固,且吊点平衡,吊装、运大钢模时必须用卡环连接,就位后必须拉接牢固方可卸除吊环。
  5. 拆除电梯井及大型孔洞模板时,下层必须支搭安全网等可靠防坠落措施。
  6. 拆除的模板支撑等材料,必须边拆、边清、边运、边码垛。楼层高处拆下的材料,严禁向下抛掷。
  11.3 门 窗 安 装
  11.3.1 安装二层楼以上外墙门窗扇时,外防护应齐全可靠,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工具应随手放进工具袋内。
  11.3.2 立门窗时必须将木楔背紧,作业时不得1人独立操作,不得碰触临时电线。
  11.3.3 操作地点的杂物,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干净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11.4 构 件 安 装
  11.4.1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操作,应设防滑板梯,系好保险绳,穿软底防滑鞋,檐口处应按规定设安全防护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操作人员移动时,不得直立着在屋面上行走,严禁背向檐口边倒退。
  11.4.2 钉房檐板应站在脚手架上,严禁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11.4.3 在没有望板的轻型屋面上安装石棉瓦等,应在屋架下弦支设水平安全网。
  11.4.4 拼装屋架应在地面进行,经工程技术人员检查,确认合格,才允许吊装就位。屋架就位后必须及时安装有脊檩、拉杆或临时支撑,以防倾倒。
  11.4.5 吊运屋架及构件材料所用索具必须事先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才准使用。绑扎屋架及构件材料必须牢固稳定。安装屋架时,下方不得有人穿行或停留。
  11.4.6 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不得通行和堆放材料,确因操作需要,必须在大楞上铺设通行脚手板。
  11.5 木 工 机 械
  11.5.1 使用木工机械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熟悉使用的机械设备构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操作知识。电路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排除。
  2. 作业前应试机,各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开机前必须将机械周围及脚下作业区的杂物清理干净,必要时应在作业区铺垫板。
  3. 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不得戴手套。作业人员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必须戴工作帽。
  4. 机械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切断电源。
  5. 链条、齿轮和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6. 必须使用定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7. 清理机械台面上的刨花、木屑,严禁直接用手清理。
  8. 每台机械应挂机械负责人和安全操作牌。
  9. 作业后必须拉闸,箱门锁好。
  11.5.2 使用平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 刨料时应保持身体平衡,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应按在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应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小于3cm。
  3. 每次刨削量不得超过1.5mm。进料速度应均匀,严禁在刨刀上方回料。
  4. 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cm,长度小于40c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小于1.5cm,长度小于25cm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5. 刨旧料时必须先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遇节疤、戗茬时应减慢送料速度,严禁手按节疤送料。
  6. 二人操作时,进料速度应配合一致。当木料前端越过刀口30cm后,下手操作人员方可接料。木料刨至尾端时,上手操作人员应注意早松手,下手操作人员不得猛拉。
  7. 换刀片前必须拉闸断电、并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8. 同一台平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与刀必须匹配,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刀具。紧固刀片的螺钉应相嵌入槽内,且距离刀前不得小于10mm。
  11.5.3 使用压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二人操作,必须配合一致,接送料应站在机械的一侧,操作人员不得戴手套。
  2. 进料必须平直,发现木料走偏或卡住,应停机降低台面,调正木料。遇节疤应减慢送料速度。送料时手指必须与滚筒保持20cm以上距离。接料时,必须待料出台面后方可上手。
  3. 刨料长度小于前后滚中心距的木料,禁止在压刨机上加工。
  4. 木料厚度差2mm的不得同时进料。刨削吃刀量不得超过3mm。
  5. 清理台面杂物时必须停机(停稳)、断电,用木棒进行清理。
  11.5.4 使用圆盘锯(包括吊截锯)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圆盘锯必须装设分料器,锯片上方应有防护罩和滴水设备。开料锯与截料锯不得混用。
  2. 作业前应检查锯片不得有裂纹,不得连续缺齿,螺丝必须拧紧。
  3. 必须紧贴靠尺送料,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疤应慢推。必须待出料超过锯片15cm方可上手接料,不得用手硬拉。
  4. 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严禁锯小于50cm长的短料。
  5. 木料走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调正后再锯,不得猛力推进或拉出。
  6. 锯片运转时间过长应用水冷却,直径60cm以上的锯片工作时应喷水冷却。
  7. 必须随时清除锯台面上的遗料,保持锯台整洁。清除遗料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清除锯末及调整部件,必须先拉闸断电,待机械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8. 严禁使用木棒或木块制动锯片的方法停机。
  12 钢 筋 工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照明设施等,并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12.1.2 脚手架上不得集中码放钢筋,应随使用随运送。
  12.1.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钢筋机械的构造性能和用途。并应按照清洁、调整、紧固、防腐、润滑的要求,维修保养机械。
  12.1.4 机械运行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收工时应按顺序停机,拉闸,销好闸箱门,清理作业场所。电路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排除,严禁非电工接、拆、修电气设备。
  12.1.5 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严禁戴手套。女工应戴工作帽,将发挽入帽内不得外露。
  12.1.6 机械明齿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12.1.7 电动机械的电闸箱必须按规定按装漏电保护器,并应灵敏有效。
  12.1.8 工作完毕后,应用工具将铁屑、钢筋头清除,严禁用手擦抹或嘴吹。切好的钢材、半成品必须按规格码放整齐。
  12.2 钢筋绑扎安装
  12.2.1 在高处(2m或2m以上)、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临边应搭设防护栏杆。
  12.2.2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内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12.2.3 绑扎在建施工工程的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站在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作业。无脚手架必须搭设水平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站在满铺脚手板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12.2.4 绑扎基础钢筋,应设钢筋支架或马凳,深基础或夜间施工应使用低压照明灯具。
  12.2.5 钢筋骨架安装,下方严禁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至楼、地面1m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12.2.6 绑扎和安装钢筋,不得将工具、箍筋或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架或模板上。
  12.2.7 在高处楼层上拉钢筋或钢筋调向时,必须事先观察运行上方或周围附近是否有高压线,严防碰触。
  12.3 钢 筋 机 械
  12.3.1 使用钢筋除锈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检查钢丝刷的固定螺栓有无松动,传动部分润滑和封闭式防护罩及排尘设备等完好情况。
  2. 操作人员必须束紧袖口,戴防尘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
  3. 严禁将弯钩成型的钢筋上机除锈。弯度过大的钢筋宜在基本调直后除锈。
  4. 操作时应将钢筋放平,手握紧,侧身送料,严禁在除锈机正面站人。整根长钢筋除锈应由两人配合操作,互相呼应。
  12.3.2 使用钢筋调直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调直机安装必须平稳,料架料槽应平直,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刀切孔的中心线。电机必须设可靠接零保护。
  2. 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调直块及速度。调直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应低速进行。
  3. 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穿入钢筋。作业中严禁打开防护罩及调整间隙。严禁戴手套操作。
  4. 喂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通过钢管再送入调直机前端的导孔内。当钢筋穿入后,手与压辊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5. 机械上不准搁置工具、物件,避免振动落入机体。
  6. 圆盘钢筋放入放圈架上要平稳,乱丝或钢筋脱架时,必须停机处理。
  7. 已调直的钢筋,必须按规格、根数分成小捆,散乱钢筋应随时清理堆放整齐。
  12.3.3 使用钢筋切断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前必须检查切断机刀口,确定安装正确,刀片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然后手扳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刀刃间隙,空运转正常后再进行操作。
  2. 钢筋切断应在调直后进行,断料时要握紧钢筋。多根钢筋一次切断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3. 切断钢筋,手与刀口的距离不得少于15cm。断短料手握端小于40c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住,严禁用手直接送料。
  4. 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断头和杂物。在钢筋摆动范围内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5. 发现机械运转异常、刀片歪斜等,应立即停机检修。
  12.3.4 使用钢筋弯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工作台和弯曲工作盘台应保持水平,操作前应检查芯轴、成型轴、挡铁轴、可变挡架有无裂纹或损坏,防护罩牢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 操作时要熟悉倒顺开关控制工作盘旋转的方向,钢筋放置要和挡架、工作盘旋转方向相配合,不得放反。
  3. 改变工作盘旋转方向时必须在停机后进行,即从正转—停—反转,不得直接从正转—反转或从反转—正转。
  4. 弯曲机运转中严禁更换芯轴、成型轴和变换角度及调速,严禁在运转时加油或清扫。
  5. 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该机对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的规定。
  6. 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钢筋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12.3.5 钢筋冷拉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选择卷扬机。卷扬机出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冷拉中线不得少于5m。
  2. 冷拉场地两端地锚以外应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挡板及警告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在冷拉线两端停留,跨越或触动冷拉钢筋。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离开冷拉钢筋2m以外。
  3. 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或设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的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设栏杆及警告标志。
  4. 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是否完好,滑轮、拖拉小跑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应齐全牢靠。确认后方可操作。
  5. 每班冷拉完毕,必须将钢筋整理平直,不得相互乱压和单头挑出,未拉盘筋的引头应盘住,机具拉力部分均应放松。
  6. 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滑轮。维修或停机,必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12.3.6 使用对焊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焊机应有可靠的接零保护。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时,间距不得小于3m,并应接在不同的相线上,有各自的控制开关。
  2.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对焊机的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必须牢固,气、液压系统应无泄漏,正常后方可施焊。
  3. 焊接前应根据所焊钢筋截面,调整二次电压,不得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4. 应定期磨光断路器上的接触点、电极,定期紧固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0℃。
  5. 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焊接时必须防止火花烫伤其他人员。在现场焊接竖向柱钢筋时,焊接后应确保焊接牢固后再松开卡具,进行下道工序。
  12.3.7 使用点焊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必须清除上、下两电极的油污。通电后,检查机体外壳应无漏油。
  2. 启动前,应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调整极数,然后接通水源、气源,最后接通电源。电极 触头应保持光洁,漏电应立即更换。
  3. 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气体保持干燥。排水温度不得超过40℃。
  4. 严禁加大引燃电路中的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不能发生电弧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5. 控制箱如长期停用,每月应通电加热30min,如更换闸流管亦要预热30min,正常工作的控制箱的预热时间不得少于5min。
  13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
  13.1 一 般 规 定
  13.1.1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预应力张拉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1.2 必须按照检测机构检验、编号的配套组使用张拉机具。
  13.1.3 张拉作业区域应设明显警示牌,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13.1.4 张拉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读表。油压不得超过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值。发现油压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
  13.1.5 高压油泵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
  13.1.6 作业前应检查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件,连接件必须完好、紧固,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3.1.7 钢筋张拉时,严禁敲击钢筋、调整施力装置。
  13.2 先 张 法
  13.2.1 张拉台座两端必须设置防护墙,沿台座外侧纵向每隔2~3m设一个防护架。张拉时,台座两端严禁有人,任何人不得进入张拉区域。
  13.2.2 油泵必须放在台座的侧面,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油泵的侧面。
  13.2.3 打紧夹具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横梁的上面或侧面,击打夹具中心。
  13.3 后 张 法
  13.3.1 作业前必须在张拉端设置5cm厚的防护木板。
  13.3.2 操作千斤顶和测量伸长值的人员应站在千斤顶侧面操作。千斤顶顶力作用线方向不得有人。
  13.3.3 张拉力时千斤顶行程不得超过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值。
  13.3.4 两端或分段张拉时,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协调配合。
  13.3.5 高处张拉时,作业人员应在牢固、有防护栏的平台上作业,上下平台必须走安全梯或坡道。
  13.3.6 张拉完成后应及时灌浆、封锚。
  13.3.7 孔道灌浆作业,喷嘴插入孔道口,喷嘴后面的胶皮垫圈必须紧压在孔口上,胶皮管与灰浆泵必须连接牢固。
  13.3.8 堵灌浆孔时应站在孔的上面。
  14 防 水 工
  14.1 一 般 规 定
  14.1.1 材料存放于专人负责的库房,严禁烟火并挂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火措施。
  14.1.2 施工现场和配料场地应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工作服、扎紧袖口,并应配戴手套及鞋盖。涂刷处理剂和胶粘剂时,必须戴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外露皮肤应涂擦防护膏。操作时严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肤。
  14.1.3 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参加防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应停止作业。
  14.1.4 用热玛蹄脂粘铺卷材时,浇油和铺毡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浇油时,檐口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
  14.1.5 使用液化气喷枪及汽油喷灯,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汽油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能过足。
  14.1.6 装卸溶剂(如苯、汽油等)的容器,必须配软垫,不准猛推猛撞。使用容器后,其容器盖必须及时盖严。
  14.1.7 高处作业屋面周围边沿和预留孔洞,必须按“洞口、临边”防护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14.1.8 防水卷材采用热熔粘结,使用明火(如喷灯)操作时,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周围30m以内不准有易燃物。
  14.1.9 雨 、雪、霜天应待屋面干燥后施工。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14.1.10 下班清洗工具。未用完的溶剂,必须装入容器,并将盖盖严。
  14.2 熬 油
  14.2.1 熬油炉灶必须距建筑物10m以上,上方不得有电线,地下5m内不得有电缆,炉灶应设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
  14.2.2 炉灶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锅盖或铁板、灭火器、砂袋等消防器材。
  14.2.3 加入锅内的沥青不得超过锅容量的3/4。
  14.2.4 熬油的作业人员应严守岗位,注意沥青温度变化,随着沥青温度变化,应慢火升温。沥青熬制到由白烟转黄烟到红烟时,应立即停火。着火,应用锅盖或铁板覆盖。地面着火,应用灭火器、干砂等扑灭,严禁浇水。
  14.2.5 配制、贮存、涂刷冷底子油的地点严禁烟火,并不得在30m以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14.3 热 沥 青 运 送
  14.3.1 装运油的桶壶,应用铁皮咬口制成,严禁用锡焊桶壶,并应设桶壶盖。
  14.3.2 运输设备及工具,必须牢固可靠,竖直提升,平台的周边应有防护栏杆,提升时应拉牵引绳,防止油桶摇晃,吊运时油桶下方10m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
  14.3.3 不允许两人抬送沥青,桶内装油不得超过桶高的2/3。
  14.3.4 在坡度较大的屋面运油,应穿防滑鞋,设置防滑梯,清扫屋面上的砂粒等。油桶下设桶垫,必须放置平稳。
  15 油 漆 工
  15.0.1 各种油漆材料(汽油、漆料、稀料)应单独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库房应通风良好。易挥发的汽油、稀料应装入密闭容器中,严禁在库内吸烟和使用任何明火。
  15.0.2 油漆涂料的配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调制油漆应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调制有害油漆涂料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护目镜,穿好与之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冲洗干净。
  2. 工作完毕,各种油漆涂料的溶剂桶(箱)要加盖封严。
  3. 操作人员应进行体检,患有眼病、皮肤病、气管炎、结核病者不宜从事此项作业。
  15.0.3 使用人字梯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高度2m以下作业(超过2m按规定搭设脚手架)使用的人字梯应四脚落地,摆放平稳,梯脚应设防滑橡皮垫和保险拉链。
  2. 人字梯上搭铺脚手板,脚手板两端搭接长度不得少于20cm。脚手板中间不得同时两人操作,梯子挪动时,作业人员必须下来,严禁站在梯子上踩高跷式挪动。人字梯顶部铰轴不准站人、不准铺设脚手板。
  3. 人字梯应经常检查,发现开裂、腐朽、榫头松动、缺挡等不得使用。
  15.0.4 使用喷灯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喷灯前应首先检查开关及零部件是否完好,喷嘴要畅通。
  2. 喷灯加油不得超过容量的4/5。
  3. 每次打气不能过足。点火应选择在空旷处,喷嘴不得对人。气筒部分出现故障。应先熄灭喷灯,再行修理。
  15.0.5 外墙、外窗、外楼梯等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牢靠处。油漆窗户时,严禁站在或骑在窗栏上操作,刷封沿板或水落管时,应利用脚手架或专用操作平台架上进行。
  15.0.6 刷坡度大于25°的铁皮层面时,应设置活动跳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15.0.7 刷耐酸、耐腐蚀的过氧乙烯涂料时,应戴防毒口罩。打磨砂纸时必须戴口罩。
  15.0.8 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喷涂时严禁对着喷嘴察看。
  15.0.9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灵敏有效。高压气管各种接头应牢固,修理料斗气管时应关闭气门,试喷时不准对人。
  15.0.10 喷涂人员作业时,如头痛、恶心、心闷和心悸等,应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
  16 玻 璃 工
  16.0.1 裁割玻璃应在房间内进行。边角余料要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
  16.0.2 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着玻璃,将手及身体裸露部分隔开。散装玻璃运输必须采用专门夹具(架)。玻璃应直立堆放,不得水平堆放。
  16.0.3 安装玻璃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严禁将铁钉含在口内。
  16.0.4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腋下挟住玻璃,另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16.0.5 安装窗扇玻璃时,严禁上下两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安装天窗及高层房屋玻璃时,作业下方严禁走人或停留。碎玻璃不得向下抛掷。
  16.0.6 玻璃幕墙安装应利用外脚手架或吊篮架子从上往下逐层安装,抓拿玻璃时应用橡皮吸盘。
  16.0.7 门窗等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安装完毕必须立即将风钩挂好或插上插销。
  16.0.8 安装完毕,所剩残余玻璃,必须及时清扫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
  17 水暖工(管工)
  17.0.1 使用机电设备、机具前应检查确认性能良好,电动机具有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不得“带病”运转。
  17.0.2 操作机电设备,严禁戴手套,袖口扎紧。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
  17.0.3 使用砂轮锯,压力均匀,人站在砂轮片旋转方向侧面。
  17.0.4 压力案上不得放重物和立放丝扳、手工套丝,应防止扳机滑落。
  17.0.5 用小推车运管时,清理好道路,管放在车上必须捆绑牢固。
  17.0.6 安装立管,必须将洞口周围清理干净,严禁向下抛掷物料。作业完毕必须将洞口盖板盖牢。
  17.0.7 电气焊作业前,应申请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备好灭火用具。焊接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17.0.8 散热器组拧紧对丝时,必须将散热器放稳,搬抬时两人应用力一致,相互照应。
  17.0.9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散热器下面应垫木板。散热器按规定压力值试验时,加压后不得用力冲撞磕碰。
  17.0.10 人力卸散热器时,所用缆索、杠子应牢固,使用井字架、龙门架或外用电梯运输时,严禁超载或放偏。散热器运进楼层后,应分散堆放。
  17.0.11 稳挂散热器应扶好,用压杠压起后平稳放在托钩上。
  17.0.12 往沟内运管,应上下配合,不得往沟内抛掷管件。
  17.0.13 安装立、托、吊管时,要上、下配合好。尚未安装的楼板预留洞口必须盖严盖牢。使用的人字梯、临时脚手架、绳索等必须坚固、平稳。脚手架不得超重,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17.0.14 采用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往楼层内搬运瓷器时,每次不宜放置过多。瓷器运至楼层后应选择安全地方放置,下面必须垫好草袋或木板,不得磕碰受损。
  18 司 炉 工
  18.0.1 锅炉司炉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18.0.2 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离工作岗位,接班人员未到位前不得离岗。严禁酒后作业。
  18.0.3 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运行期间必须按规程要求调试定压。
  2. 锅炉运行期间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升压试验,安全阀必须灵敏有效。
  3. 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
  18.0.4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运行前,将锅炉工作压力值用红线标注在压力表的盘面上。严禁标注在玻璃表面。锅炉运行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盘面上的红线。如安全阀在排气而压力表尚未达到工作压力时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 锅炉运行时,每班必须冲洗一次压力表连通管,保证连通管畅通,并做回零试验,确保压力表灵敏有效。
  3. 锅炉运行中发现锅炉本体两阀压力表指示值相差0.05MPa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8.0.5 水位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运行前,必须标明最高和最低水位线。
  2. 锅炉运行时,必须严密观察水位计的水面,应经常保持在正常水位线之间并有轻微变动,如水位计中的水面呆滞不动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3. 锅炉运行时,水位计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必须冲洗水位计连通管,保持连通管畅通。
  18.0.6 锅炉自动报警装置在运行中发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18.0.7 锅炉运行中启闭阀门时,严禁身体正对着阀门操作。
  18.0.8 锅炉如使用提升式上煤装置,在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连接,确认完好牢固。在料斗下方清扫作业前,必须将料斗固定。
  18.0.9 排污作业应在锅炉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
  18.0.10 停炉后进入炉膛清除积渣瘤时,应先清除上部积渣瘤。
  18.0.11 运行中如发现锅筒变形,必须停炉处理。
  18.0.12 燃油、燃气锅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操作。
  2. 运行中程序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燃料源,并及时处理。
  3. 运行中发生自锁,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严禁用手动开关强行启动。
  4. 锅炉房内严禁烟火。
  18.0.13 运行中严禁敲击锅炉受压元件。
  18.0.14 严禁常压锅炉带压运行。
  19 钳 工
  19.0.1 虎钳应用螺栓稳固在工作台上,当夹紧工件时,工件应夹在钳口的中心,不得施加猛力。加紧手柄不得用锤或其他物件击打,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或用脚蹬。并应经常检查和复紧工件。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2/3。
  19.0.2 在同一工作台两边的虎钳上凿、铲加工物件时,中间设防护网,单面工作台要一面靠墙放置。
  19.0.3 使用手锤、大锤时严禁戴手套,手和锤柄均不得有油污。甩锤方向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19.0.4 锤柄应采用胡桃木、檀木或蜡木等,不得有虫蛀、节疤、裂纹。锤的端头内要用楔铁楔牢,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发现木柄有裂纹必须更换。
  19.0.5 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时,不得用力过猛;錾子或扁铲有卷边毛刺或有裂纹缺陷时,必须磨掉。凿削时,凿子、錾子或扁铲不宜握得过紧,操作中凿削方向不得有人。
  19.0.6 使用钢锯,工件应加紧,用力要均匀,工件将锯断时,用手或支架托出。
  19.0.7 使用喷灯烘烤机件时,应注意火焰的喷射方向,周围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19.0.8 砂轮机必须安装钢板防护罩,操作砂轮机严禁站在砂轮机的直径方向操作,并应戴防护眼镜。磨削工件时,应缓慢接近,不要猛烈碰撞,砂轮与磨架之间的间隙以3mm为宜。不得在砂轮上磨铜、铅、铝、木材等软金属和非金属物件。砂轮磨损直径大于夹板25mm时,必须更换,不得继续使用。更换砂轮应切断电源,装好试运转确认无误,方准使用。
  19.0.9 操作钻床,严禁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长发(女工)必须戴工作帽,并将发挽入帽内。
  小型工件钻孔时,应使用平口钳或压板压住,严禁用手直接握持工件。钻孔铁屑不得卷得过长,清除屑应用钩子或刷子,严禁用手直接清除。钻孔要选择适当冷却剂冷却钻头。停电或离开钻床时必须切断电源,箱门锁好。
  19.0.10 操作手电钻、风钻等钻具钻孔时,钻头与工件必须垂直,用力不宜过大,人体和手不得摆动;孔将钻通时,应减小压力,以防钻头扭断。
  19.0.11 使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尺寸相符,不得在扳手的开口中加垫片,应将扳手靠紧螺母或螺钉。扳手在每次扳动前,应将活动钳口收紧,先用力扳一下,试其紧固程度,然后将身体靠在一个固定的支撑物上或双脚分开站稳,再用力扳动扳手。高处作业时,应使用死扳手,如用活扳手必须用绳子拴牢,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位置,系好安全带。使用套筒扳手,扳手套上螺母或螺钉后,不得有晃动,并应把扳手放到底。螺母或螺钉上有毛刺,应进行处理,不得用手锤等物将扳手打入。扳手不得加套管以接长手柄,不得用扳手拧扳手,不得将扳手当手锤使用。
  19.0.12 设备安装前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指定地点。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19.0.13 安装天车轨道和天车时,首先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验收用于安装的脚手架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方准使用。从事天车轨道和天车的操作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将随身携带的工具和零星材料放入工具袋内。不能随身携带工具袋时,可将工具和材料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严禁在天车的轨道上行走或操作。
  19.0.14 检查设备内部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取光照射。
  19.0.15 设备往基础上搬运,尚未取放垫板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严禁放在垫铁的上、下方。垫铁必须垫平、垫实、垫稳,对头重脚轻的设备、容易倾倒的设备,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标志牌。
  19.0.16 拆卸的设备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把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19.0.17 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且用预先准备的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19.0.18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牌。
  用煤油或汽油做清洗剂,如用热煤油,加温后油温不得超过40℃。不得用火焰直接对盛煤油的容器加热(中间必须用铁板隔开),用热机油做清洗剂,油温不得超过120℃。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要集中收集在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意乱扔。
  19.0.19 设备安装试运转时,必须按照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交底)执行。有条件时,应先用人力盘动;无法用人力盘动的大设备,可使用机械,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加上动力源,从低速到高速,从轻载到满负荷,缓慢谨慎地逐步进行,并应做好试运转的各项记录。在试运转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做可靠试验。试运转区域应设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等。
  20 安 装 电 工
  20.1 设 备 安 装
  20.1.1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20.1.2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20.1.3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20.1.4 剔槽、打洞时,必须戴防护眼镜,锤子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20.2 内 线 安 装
  20.2.1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20.2.2 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投掷。
  20.2.3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必须将沙子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20.2.4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20.2.5 钢索吊管敷设,在断钢索及卡固时,应预防钢索头扎伤。绷紧钢索应用力适度,防止花篮螺栓折断。
  20.2.6 使用套管机、电砂轮、台钻、手电钻时,应保证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零接地。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
  20.3 外 线 安 装
  20.3.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铣、镐、锤、钎等)牢固可靠。挖坑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按规定放坡。
  20.3.2 杆坑在交通要道或人员经常通过的地方,挖好后的坑应及时覆盖,夜间设红灯示警。底盘运输及下坑时,应防止碰手、砸脚。
  20.3.3 现场运杆时,遵守本规程第4.4.1,1的规定。
  20.3.4 人工立杆时,遵守本规程第4.4.1,2的规定。
  20.3.5 电杆就位移动时,遵守本规程第4.4.1,3的规定。
  1. 登杆组装横担时,遵守本规程第4.4.1,4(1)的规定。
  2. 登杆脚扣规格应与杆径相适应。遵守本规程第4.4.1,4(2)的规定。
  20.3.6
  1. 杆上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料具。遵守本规程第4.4.1,1、4.4.1,4(3)的规定。
  2. 杆上紧线侧向操作。遵守本规程4.4.1,6的规定。
  20.3.7 紧绳用的铅(铁)丝或钢丝绳。遵守本规程第4.4.1,7的规定。
  20.3.8 架线时在线路的每2~3km处,应设一次临时接地线,送电前必须拆除。大雨、大雪及六级以上强风天,停止登杆作业。
  20.4 电 缆 安 装
  20.4.1 架设电缆轴的地面必须平实。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不得用千斤顶等代替。敷设电缆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执行,并设专人指挥。
  20.4.2 人力拉引电缆时,力量要均匀,速度应平稳,不得猛拉猛跑。看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轴前方。敷设电缆时,处于拐角的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弯曲半径的外侧。过管处的人员必须做到:送电缆时手不可离管口太近;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严禁直对管口。
  20.4.3 竖直敷设电缆,必须有预防电缆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电缆放完后,应立即固定、卡牢。
  20.4.4 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则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20.4.5 汽车运输电缆时,电缆应尽量放在车头前方(跟车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后面),并用钢丝绳固定。
  20.4.6 在已送电运行的变电室沟内进行电缆敷设时,电缆所进入的开关柜必须停电。并应采用绝缘隔板等措施。在开关柜旁操作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10kV以下开关柜)。电缆敷设完如剩余较长,必须捆扎固定或采取措施,严禁电缆与带电体接触。
  20.4.7 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在交通道附近或较繁华地区施工电缆沟时,应设置栏杆和标志牌,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20.4.8 在隧道内敷设电缆时,临时照明的电压不得大于36V。施工前应将地面进行清理,积水排净。
  20.5 电 气 调 试
  20.5.1 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调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专人看守或加锁,并悬挂警示牌。待仪表、接地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20.5.2 电气设备或材料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验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20.5.3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严禁合闸。
  20.5.4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严禁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遇到雷电天气,停止摇测线路绝缘。
  20.5.5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进行。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20.6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0.6.1 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严禁跨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20.6.2 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人监护。
  20.6.3 在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工作时,应按顺序进行。停电、验电悬挂地线,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20.6.4 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验明设备或线路确实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20.6.5 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绝缘防护用品。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必须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接地线。
  20.6.6 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20.6.7 用绝缘棒或传统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应专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20.6.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面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20.6.9 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量相适应。严禁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0.6.10 施工现场照明安装。遵照本规程4.3规定执行。
  21 铆 工
  21.1 一 般 规 定
  21.1.1 金属构件、钢板、型钢、卷管等材料或制品,应分别按规定位置码放整齐,钢板之间严禁用砖块、石块当垫木。码放不宜过高。卷管的停放应挡好三角木或用道木“打掩”。用撬棍时应选好力点,保持身体平衡,移动或滚动物件时前方严禁站人。
  21.1.2 组装工作平台,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施工作业点临时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热加工作业点距氧气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大型结构附近与吊装作业区,不得放置氧气和乙炔等压力瓶罐。
  21.1.3 在转胎(滚动台)上组对容器应防止容器从转胎上滚落。滚动轮(主动轮和被动轮)两侧应水平,拼装罐体中心垂直线与两轮中心夹角不得小于35℃,工件转动线速度,不得超过3m/min。
  21.1.4 铆工吊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装用的钢丝绳应经常检查,发现芯油挤出,必须及时更换匹配的钢丝绳,应防水泡、高温和电弧击伤及电流灼热退火,严禁接触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
  2. 钢丝绳承载时应舒展,不得扭结、搭压或变形。套索不得沾泥或铁屑及金属颗粒。吊装或捆扎重物时,必须受力均匀,钢材棱角必须加保护垫。
  3. 用后的钢丝绳套索,必须悬挂在架子上,重盘绳应放在垫好的木板上。
  4. 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绳索、链掌、卸扣、卡(夹)具、销轴、卡体母材等。发现裂纹、开焊、压扁变形等缺陷,严禁使用。
  5. 针对吊装物的形体,合理选择捆绑位置和方法,重心要低,捆绑要牢,确保平衡。吊装前应先进行试吊合格,方可正式吊装。
  6. 挂钩、脱钩应戴手套。往钩上挂或脱钩时应持绳套下端,往重物上挂或脱钩时应持绳套上端。重物捆绑不牢,不得起吊。多人操作必须由专人指挥。
  7. 吊运行程半径下面不得有人,并应避开障碍物。吊装接近吊具满负荷时,必须设专人检查抱闸。吊装易燃、易爆或避震的物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8. 吊运必须与电线、电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躲避有“防火”、“防爆”标志的物件。大型设备吊装必须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执行。
  21.1.5 安装铆工使用的支架、挂架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架上不得放置零散铁件,严禁攀登、跨越护身栏和随意拆改。
  21.1.6 在架上作业时,应穿绝缘、防滑鞋,配合焊接作业应戴防护镜。
  21.2 铆工专用或常用工具
  21.2.1 操作使用的大锤或手锤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前根据工作需要,选用锤的大小,检查锤头、锤柄的安装是否牢固,锤头有无裂纹、翻边、油污和其他杂物。作业时严禁戴手套。
  2. 打锤时必须注意周围人员及其他设备安全,注意避开障碍物、拖绳及临时电线等。
  3. 两人以上打锤及撑钳,人不得站在大锤运动平面内。操作时应精神集中,不得抢打、乱打。
  4. 热加工用锤,要勤沾水,预防锤柄松动。两人或多人操作要配合一致,步子稳、撤锤快、躲步准确。打锤时,锤与工件要平、实,不得斜击。
  21.2.2 操作使用的风铲、电铲或手铲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使用风铲(凿)应检查送风管,接口应牢固,阀门良好,铲头有裂纹不得使用。操作时应及时清理毛刺。更换铲头必须口向下,严禁面对风枪口。
  2. 使用电铲前,必须由电工检测设备的绝缘,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1.2.3 操作使用的磁力钻,操作前必须由电工检测电源线的绝缘和设备的接地保护等完好,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操作时不得戴手套,钻头和工件必须保持垂直。严禁手直接接触铁屑。
  21.2.4 操作使用卷板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机器的润滑情况,电气控制灵敏有效,接地良好,一切正常,启动空载试运行后,才允许投入卷板。
  2. 停机后插入工件找正放稳,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卷板两侧,严禁站在钢板上,手要离开。滚圆中不宜用拼板,随板测量必须停机。
  3. 钢板卷到尾端应留有余量。卷大弧度半成品,待到端头时,卷板机两侧不准人员停留,必要时须有卷弧胎架,以便板材端出辊落在物架上。
  4. 卷圆管对口,机工和铆工必须听从统一口令;用撬棍撬板时,卷管机严禁卷动,待板口撬平后再慢慢卷动将管口对平、点焊。“倒头体”出管一边,应留有足够的场地,以便卷管形成后顺利倒头脱机,吊离卷管机。卷大直径筒体,必须用吊具配合。
  21.2.5 操作龙门切(剪)板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首先应检查刀架上是否有其他工件,并清理干净。开机后先空载运行,检查机声、压料器、刀架上下均匀运转正常,方可操作。
  2. 剪料间隙根据工件要求进行调整后,方可入料。入料时严禁掀开安全护栏。剪板时操作人员必须将钢板放置平稳,对好线并发出信号后,才允许开机剪板。上剪未复位不可送料,手严禁伸入剪刀下方。
  3. 剪大料时,机后应加适当托架,防止板材滑出。剪板机后严禁行人通过。
  4. 剪板机不可超负荷作业,剪板厚度不得超过本机额定厚度。压不到的窄钢板,严禁剪切。
  21.2.6 操作刨边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电气及限位控制、机床油泵供油系统和小车行走正常,小车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空车运行数次正常后,方可紧固刀具,上料操作。
  2. 吊装大型板材入料时应平稳,不得碰撞机身和护栏。板料放在机架工作面上,应由人工推动入料,专人校定加工尺寸,手动压紧丝扣。工件必须卡牢,待液压压紧头达到额定压力时,重新紧固手动丝杠,应紧固一致均衡。所用垫板要统一平整,不得用带毛刺或变形的垫板。
  3. 二人操作必须分工明确,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统一操作程序,小车行程的自动控制,应根据工件的长短来核实。对大工件的加工不得超过机械性能和走刀的最大限度。双向刀架轴必须灵活可靠。
  4. 清扫铁屑要有专用工具,清除轨道内刨屑必须停车。机床行走时不准变速,调速必须停机。
  21.2.7 操作使用吊装卡具、夹具应经常检查焊缝处及销轴、开口销等部位。严禁随意钻孔和使用变形的吊钩或卡具、夹具。严禁在卡具、夹具上烘烤过热或焊接降低卡具、夹具的强度。
  21.2.8 操作使用平板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经常检查各传动部位,及时添加润滑油。针对工料板厚度缓慢逐渐地调整平板间隙。
  2. 平板时操作人员应在两侧,板上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浮动杂物,严禁在板上站人。
  3. 平较长大的钢板应放在平板托架上,并用吊车配合操作。
  4. 操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协同一致,预防托架滚轮或滚杠挤手。
  21.2.9 调直机安装要平稳,并应设置保护接地。操作时机器运转正常方可入料调直,被调的型钢应放平稳,移动被调工料时手放在外侧,顶具应有手柄,机轮应有安全防护罩。调直时要逐步进顶头,不得猛进。
  21.3 内浮盘拱顶钢油罐气顶倒装法对接施工
  21.3.1 气顶施工安全装置应有:送风装置、胀圈捶板装置、平衡装置、测压装置、密封装置和排风装置等。
  21.3.2 罐底焊完后,必须及时接好罐的保护接地线。罐内的中心灯塔电源线为金属管全封闭的输电缆线。灯塔顶端上设保护伞盖,下设灯台和开关。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灵敏有效。
  21.3.3 胀圈的安装必须用千斤顶顶紧。千斤顶应放在安全挂盒内,与胀圈顶紧,形成整体。胀圈刀把板严禁只焊同一侧,严禁刀把板用千斤顶紧固胀圈时搓掉。
  21.3.4 气升前,必须明确指挥信号和各岗位人员分工。操作人员应掌握气升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及预防处理的措施。
  21.3.5 起升前应分别计算出浮升各圈壁板的理论风压,浮升时做好实际稳压风压及起升风压记录。同时对各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指挥员给罐内发出起升信号,待罐内返回各就各位的起升信号后,才允许启动风机送风。
  21.3.6 气升前风机必须经试运转方可使用,活口处倒链进行往复松紧实验,确保松紧灵活。电气控制部分的保险与风机必须匹配,确保气升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1.3.7 起升过程中罐内外的操作人员必须密切注意限位和平衡装置的工作情况,同时对各种密封装置经常检查、调整。罐外人员应严密观察罐体平衡。出现不平衡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21.3.8 第一圈板起升应分两次进行。当升到1/2~2/3高度时应减少风量,稳住风压,将浮起部分固定住,然后停止风机,待罐内人员将平衡装置接好,向外发出信号后,方可启动风机,将罐升到规定高度。
  21.3.9 起升到预定位置时应稳压,对接线应符合要求,间隙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点焊,点焊完毕即停止风机运行。
  21.3.10 第二圈板的起升可一次进行到规定高度,但每层壁板在起升过程中应稳压三次,测出稳压数据,确保对口时稳压精确可靠。
  21.3.11 活口倒链拉紧时要缓慢,不得猛拉。发现不严密时,应检查其他部位情况,严禁使劲拉倒链。
  21.3.12 安装时气升用的机具必须事先检查、维护。平衡装置的倒轮及钢丝绳应牢固可靠,钢丝绳走向必须正确,限位拉杆、限位角铁焊接必须符合要求。
  21.3.13 罐体起升时,罐内人员不得立于胀圈和起升壁板下面。起升时必须专人统一指挥,专人把守风门,其他人员必须听从指挥,认真操作。
  21.3.14 气升时罐内人员应检查平衡装置的运转和密封胶皮的工作状况。严禁在运转中用手去掏掉入地板内的胶皮。
  21.3.15 高处作业安装,零部件、工具必须用绳索工具袋传递,严禁抛掷。交叉作业上下应呼应。
  21.3.16 操作过程中遇停机或断电,必须立即关闭风机进风调节挡板,使气罐缓慢下降。
  21.4 球形贮罐施工
  21.4.1 操作中必须对入罐电源线、焊机把线、液化气加热输送胶管、氧气和乙炔气胶管加护套或支架保护,对入罐电源线加屏蔽套管。
  21.4.2 操作人员进入罐内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隔热防滑鞋,戴防护镜。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大及温度高的环境操作,应轮班作业或工间休息。在罐内作业必须两人以上。
  21.4.3 球壳板组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胎具制作要牢固。进出球罐应走固定的爬梯。
  2. 组装的工装卡具、工具和材料应放稳,严禁高处抛物。
  3. 对临时焊接部位应认真检查,发现缺陷必须及时通知焊工补焊。
  4. 焊前预热采用的石油液化气,必须设专人管理。液化气出口必须装减压阀,每个燃烧器应编号,燃烧气点火应由专人负责,必须先点火、后开气。罐内施焊时应专人进行安全监护,遇特殊情况及时进行救护。
  5. 球罐组装后应及时装好排尘通风装置,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6. 球罐焊接使用的脚手架,必须遵守脚手架搭设的有关规定。
  21.4.4 球壳的吊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球壳板排板、翻身、复验,吊装前应检查吊索具(卡具、吊耳、绳索、卡环等)无变形、无损伤。严禁使用单根吊装。
  2. 中环带与立柱吊装时,立柱就位后必须及时用缆风绳(拖拉绳)稳固。吊装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21.4.5 球罐组装后,必须立即按规定做好防雷接地保护。
  22 锅炉、管道安装工
  22.1 散装锅炉安装
  22.1.1 锅炉基础放线时,应将锅炉房内的杂物清理干净。所有的坑、洞、预留口1.5m×1.5m以下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安全防护盖板。1.5m×1.5m以上的洞口周边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杆,中间挂水平安全网。
  22.1.2 锅炉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的架设,应遵守本规程暂设电工4.2.2条的规定。
  22.1.3 锅炉安装施工用的照明,应不超过36V安全电压;锅筒应使用不超12V的低压照明。
  22.1.4 设备拆箱使用的工具柄安装牢固。拆箱的箱板应边拆、边清、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2.1.5 安装使用的承重的操作平台,应由架子工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搭设。并经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平台进料一侧的防护栏杆应及时恢复。平台上不得堆放材料或设备部件,严禁超负荷使用。
  22.1.6 锅炉本体吊装受力点应牢固可靠。锚点严禁拴在砖柱、砖墙或其他不稳固的构筑物上。
  22.1.7 吊装时必须遵守本规程起重工、起重机司机和信号指挥的规定。两台卷扬机起吊一个部件时,两台转速必须同步一致,严禁用两台吨位不等、转速、转距不一致的卷扬机起吊一个部件或一台设备。
  22.1.8 安装锅炉钢架横梁时,操作人员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手不得扶在横梁的顶端。在横梁与立柱未焊牢之前,严禁上人操作。第一圈横梁安装好后,中间应挂设安全网。锅炉钢架焊接牢固后,再上汽包,严禁颠倒工序。
  22.1.9 锅炉的对流管退火:化铅锅应设在露天,有防雨措施;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将潮湿铅块放入铅锅内。钢管退火,应先将退火的管头烘干再插入铅锅内,并固定牢固;操作人员脚应加鞋盖。
  22.1.10 锅炉本体的联台、护身栏、爬梯和扶手,必须随锅炉的安装同步进行。
  22.1.11 胀管时,锅筒外应设专人监护,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拉闸断电。往锅筒内送风时,严禁用无防护罩的排风扇代替轴流风机。
  22.1.12 焊工焊接锅炉钢架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焊工的有关规定。电焊机的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其他金属结构或钢管脚手架代替回路。
  22.1.13 螺旋出渣机做冷态试车和炉排试运转时,必须有暂设电工配合进行。
  22.1.14 电气控制设备、省煤器、液压传动装置、鼓引风、软化水等设备安装,必须按照分项施工工艺标准中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22.1.15 安装机电设备试运转时,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不得擅自开动。大型设备试运转应听从专人指挥,不得任意改变或减少操作步骤。
  22.2 快装锅炉安装
  22.2.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2.2.2 锅炉及附属设备在水平运输或吊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以起重工为主,并执行本规程起重工有关规定。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吊装作业区。
  22.2.3 土法吊装使用三木搭时,三木搭构造必须有足够的受力强度,稳固可靠,应用钢丝绳挂倒链,严禁使用8号铅丝代替。
  22.2.4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照明的电压应遵守本规程4.3.4的规定。
  22.2.5 操作时使用人字梯(折梯)时,遵守本规程15.0.3的规定。
  22.3 管 道 安 装
  22.3.1 管材运输,应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汽车运输必须有起重工或装卸工配合;手推车运输必须将管子绑扎牢固,装卸时起落一致;用滚杠运输不得用手直接调整滚杠,管子滚动前方不得有人。用塔吊往高处运管时,应遵守本规程塔式起重机有关规定。管材堆放应放稳放牢,不得乱堆乱放。
  22.3.2 管材的除锈和刷漆,应在安装之前进行。锯断管材时,应将管材夹在管子压力钳中,不得用平口虎钳;管材应用支架或手托住。用砂轮锯断管材时,压力应均匀,不得用力过猛,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片旋转方向的侧面。
  22.3.3 铲管材破口、磨口、剔飞刺、敲焊渣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对面严禁有人。
  22.3.4 煨管时,钢丝绳在管上应绑孔牢固,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钢丝绳的里侧或随意跨越钢丝绳。地锚和别管用的桩子必须牢固。
  22.3.5 管道吹洗时,排出口应设专人监护。在吹洗和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安装或检修。
  22.3.6 熬沥青时,应遵守本规程14.2的规定。
  22.3.7 安装立管时,在开启管子的预留洞口的钢筋网或安全防护盖板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洞口使用交结手续后,方可拆除。操作完毕应将预留洞口安全防护盖板恢复好,盖严盖牢。
  22.3.8 安装冷却塔立管时,上端与冷却塔连接的最后一根管的法兰盖,必须焊好后再同冷却塔塑料法兰盘连接。在安装立管施焊前,必须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备好消防器材,井道孔洞应用水浇湿石棉布堵严,严禁火星掉到下一层。
  22.3.9 地沟或潮湿场所安装管道,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电焊把线严禁裸露和破损。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电焊)手套。
  22.3.10 管道串动和对口时,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接合处。
  22.3.11 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管沟土方施工应遵守本规程5.2的规定。
  23 通 风 工
  23.1 一 般 规 定
  23.1.1 操作时用火,必须申请用火证,清除周围易燃物,配足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看火和防火措施。
  23.1.2 下料所裁的铁皮边角余料,应随时清理堆放指定地点,必须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
  23.1.3 操作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具,特别是锤柄与锤头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活扳手的控制螺栓失灵和活动钳口受力后易打滑和歪斜不得使用。
  23.1.4 操作使用錾子剔法兰或剔墙眼应戴防护眼镜。錾子毛刺应及时清理掉。
  23.1.5 在风管内操作铆法兰及腰箍冲眼时,管内外操作人员应配合一致,里面的人面部必须避开冲孔。
  23.1.6 人力搬抬风管和设备时,必须注意路面上的孔、洞、沟、坑和其他障碍物。通道上部有人施工,通过时应先停止作业。两人以上操作要统一指挥,互相呼应。抬设备或风管时应轻起慢落,严禁任意抛扔。往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搬运风管和设备时,不得超过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允许荷载。在楼梯上抬运风管时,应步调一致,前后呼应,应避免跌倒或碰伤。
  23.1.7 搬抬铁板必须戴手套,并应用破布或其他物品垫好。
  23.1.8 安装使用的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非架子工不得任意拆改。使用高凳或高梯作业,底部应有防滑措施并有人扶梯监护。
  23.1.9 安装风管时不得用手摸法兰接口,如螺丝孔不对,应用尖冲撬正。安装材料不得放在风管顶部或脚手架上,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
  23.1.10 楼板洞口安装风管,应遵守本规程的22.3.7的规定。
  23.1.11 在操作过程中,室内外如有井、洞、坑、池等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牢固盖板。安装立风管未完工程,立管上口必须盖严封牢。
  23.1.12 在斜坡屋面安装风管、风帽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用索具将风管固定好,待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索具。
  23.1.13 吊顶内安装风管,必须在龙骨上铺设脚手板,两端必须固定,严禁在龙骨、顶板上行走。
  23.1.14 安装玻璃棉、消音及保温材料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风帽、风镜、薄膜手套,穿丝绸料工作服。作业完毕时可洗热水澡冲净。
  23.2 常用机械及工具
  23.2.1 使用咬口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时手不得放在咬口机轨道上,送料时要将板材摆直放正、扶稳,手指距滚轮不得小于5cm。
  2. 操作人员应与出料铁板保持安全距离,预防铁板边蹭伤。
  23.2.2 使用扳边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上下模间的间隙必须调整均匀,下模和工作台上不准放置任何工具和杂物,工件表面不得有焊疤等缺陷。
  2. 操作时不得将手靠近上下模。操作人员应相互配合,翻板及折方时,前面不得站人。
  23.2.3 使用液压铆钉钳应遵守下列定:
  1. 接通电源后,应运转2~3min,无异常声音时再按动钳头按钮。操作时,必须将铆钉头与钳头活塞杆中心对准,按动电钮完成板材冲孔,然后偏移铆钉中心,再按动电钮即完成铆接作业。
  2. 操作时严禁将手置于活塞杆与铆钉之间。应注意手同开关的距离,严禁准备工作时触动开关。
  3. 系统上的压力调整螺钉与流量调整螺钉,严禁随意拧动。
  23.2.4 使用电动剪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根据被剪材料的厚度选用相应规格的剪刀,预防因超负荷工作而崩刃。
  2. 使用电动剪刀时,手要扶稳电动剪,用力适当,严禁用手摸刀片和用手触摸刚刚剪过的工件边缘。
  23.2.5 使用卷圆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时应把工件放平、放稳再开机,手不得直接推送板料,预防手被卷入。
  2. 卷板时,机器未停止转动不准进行检测,卷板的圆度卷到末端时必须留一定余量,预防伤人或损坏机械设备。
  23.2.6 使用剪板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应认真检查润滑、限位等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必须先空运转,确认正常后再进行剪板。
  2. 操作剪板机剪切钢板,应放置平稳。应与机器操作人员配合一致,手严禁伸入压力下方,待送料人员离开危险部位后方可进行剪切。严禁剪切超过规定厚度和压不住的窄钢板。上刀架不得放置工具等物品。调整铁板时,手不得触动开关,脚不得放在踏板上。
  3. 机器在运转中严禁在剪床上捡、拾边角废料。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并及时清理下脚料,做到活完场净。
  23.2.7 使用撬棍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撬棍的支点应靠近重物,支点下应利用坚硬石块或铁块垫实,并应有一定的底面积,防止支点滑脱。
  2. 操作时先将一端撬起,垫上枕木,再撬起另一端,如此反复进行,依次逐渐把重物举高。将重物落下也是用上述方法。两边高差不得太大,防止设备倾倒。
  24 自控仪表安装工
  24.0.1 仪表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在多台仪表盘安装就位时,手指不得放在连接处。严禁在仪表上放置工具等物件。
  24.0.2 用开孔锯开孔时,盘后不得有人靠近。在高处安装孔板时,不得坐在管子上开孔和锯管。严禁在已充介质及带压力的管道上开孔。
  24.0.3 在放电缆时,支架必须稳固,转动应灵活,防止脱杠和倾倒。木筒上的钉子必须拔掉或打弯。在转弯处操作人员应站在外侧。
  24.0.4 校验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级应明确标注。电气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4.0.5 使用油浴设备,自动温度调节器应正常可靠,加热温度不得超过所用油的燃点,加热时严禁打开上盖。
  24.0.6 气源电压应与被校仪表相符。气动仪表的调校,一般不应采用乳胶管,防止爆裂。仪表(尤其是分析仪表)的调校应按照说明书进行。
  24.0.7 单管、U型管压力计等,应妥善保管,水银表面应用水或甘油等介质密封,严防挥发。
  24.0.8 使水银校验仪表,应在专用的工作室内进行,工作室应通风良好,盛水银容器应盖严,散落的水银应及时清扫处理,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
  24.0.9 试车前应对仪表进行二次调校及系统试验,并应对信号、联锁装置进行通电试验。
  24.0.10 仪表安装竣工后,根据有关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联动试车。全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试车合格后,未经批准,严禁随意动用。
  25 电 焊 工
  25.1 一 般 规 定
  25.1.1 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25.1.2 操作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25.1.3 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5.1.4 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25.1.5 操作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确认安全合格方可作业。
  25.1.6 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25.1.7 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方可施焊。
  25.1.8 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25.1.9 焊接铜、铝、铅、锌合金金属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25.1.10 施焊地点潮湿或焊工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25.1.11 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25.1.12 操作时遇下列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1. 改变电焊机接头时。
  2. 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 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 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 更换保险装置时。
  6.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操作现场时。
  25.1.13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2. 必须在作业点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3. 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
  4. 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25.1.14 操作时严禁焊钳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25.1.15 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25.1.16 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5.1.17 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25.1.18 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
  25.1.19 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并确认火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25.2 电 焊 设 备
  25.2.1 电焊机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高湿和多粉尘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机应搭设防雨棚,焊机应用绝缘物垫起。垫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5.2.2 电焊机使用前,必须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必须使用绝缘胶布缠严,不得腐蚀、受潮及松动。
  25.2.3 电焊机必须设单独的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不大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必须安装可靠防护罩。
  25.2.4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设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25.2.5 电焊机焊接电缆线必须使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应根据电焊机使用规定选用。电缆外皮应完好、柔软,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25.2.6 电焊机内部应保持清洁。定期吹净尘土。清扫时必须切断电源。
  25.2.7 电焊机启动后,必须空载运行一段时间。调节焊接电流及极性开关应在空载下进行。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90V,交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80V。
  25.2.8 使用交流电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多台焊机接线时三相负载应平衡,初级线上必须有开关及熔断保护器。
  2. 电焊机应绝缘良好。焊接变压器的一次线圈绕组与二次线圈绕组之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3. 电焊机的工作负荷应依照设计规定,不得超载运行。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超过A级60℃、B级80℃时必须停止运转。
  25.2.9 使用硅整流电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硅整流电焊机时,必须开启风扇,运转中应无异响,电压表指示值应正常。
  2. 应经常清洁硅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断电后进行。
  25.2.10 使用氩弧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作前应检查管路,气管、水管不得受压、泄漏。
  2. 氩气减压阀、管接头不得沾有油脂。安装后应试验,管路应无障碍、不漏气。
  3. 水冷型焊机冷却水应保持清洁,焊接中水流量应正常,严禁断水施焊。
  4. 高频氩弧焊机,必须保证高频防护装置良好,不得发生短路。
  5. 更换钨极时,必须切断电源。磨削钨极必须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来的粉尘应及时清除。钍、铈钨极必须放置在密闭的铅盒内保存,不得随身携带。
  6. 氩气瓶内氩气不得用完,应保留98~226kPa。氩气瓶应直立、固定放置,不得倒放。
  7. 作业后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气源。焊接人员必须及时脱去工作服,清洗手脸和外露的皮肤。
  25.2.11 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预热15min,开气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瓶嘴的侧面。
  2.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端的电压不得高于36V。
  3. 二氧化碳气瓶应放在阴凉处,不得靠近热源。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并应放置牢靠。
  4.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焊丝的进给机构、电源的连接部分、二氧化碳气体的供应系统以及冷却水循环系统均应符合要求。
  25.2.12 使用埋弧自动、半自动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送线滚轮的沟槽及齿纹应完好,滚轮、导电嘴(块)必须接触良好,减速箱油槽中的润滑油应充量合格。
  2. 软管式送丝机构的软管槽孔应保持清洁,定期吹洗。
  25.2.13 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钳应保证任何斜度都能夹紧焊条,且便于更换焊条。
  2. 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隔热能力。手柄绝热性能应良好。
  3. 焊钳与电缆的连接应简便可靠,导体不得外露。
  4. 焊钳弹簧失效,应立即更换。钳口处应经常保持清洁。
  5. 焊接电缆应具有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
  6. 焊接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焊接电流的大小和电缆长度,按规定选用较大的截面积。
  7. 焊接电缆接头应采用铜导体,且接触良好,安装牢固可靠。
  25.3 不 锈 钢 焊 接
  25.3.1 不锈钢焊接的焊工除应具备电焊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外,还必须熟练地掌握氩弧焊接、等离子切割、不锈钢酸洗钝化等方面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操作技能。
  25.3.2 使用直流焊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焊机外壳的接地保护、一次电源线接线柱的绝缘、防护罩、电压表、电流表的接线、焊机旋转方向与机身指示标志和接线螺栓等均合格、齐全、灵敏、牢固方可操作。
  2. 焊机应垫平、放稳。多台焊机在一起应留有间距500mm以上,必须一机一闸,一次电源线不得大于5m。
  3. 旋转直流弧焊机应有补偿器和“起动”、“运转”、“停止”的标记。合闸前应确认手柄是否在“停止”位置上。起动时,辨别转子是否旋转,旋转正常再将手柄扳到“运转”位置。焊接时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将手柄扳到“停止”位置。
  4. 不锈钢焊接采用“反接极”,即工件接负极。如焊机正负标记不清或转换钮与标记不符,必须用万能表测量出正负极性,确认后方可操作。
  5. 不锈钢焊条药皮易脱落,停机前必须将焊条头取下或将焊机把挂好,严禁乱放。
  25.3.3 一般不锈钢设备用于贮存或输送有腐蚀性、有毒性的液体或气体物质,不得在带压运行中的不锈钢容器或管道上施焊。不得借用设备管道做焊接导线。
  25.3.4 焊接或修理贮存过化学物品或有毒物质的容器或管道,必须采取蒸气清扫、苏打水清洗等措施。置换后,经检测分析合格,打开孔口或注满水再进行焊接。严禁盲目动火。
  25.3.5 不锈钢的制作和焊接过程中,焊前对坡口的修整和焊缝的清根使用砂轮打磨时,必须检查砂轮片和紧固,确认安全可靠,戴上护目镜后,方可打磨。
  25.3.6 在容器内或室内焊接时,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或戴焊接专用的防尘面罩。
  25.3.7 氩弧焊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手工钨极氩弧焊接不锈钢,电源采用直流正接,工件接正,钨极接负。
  2. 用交流钨极氩弧焊机焊接不锈钢,应采用高频为稳弧措施,将焊枪和焊接导线用金属纺织线进行屏蔽。预防高频电磁场对握焊枪和焊线双手的刺激。
  3. 手工氩弧焊的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扣齐钮扣、穿绝缘鞋、戴柔软的皮手套。在容器内施焊应戴送风式头盔、送风式口罩或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4. 氩弧焊操作场所应有良好自然通风或用换气装置将有害气体和烟尘及时排出,确保操作现场空气流通。操作人员应位于上风处。并应采取间歇作业法。
  5. 凡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活动性的肺结核、肺气肿、精神病或神经官能症者,不宜从事氩弧焊不锈钢焊接作业。
  6. 打磨钍钨极棒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和眼镜。接触钍钨极棒的手应及时清洗。钍钨极棒不得乱放,应存放在有盖的铅盒内,并设专人负责保管。
  25.3.8 不锈钢焊工酸洗和钝化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锈钢酸洗钝化使用不锈钢丝刷子刷焊缝时,应由里向外推刷子,不得来回刷。从事不锈钢酸洗时,必须穿防酸工作服、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和胶鞋。
  2. 凡患有呼吸系统疾病者,不宜从事酸洗操作。
  3. 化学物品,特别是氢氟酸必须妥善保管,必须有严格领用手续。
  4. 酸洗钝化后的废液必须经专门处理,严禁乱倒。
  25.3.9 不锈钢等金属在用等离子切割过程中,必须遵守氩弧焊接的安全操作规定。焊接时由于电弧作用所传导的高温,使有色金属受热膨胀,当电弧停止时,不得立即去查看焊缝。
  26 气 焊 工
  26.0.1 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26.0.2 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着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带有乙炔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26.0.3 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阀漏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0.4 作业中若氧气管着火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不得折弯胶管断气;若乙炔管着火,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止火。
  26.0.5 高处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放在作业区域正下方,应与作业点正下方保持在10m以上的距离。必须清除作业区域下方的易燃物。
  26.0.6 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26.0.7 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26.0.8 冬天露天作业时,如减压阀软管和流量计冻结,应使用热水(热水袋)、蒸气或暖气设备化冻,严禁用火烘烤。
  26.0.9 使用氧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 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 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4. 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5. 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 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 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 氧气阀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9. 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 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11. 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 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3. 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4. 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26.0.10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2. 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3. 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 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 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6. 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7. 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8.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
  9. 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
  10.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26.0.11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 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温。
  3. 气瓶在运输、存储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4. 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 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6. 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7. 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 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26.0.12 使用减压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混用。
  2. 减压器出口接头与胶管应扎紧。
  3. 减压器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烤。
  4. 安装减压器前,应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物。
  5. 安装减压器前应进行检查,减压器不得沾有油脂。
  6. 打开氧气阀门时,必须慢慢开启,不得用力过猛。
  7. 减压器发生自流现象或漏气时,必须迅速关闭氧气瓶气阀,卸下减压器进行修理。
  26.0.13 使用焊矩和割炬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焊矩和割矩前必须检查射吸情况,射吸不正常时,必须修理,正常后方可使用。
  2. 焊炬和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连接处和气阀不得漏气;焊嘴、割嘴不得漏气、堵塞。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焊炬、割炬气体通路和气阀有漏气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修好后再使用。
  3. 严禁在氧气阀门和乙炔阀门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他物体堵住焊嘴或割嘴。
  4. 焊嘴或割嘴不得过分受热,温度过高时,应放入水中冷却。
  5. 焊炬、割炬的气体通路均不得沾有油脂。
  26.0.14 橡胶软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橡胶软管必须能承受气体压力;各种气体的软管不得混用。
  2. 胶管的长度不得小于5m,以10~15m为宜,氧气软管接头必须扎紧。
  3. 使用中,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不得沾有油脂,不得触及灼热金属或尖刃物体。
  27 筑 炉 工
  27.1 一 般 规 定
  27.1.1 筑炉使用的脚手架,由专业架子工负责按施工图搭设和拆除。非架子工不得搭、拆和改动。
  27.1.2 施工区域内井、坑和孔洞等必须设牢固安全防护盖板。跨越沟或炉体洞口时,应搭设宽不小于80cm的过桥,桥的两侧边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27.1.3 采用垂直运输运送物料时,应装在小车或容器内,严禁上下投掷物料。
  27.1.4 炉体内操作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金属容器内的照明不得大于12V。
  27.1.5 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材料和设备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有排水措施。
  27.1.6 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应装入工具袋或其他容器内。小型工具可用绳索系在身上或脚手架等牢固地方。
  27.1.7 高处作业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必须走专用梯道。
  27.1.8 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应上挂在牢固地方。
  27.2 磨砖机、切砖机
  27.2.1 使用磨砖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磨砖机应稳装在操作棚内;稳装时地面要坚实、平整,不得倾斜。
  2. 磨砖机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熟悉磨砖机性能,并懂得该机基本知识的人员操作。
  3. 磨砖机应装设吸尘设备;不允许粉尘散放在周围空气中。
  4. 使用前,应先检查机械设备及部件是否正常,磨砖操作台升降是否灵活,操作轮盘、八字轮等有无松动,主轴是否弯曲,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起动时将补偿器的手柄先搬向“起动”指示位置,起动正常后再转向“运转”位置。
  5. 操作台上的磨砖小车运行必须灵活,小车轨距必须一致,符合规定。
  6. 磨砖砂轮要用夹板与螺丝牢固地固定在磨砖机的主轴上。夹板与砂轮之间必须垫以不小于3mm厚的鸡毛纸垫。砂轮必须安装防护罩;新安装的砂轮应空转5min,确认合格方可正式磨砖。
  7. 砂轮应为正圆,不得出现椭圆。砂轮两面的直径必须相等,严禁使用一面大、一面小的砂轮磨砖。
  8. 磨砖机的机架和电机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电机应加罩。
  9. 往磨砖机上放砖时,必须将砖顶在小车的挡板上,预防磨砖时走动;小车上的挡板高度不得超过被磨砖的厚度。
  10. 磨砖砂轮的转动方向应顺时针,严禁反转;被磨的耐火砖的进行方向必须与砂轮的旋转方向逆行,严禁顺砂轮旋转方向进行。
  11. 磨砖升降操作平台,应随着耐火砖的被磨减薄而上升;上升的速度应缓慢均匀,不得一下升起过高、受力过大、挤弯磨砖机的主轴或被磨砖连同磨砖小车突然滑脱伤人。
  12. 严禁使用受潮的砂轮。受潮的砂轮片,必须烘干后方可使用。
  13. 磨砖操作过程中,机械发生故障应立即拉闸断电,严禁在机械运转中检修或注油。
  14. 磨砖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个人防护用品。操作过程中禁止其他人员站在操作平台的对面。
  15. 被磨的砖小于砂轮宽度时,必须随时将砖左右移动,以防砂轮磨偏。
  27.2.2 使用切砖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切砖机的砂轮片,必须安装防护罩。砌砖应用碳化硅的砂轮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时应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或潮湿,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2. 不得用力压挤调整踏板而使切砖砂轮片受负荷过大;压力大时,砂轮片易破碎。切砖开始时,踏板亦不能压的过重。
  3. 切砖时,被切除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10mm,切砖过程中,不得改变砖块的方向和位置,防止扭裂打碎砂轮片。
  4. 切砖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手套。
  5. 切砖过程中机械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在机械运转中维修部件。
  27.3 炉 体 砌 筑
  27.3.1 一般炉体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往深坑或设备内吊运物料时,敞口上部应设操作平台,临边应设护身栏杆。向下送料的位置应固定。上下操作人员应互相联系,密切配合。
  2. 高处作业时,各种工具应放稳,严禁从上向下投掷工具和砖,所有料具必须从垂直运输井字架、龙门架传递。挂线的线坠(坠砖)必须绑扎牢固。
  3. 在架子上用刨锛打砖时,刨锛柄必须安装牢固,操作人员要面向墙把砖打在架子上。严禁将砖打落在架子外侧。
  4. 在金属罐上、烟道或炉膛内操作时,应通风良好,同时至少应两个人配合方可进行操作。
  27.3.2 悬挂式炉顶砖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悬挂式炉顶或拱,在砌筑之前必须将悬挂砖的钢梁、吊管、挂砖等按交底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操作。
  2. 挂砖前,应清除操作场地上部的杂物。
  3. 挂砖时,不得采用砖撑、塞管等办法调整管距。
  4. 拱挂砖时,应按需要供砖,不得堆积过多,供砖必须采用传递方法,严禁投扔。
  5. 砍凿异型砖的悬挂部位时,不得削弱砖心的坚固性,同时吊孔直径不应大于支吊架物件直径5mm。
  27.3.3 拱券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拱胎必须支设正确牢固,经检查合格方可砌筑。
  2.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必须紧靠;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立柱必须调整固定,并检查合格。
  3. 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筑完毕后,方可砌筑拱顶或拱。不得在拱脚砖的后面砌筑轻质砖。
  4. 砌筑没有混凝土的地下烟道的拱顶时,应在墙外回填土完成后方可砌筑。
  5. 拆除拱顶的拱胎时,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后拧紧之后进行。用普通粘土砖砌筑拱顶,须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可拆除拱胎及其他支撑。
  28 金属无损检测工
  28.1 一 般 规 定
  28.1.1 金属无损检测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8.1.2 为减少X射线和其他放射性射线,对检测人员的射线照射剂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检测人员必须穿铅制射线防护服,戴防射线含铅护目镜和个人辐射剂量笔,并对检测人员逐一进行被照射剂量监督。
  2. 为减少放射性照射剂量,在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曝光时间。
  3. 尽量增大操作人员与放射源的距离。
  28.1.3 班前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电闸箱和漏电保护器完整、灵敏、安全可靠,绝缘良好。严禁导电体裸露。
  2. X光探伤机电源控制箱的指示灯亮,仪表灵敏,各开关调节、控制良好。探伤机必须设保护接地,接地线不得有接头。
  3. 探伤仪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 操作过程中探伤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在运转时进行修理。
  28.1.4 X射线探伤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X射线探伤检测区必须设置围栏和悬挂警示片。设专人对射线检测区进行监视,非作业区人员不得进入。
  2. X探伤检查时应采用铅屏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背离X光射线“窗口”。
  3. 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待贴片人员撤到安全区后,方可通电进行曝光,预防射线误照。
  4. 探伤检测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现场探伤检测时必须将探伤机固定。
  28.1.5 暗室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暗室的仪器和电器设备及冲洗设备的布局应实施定位管理。电气绝缘必须可靠,不得有任何导电体裸露。
  2. 暗室应装设空气调节设备,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 暗室内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协同操作,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28.1.6 曝光室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曝光室的屏蔽厚度,必须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曝光室的门必须装有联锁保险装置,确保曝光时门不开。若开门,放射源自动退回贮存位置或切断电源。
  2. 曝光室的门外必须装有警示标志和红灯。运行时红灯必须闪烁,提示非探伤检测人员勿靠近曝光室。
  3. 曝光室应装设排风装置,及时排除曝光室内产生的臭氧。
  28.1.7 超声波探伤仪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由熟悉电路原理专门技术人员修理,操作人员不得带电检修。
  28.2 Ir192(铱)装置探伤和磁粉着色探伤
  28.2.1 操作X射线或Ir192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安全卫生监督部门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8.2.2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患有不适应症,应立即调离放射性探伤检测岗位,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放射操作人员,内外照射剂量总和达到或超过剂量限值的3/10时,则每年体检一次。
  2. 低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每2~3年体检一次。
  3. 照射剂量当量限定值(每人):一年:≤5Rem;一月:≤0.4Rem;每日≤0.016Rem。
  28.2.3 磁粉探伤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磁粉探伤检测前,必须检查磁粉探伤机的电源和探头(磁夹)联接线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
  2. 探伤机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不得松动。
  3. 操作试验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和胶皮手套。
  4. 磁悬液不得喷在磁夹线圈上,不得喷向照明灯及其带电部位。
  28.2.4 着色探伤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着色渗透探伤液应专人保管,合理领用,不得乱放,必须远离明火和高温场所。
  2. 着色探伤操作用的清洗剂、渗透剂、显像剂,操作时应采取间歇、通风换气。着色探伤操作应选在通风良好地方进行。
  3. 操作时必须戴防护口罩、胶皮手套及防护眼镜。
  4. 在容器内着色探伤,不得向照明设备和电器上喷洒,不得一人单独在容器内操作,并应设监护人。
  28.2.5 采用Ir192(铱)探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铱)原子射线探伤时,必须提前做好试验,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 Ir192(铱)原子射线源的运输应用专门车辆,存放、保管应用铅盒并存放在专用金属库房内。库房应设在远离人员活动的地方,设警戒区,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库房加锁,并设专人日夜在警戒区外监护。
  3. 投放射源时应机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速放、速撤。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射线源。照片、胶片等准备工作应在投放射线源之前进行。
  4. 投源后,应立即用射线探测仪自远而近地检测。划出射线源周围的安全禁入区,设明显标志和警卫。
  5. 曝光后,回收Ir192(铱)射线源时,操作人员必须穿射线防护服、戴防护镜,做到迅速、准确、稳妥地回收,及时送回贮藏库,射线源不得丢失。
  29 电 梯 安 装 工
  29.1 一 般 规 定
  29.1.1 电梯安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凡患心脏病、高血压病者,不得从事电梯安装操作。
  29.1.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一切安全制度。操作时精神集中,严禁饮酒,着装整齐,并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29.1.3 电梯安装井道内使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V。操作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29.1.4 梯井内操作必须系安全带;上、下走爬梯,不得爬脚手架;操作使用的工具用毕必须装入工具袋;物料严禁上、下抛扔。
  29.1.5 电梯安装使用脚手架必须经组织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
  29.1.6 焊接动火应办理用火证,备好灭火器材,严格执行消防制度。施焊完毕必须检查火种,确认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29.1.7 设备拆箱、搬运时,拆箱板必须及时清运码放指定地点。拆箱板钉子应打弯。抬运重物前后呼应,配合协调。
  29.1.8 长形部件及材料必须平放,严禁立放。
  29.2 电 梯 安 装
  29.2.1 样板架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样板应牢固准确,制做样板时,架样板木方的木质,强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 架样板木方应按工艺规定牢固地安装在井道壁上,不允许作承重它用。
  3. 放钢丝线时,钢丝线上临时所栓重物重量不得过大,必须捆扎牢固。放线时下方不得站人。
  29.2.2 导轨及其部件安装前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剔墙、打设膨胀螺栓,操作时应站好位置,系好安全带,戴防护眼镜,持拿榔头不得戴手套,不得上下交叉作业。
  2. 电锤应用保险绳栓牢,打孔不得用力过猛,防止遇钢筋卡住。
  3. 剔下的混凝土块等物,应边剔边清理,不得留在脚手架上。
  4. 用气焊切割后的导轨支架必须冷却后,再焊接。
  5. 导轨支架应随稳随取,不得大量堆积于脚手板上。
  6. 导轨支架与承埋铁先行点焊,每侧必须上、中、下三点焊牢,待导轨调整完毕之后,再按全位置焊牢。
  7. 在井道内紧固膨胀螺栓时,必须站好位置,扳子口应与螺栓规格协调一致,紧固时用力不得过猛。
  29.2.3 导轨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做好立道前的准备,应根据操作需要,由架子工对脚手板等进行重新铺设,准备导轨吊装的通道,挂滑轮处进行加固等,必须满足吊装轨道承重的安全要求。
  2. 采用卷扬机立道,起吊速度必须低于8m/min。必须检查起重工具设备,确认符合规定方可操作。
  3. 立轨道应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晰明确,吊升轨道时,下方不得站人,并设专人随层进行监护。
  4. 轨道就位连接或轨道暂时立于脚手架时,回绳不得过猛,导轨上端未与导轨支架固定好时,严禁摘下吊钩。
  5. 导轨凸凹榫头相接入槽时,必须听从接道人员信号,落道要稳。
  6. 紧固压道螺栓和接道螺栓时,上下配合好。
  29.2.4 轨道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轨道调整时,上下必须走梯道,严禁爬架子。
  2. 所用的工具器材(如垫片、螺栓等)应随时装入工具袋内,不得乱放。
  3. 无围墙梯井,如观光梯,严禁利用后沿的护身栏当梯子,梯外必须按高处作业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29.2.5 厅门及其部件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安装上坎时(尤其货梯)必须互相配合,重量大宜用滑轮等起重工具进行。
  2. 厅门门扇的安装必须按工艺防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3. 井道安全防护门在厅门系统正式安装完毕前严禁拆除。
  4. 机锁、电锁的安装,用电钻打定位销孔时,必须站好位置,工具应按规定随身携带。
  29.2.6 机房内机械设备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搬抬钢架、主机、控制柜等应互相配合;在尚无机房地板的梯井上稳装钢梁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2. 对于机房在下面,其顶层钢梁正式安装前,禁止将绳轮放在上面;钢梁应稳装在梯井承重墙或承重梁的上方,在此之前,不允许将主机、抗绳轮置于钢梁上。
  3. 进行曳引机吊装前,必须校核吊装环的载荷强度。
  4. 安装抗绳轮应采用倒链等工具进行,可先安装轴承架,再进行全部安装,操作时下方严禁站人。
  29.2.7 井道内运行设备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安装配重前检查倒链及承重点应符合安全要求。
  2. 配重框架吊装时,井道内不得站人,其放入井道应用溜绳缓慢进行。
  3. 导靴安装前、安装中不可拆除倒链,并应将配重框架支牢固、扶稳。
  4. 安装配重块应放入一端再放入另一端,两人必须配合协调,配重块重量较大时,宜采用吊装工具进行。
  5. 轿厢安装前,轿厢下面的脚手架,必须满铺脚手板。
  6. 倒链固定要牢固,不得长时间吊挂重物。
  7. 轿厢载重量在1000kg,井道进深不大于2.3m,可用两根不小于200mm×200mm坚硬木方支撑;载重量在3000kg以下,井道深度不大于4m,可用两根18号工字钢或20号槽钢作支撑;如载重量及井道进深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增加支撑物规格尺寸。
  8. 两人以上扛抬重物应密切配合(如:上下底盘),部件必须拴牢。
  9. 吊装底盘就位时,应用倒链或溜绳缓慢进行,操作人员不得站在井道内侧。
  10. 吊装上梁,轿顶等重物时,必须捆绑牢固,操作倒链,严禁直立于重物下面。
  11. 轿厢调整完毕,所有螺栓必须拧紧。
  12. 钢丝绳安装放测量绳线时,绳头必须拴牢,下方不得站人。
  13. 使用电炉熔化钨金时,炉架应做好接地保护;绳头灌钨金时,应将勺及绳头进行预热,化钨金的锅不得掉进水点,操作时必须戴手套及防护眼镜。
  14. 放钢丝绳时,要有足够的人力、人员严禁站于钢丝绳盘线圈内,手脚应远离导向物体,采用直接挂钢丝绳工艺,制作绳头时,辅助人员必须将钢丝绳拽稳,不得滑落。
  15. 对于复线式电梯,用大绳等牵引钢丝绳,绳头拴绑处必须牢固,严禁钢丝绳坠落。
  29.2.8 电线管、电线槽的制作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砂轮锯切割电线管,应将工件放平,压力不得过猛。管槽锯口应去掉毛刺。
  2. 在井道进行线槽及铁管安装时,应随用随取,不得大量堆于脚手板上,使用电钻,严禁戴手套。
  3. 穿线、拉送线双方呼应联系要准确,送线人员的手应远离管口,双方用力不可过急过猛。
  4. 机房内采用沿地面厚板明线槽,穿线后确认没有硌伤导线,必须加盖牢固。
  29.3 电 梯 调 试
  29.3.1 慢车准备及慢车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慢车运行之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缓冲器安装调整完毕,液压缓冲器注油。
  (2) 限速器调速完毕。
  (3) 抱闸调整完毕,其动作可靠无误。
  (4) 急停回路中各开关作用准确可靠。
  (5) 上下极限开关安装调整完毕,并投入使用。
  2. 轿顶护身栏安装完毕,轿顶照明应完备。
  3. 井道内障碍物应清除,孔洞盖严,存储器运行中不碰撞。
  4. 因故厅门暂不能关闭,必须设专人监护,装好安全防护门(栏),挂警告牌。
  5. 若总承包单位(客户)在初次运行之前未装修好门套部分,必须将门厅两侧空隙封严,物料不得伸入梯井。
  6. 暂不用的按钮应用铁盖等措施保护封闭。
  7. 慢车运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轿厢运行时(机房、轿顶、轿内)必须取得联系,方可运行。
  8. 在轿顶操作人员应选好位置,并注意井道器件,建筑物凸出结构、错车(与对重交错0位置,以及复绕绳轮)。到达预定位置开始工作前,必须扳断电轿顶(或轿内)急停开关,再次运行前,方可恢复。
  9.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跨于轿厢与厅门门口之间进行工作。严禁探头于中间梁下、门厅口下、各种支架之下进行操作。特殊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10. 对于多部并列电梯,各电梯操作人员应互相照顾,如确难以达到安全时,必须使相邻电梯工作时间错开。
  11. 轿厢上行时,轿顶上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好位置,停止其他工作,轿厢行驶中,严禁人员出入。
  12. 轿厢因故停驶,轿厢底坎如高于厅门底坎600mm,轿内人员不得向外跳出,外出必须从轿顶进行。
  13. 在机房内,应注意曳引绳、曳引轮、抗绳轮、限速器等运动部分,必须设置围栏或防护装置,严禁手扶。
  29.3.2 快车准备及快车运行(试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快车运行之前,上述慢车运行的各条必须全部满足,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后,快车运行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过慢车全程试车,各部位均正常无误。
  (2) 各种安全装置、安全开关等均动作灵敏可靠。
  (3) 各层厅门完全关闭,机、电锁作用可靠。
  (4) 快车运行中,轿顶不得站人。
  (5) 电梯试车过程中严禁携带乘客。
  29.3.3 电梯局部检查及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在机房工作时,应将主电源切断,挂好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2. 盘车时,应将主电源切断,并采取断续动作方式,随时准备刹车。无齿轮电梯不准盘车。
  3. 在各层操作时,进入轿厢前必须确认其停在本层,不得只看楼层灯即进入。在底坑操作时应切断停车开关或将动力电源切断。
  4. 电梯的动力电源有改变时,再次送电之前,必须核对相序,防止电梯失控或电机烧毁。
  5. 冬季试梯,曳引机应加低温齿轮油,若停梯时间较长,检查润滑油有凝结现象,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开车。
  30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
  30.1 一 般 规 定
  30.1.1 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30.1.2 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0.1.3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0.1.4 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入监护。
  30.1.5 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30.1.6 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30.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30.6.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30.1.7 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1. 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 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 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4) 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5) 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6) 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7) 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8) 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 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 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 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2) 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3) 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4) 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5) 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6) 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7) 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8)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3. 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1) 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 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3) 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 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 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6) 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30.1.8 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30.1.9 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30.1.10 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30.2 基 本 操 作
  30.2.1 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30.2.2 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0.2.3 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30.2.4 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30.2.5 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30.2.6 吊挂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3. 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 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30.2.7 捆绑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捆绑必须牢固。
  2. 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3. 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30.2.8 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30.2.9 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30.2.10 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30.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装
  30.3.1 作业前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选用机具、吊具、绳索及配套材料。
  30.3.2 作业前应将作业场地整平、压实。三角架(三木搭)底部应支垫牢固。
  30.3.3 三角架顶端绑扎绳以上伸出长度不得小于60cm,捆绑点以下三杆长度应相等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底部三脚距离相等,且为架高的1/3至2/3。相邻两杆用排木连接,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m。
  30.3.4 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试吊时应检查各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0.3.5 移动三角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由三人以上操作。
  30.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30.4.1 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0.4.2 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30.4.3 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30.4.4 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30.4.5 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30.4.6 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30.4.7 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30.5 吊 索 具
  30.5.1 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30.5.2 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0.5.3 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30.5.4 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0.5.5 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30.5.6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 在一个节距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2. 出现拧钮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3. 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4. 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30.5.7 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31 塔式起重机
  31.1 操作前检查
  31.1.1 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31.1.2 操作前应松开夹轨器,按规定的方法将夹轨器固定。清除行走轨道的障碍物,检查跨轨两端行走限位止挡离端头不小于2~3m,并检查道轨的平直度、坡度和两轨道的高差,应符合塔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缝等现象。
  31.1.3 轨道安装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两轨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 纵向和横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 轨距与名义值的误差不大于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4. 钢轨接头间隙在2~4mm之间,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两根钢轨接头必须错开1.5m。
  31.1.4 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31.1.5 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标准。
  31.1.6 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31.1.7 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31.1.8 对于带有电梯的塔机,必须验证各部安全装置安全可靠。
  31.1.9 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31.1.10 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欧)。
  31.1.11 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31.1.12 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入生产。
  31.2 安 全 操 作
  31.2.1 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起重吊物必须遵守本规程30.1.7条规定执行。
  31.2.2 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31.2.3 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31.2.4 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31.2.5 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31.2.6 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31.2.7 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31.2.8 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31.2.9 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重物。
  31.2.10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31.2.11 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31.2.12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31.2.13 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31.2.14 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1.2.15 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31.2.16 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31.2.17 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31.2.18 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规程表30.1.6的规定。
  31.2.19 两台搭式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31.2.20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 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 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 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报废标准见附录A)。
  4.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31.2.21 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31.2.22 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
  31.2.23 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31.2.24 凡有电梯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
  31.2.25 多机作业时,应避免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31.2.26 动臂式起重机在重物吊离地面后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严禁带载变幅。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变幅。
  31.2.27 起升卷扬不安装在旋转部分的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31.2.28 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多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额定负荷,对超负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31.2.29 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起重机拐弯时应在外轨面上撒上沙子,内轨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应转至拐弯外轮的方向。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31.3 停机后检查
  31.3.1 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必须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全部的夹轨器。
  31.3.2 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
  31.3.3 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壁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31.3.4 必须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箱总闸,收拾好工具,关好操作室及配电室(柜)的门窗,拉断其他闸箱的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
  31.3.5 在无安全的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等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1.3.6 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上。
  31.3.7 填写机构履历书及其规定的报表。
  31.4 附着、顶升作业
  31.4.1 附着式固定式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机的设计要求。
  31.4.2 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撑杆调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2/1000。
  31.4.3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符合原生产厂家规定。
  31.4.4 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31.4.5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道式使用时,必须加强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电机的电源。
  31.4.6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31.4.7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31.4.8 顶升操作的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分工明确,专人指挥,非操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
  31.4.9 顶升作业时,必须使塔机处于顶升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旋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31.4.10 顶升到规定自由行走高度时必须将搭身附着在建筑物上再继续顶升。
  31.4.11 顶升完毕应检查各连接螺栓按规定的预紧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31.4.12 塔尖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塔身平衡。严禁只上一侧臂就下班或离开安装作业现场。
  31.4.13 塔身锚固装置拆除后,必须随之把塔身落到规定的位置。
  31.4.14 塔机在顶升拆卸时,禁止塔身标准节未安装接牢以前离开现场,不得在牵引平台上停放标准节(必须停放时要捆牢)或把标准节挂在起重钩上就离开现场。
  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31.5.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凡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3. 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4. 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 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6.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7. 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8. 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2/1000,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应统一指挥、专人监护。塔身上不得悬挂任何标语牌。
  9. 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31.5.2 塔式起重机轨道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该基础必须能够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基础的横向偏差、纵向偏差、轨距偏差等项要求。
  2. 轨道不得直接敷设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沟、人防等设施)。
  3. 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压实。轨道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道木之间应填满碎石。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得积水。道碴层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径为25~60mm。
  4. 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道木连接。轨道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
  5. 塔式起重机的轨铺应设不少于两组接地装置。轨道较长的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 路基土壤承载力必须符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的要求。
  7. 距轨道终端1.5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8. 冬季施工时轨道上的积雪、冰霜必须及时清除干净。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雪后应对轨道基础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调整。
  9. 塔机的轨道铺设完毕,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塔机的安装。
  10. 塔机行走范围内的轨道中间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32 履 带 起 重 机
  32.1 一 般 规 定
  32.1.1 司机必须遵守本规程30.1.7的规定。
  32.1.2 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2.1.3 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30.1.5条规定。
  32.1.4 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2.1.5 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32.1.6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32.1.7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32.1.8 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32.1.9 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2.1.10 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32.2 安 全 操 作
  32.2.1 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30.1.4和30.1.7的规定。
  32.2.2 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32.2.3 重物起吊离地10~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32.2.4 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32.2.5 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32.2.6 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32.2.7 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32.2.8 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15°)。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32.2.9 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尽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32.3 停机后检查
  32.3.1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32.3.2 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32.3.3 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33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33.0.1 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3.0.2 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3.0.3 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33.0.4 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30.1.6的规定。
  33.0.5 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33.0.6 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33.0.7 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33.0.8 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33.0.9 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台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33.0.10 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径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33.0.11 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33.0.12 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33.0.13 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33.0.14 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34 施 工 电 梯
  34.1 一 般 规 定
  34.1.1 电梯司机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34.1.2 司机身体条件遵守本规程30.1.2条的规定。
  34.1.3 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构造、保养、维修知识,按规定及时填写机械履历书和规定的报表。
  34.1.4 施工电梯周围5m以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在此范围内挖沟、坑、槽。电梯地面进料口应搭设防护棚。
  34.1.5 梯笼维修时,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笼的重量低于配重时,必须将梯笼锁在导轨架上。
  34.1.6 严禁利用施工电梯的井架、横竖支撑牵拉缆绳、标语和其他与电梯无关的物品。
  34.1.7 同一现场施工的塔式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应距施工电梯5m以上,并应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34.1.8 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4.2 安 全 操 作
  34.2.1 施工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必须空载及满载运行,梯笼升离地面1m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然后继续上行楼层平台,检查安全防护门、上限位、前、后门限位,确认正常方可投入运行。
  34.2.2 梯笼乘人、载物时必须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作业。
  34.2.3 电梯运行至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仍应操纵按钮,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碰撞的方法停机。
  34.2.4 施工电梯启动前必须先鸣笛示警,夜间操作应有足够照明。
  34.2.5 双笼电梯当一只梯笼在进行笼外保养或检修时,另一只梯笼不得运行。
  34.2.6 电梯运行中,司机不准做有妨碍电梯运行的动作,不得离开操作岗位,应随时观察电梯各部音响、温度、气味和外来障碍物等现象,发现反常应及时停机检查处理,故障未排除严禁运行。
  34.2.7 施工电梯停止运行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2. 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和梯门。
  3. 班后按规定进行清扫、保养,并作好当班记录。
  34.2.8 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停止运行:
  1. 天气恶劣:大雨、大风(六级以上)、大雾、导轨结冰等。
  2. 灯光不明、信号不清。
  3. 机械发生故障未排除。
  4. 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报废标准。
  34.3 安装与拆除
  34.3.1 安装前,应按要求做好基础、电源、光源、工具和电梯进场道路及堆放场地的准备工作。
  34.3.2 清点和检查施工电梯的内外梯笼、配重、钢丝绳、井架、横竖支撑、过桥、围栏等应齐全完好,不附合应更换或修理。
  34.3.3 检查电梯井架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预埋件的强度,必须符合规定。
  34.3.4 在梯笼下面作业时,必须用枕木支撑牢固。
  34.3.5 安装、拆卸必须专人统一指挥,作业区上方及地面10m范围内设禁区并设专人监护。
  34.3.6 电梯在重新安装以前(转移施工现场)必须认真检修和调试限速器。若使用期满1年,应重新检修、调试。
  34.3.7 在梯笼顶部进行安装、拆卸和检修作业时,必须使用可移动电扭。
  34.3.8 在安装拆卸时,严禁超过架设载荷量(即无配重时的载荷量)的规定。
  34.3.9 用起重机安装、拆卸井架时,组装井架不得超过四节。
  34.3.10 安装吊杆有悬挂物时不得开动梯笼。
  34.3.11 拆卸井架时,必须先吊好井架,再松下螺栓梯笼上部,导向轮必须降到应拆下井架之下。
  34.3.12 横竖支撑的安装与拆卸,必须随井架高度同步进行。
  34.3.13 安装时,底笼与建筑物的距离;附着支撑的间隔,前后支撑的间隔;井架悬挑高度;齿轮、齿条的间隙均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34.3.14 雨天、雾天及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安装与拆卸。
  34.3.15 安装拆卸和维修的人员在井架上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安全带,不得以投掷方法传递工具和器件,紧固和松开螺栓时,严禁双手操作,应一手扳扳手,一手握住井架杆件。
  35 土方与桩工机械
  35.1 一 般 规 定
  35.1.1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5.1.2 操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闲病和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与生理缺陷,不得从事此项操作。严禁酒后作业。
  35.1.3 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涵洞的通行高度和承载能力。严禁在桥面上急转向和紧急刹车。通过桥洞前必须注意限高,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35.1.4 作业前应依照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施工现场,查明地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状况。不得在距现状电力、通讯电缆、瓦司管道等周围2m以内作业。
  35.1.5 机械设备在沟槽附近行驶时应低速,作业中必须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并与沟槽边保持不小于1.5m的安全距离。
  35.1.6 配合机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开始。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
  35.1.7 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可能。
  2. 发生暴雨、雷电、水位暴涨及山洪爆发。
  3. 施工标记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4. 出现其他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
  35.1.8 机械在场外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5.1.9 自行式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制动、转向、信号及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35.1.10 坡道停机时,不得横向停放。纵向停放时,必须挡掩,并将工作装置落地辅助制动,确认制动可靠后,操作人员方可离开。雨季施工时,机械作业完毕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35.1.11 机械设备在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等附近作业时,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在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30.1.6的规定。
  35.1.12 机械挖掘基坑时,如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其边坡坡度应符合表35.1.12的规定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规定。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现有地下水或土质发生特殊变化情况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采取防坍塌措施,严禁盲目冒险作业。
  表35.1.12 边坡坡度比例表
  

  续表
  

  35.1.13 机械运转时,不得进行任何紧固、保养、润滑、检查等作业。
  35.1.14 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
  35.2 挖 掘 机
  35.2.1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一切齐全完好,大臂和铲斗运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和其他人员,鸣笛示警后方可作业。
  35.2.2 挖掘机驾室内外露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
  35.2.3 电动的单斗挖掘机必须接地良好,油压传动的臂杆的油路和油缸确认完好。
  35.2.4 正铲作业时,作业面应不超过本机性能规定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或轮胎与作业面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5m。
  35.2.5 挖掘机在平地上作业,应用制动器将履带(或轮胎)刹住、楔牢。
  35.2.6 挖掘机适用于在粘土、沙砾土、泥炭岩等土壤的铲挖作业。对爆破掘松后的重岩石内铲挖作业时,只允许用正铲,岩石料径应小于斗口宽的1/2。禁止用挖掘机的任何部位去破碎石块、冻土等。
  35.2.7 取土、卸土不得有障碍物,在挖掘时任何人不得在铲斗作业回转半径范围内停留。装车作业时,应待运输车辆停稳后进行,铲斗应尽量放低,并不得砸撞车辆,严禁车箱内有人,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卸土时铲斗应尽量放低,但不得撞击汽车任何部位。
  35.2.8 行走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并制动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宜为1m。行走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空挡滑行。转弯不应过急,通过松软地时应进行铺垫加固。
  35.2.9 挖掘机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满载时,禁止急剧回转猛刹车,作业时铲斗起落不得过猛。下落时不得冲击车架或履带及其他机件,不得放松提升钢丝绳。
  35.2.10 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铲斗未离开作业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机身回转或铲斗承载时不得起落吊臂。
  35.2.11 在崖边进行挖掘作业时,作业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发现有坍塌危险时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35.2.12 拉铲作业时,铲斗满载后不得继续吃土,不得超载。拉铲作沟渠、河道等项作业时,应根据沟渠、河道的深度、坡度及土质确定距坡沿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m,反铲作业时,必须待大臂停稳后再吃土,收斗,伸头不得过猛、过大。
  35.2.13 驾驶司机离开操作位置,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35.2.14 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35.2.15 发现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35.2.16 轮胎式挖掘机在斜坡上移动时铲斗应向高坡一边。
  35.2.17 使用挖掘机拆除构筑物时,操作人员应分析构筑物倒塌方向,在挖掘机驾驶室与被拆除构筑物之间留有构筑物倒塌的空间。
  35.2.18 作业结束后,应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落下铲斗制动好回转机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35.2.19 作业后应将机械擦拭干净,冬季必须将机体和水箱内水放净(防冻液除外)。关闭门窗加锁后方可离开。
  35.3 推 土 机
  35.3.1 作业前应检查: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各部螺栓连接件应紧固;各操纵杆和制动系统的行程、间隙,履带、传动链的松紧度,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手摇起动应防倒转。用手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35.3.2 作业前应清除推土机行走道路上的障碍物(冻土、石块、杂物)。路面应比机身宽2m,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确认安全方可起动。
  35.3.3 保养、检修时必须放下推铲,关闭发动机。在推铲下面进行保养或检修时,必须用木方将推铲垫稳。
  35.3.4 行驶中,司机和随机人员不得上下车或坐立在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分。行驶和转弯中应观察四周有无障碍。
  35.3.5 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得大于25°。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在坡上横向行驶时,机身横向倾斜不得大于10°。在坡道上应匀速行驶,严禁高速下坡、急拐弯、空挡滑行。下陡坡时,应将推铲放下,接触地面倒车下行。推土机在坡道上熄火时,应立即将推土机制动,并采取挡掩措施。
  35.3.6 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推铲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35.3.7 推土机向沟槽内回填土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推铲越过沟槽边缘。
  35.3.8 推土机在水中行驶前,必须查明水深及水底坚实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35.3.9 使用推土机推房屋的围墙或旧房墙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5m(东方红牌推土机不得超过1.5m)。严禁推钢筋混凝土或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和混凝土基础。
  35.3.10 在电杆附近推土时,必须留有一定的土堆,其大小应根据电杆结构、土质、埋入深度等情况确定。用推土机推倒树干时必须注意树干倒向和高空障碍物。
  35.3.11 双机、多机推土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时,两机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大于1.5m。
  35.3.12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35.3.13 需用推土机牵引重物时,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人。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
  35.3.14 作业完毕停机时先切断离合器,放下刀片,锁住制动器,将操纵变速杆置于空挡,然后关闭发动机。
  35.3.15 作业后必须将机械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雨季必须把机械开出沟槽基坑。
  35.3.16 作业后机械保养应遵守本规程第35.2.19条规定执行。
  35.4 铲 运 机
  35.4.1 拖式铲运机的牵引机械应按本规程推土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35.4.2 作业前应检查油、水(包括电瓶水),应加足并把操纵杆(包括主离合器)放在空挡位置。采用油压操纵机构操纵杆应放在中间位置。并应检查钢丝绳、轮胎气压、铲土斗及卸土板回缩弹簧、拖把方向接头、撑架及固定钢索部分,以及各部滑轮等,液压式铲运机还应检查各液压管路接头、液压控制阀等,确认正常方可启动。手摇发动时防止摇把回弹,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拉绳缠在手上。
  35.4.3 作业前铲运机的道路应遵守本规程第35.3.2条的规定。
  35.4.4 机械运转中,不准进行任何紧固、保养、润滑等作业。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滑轮、传动皮带等部件。
  35.4.5 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动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35.4.6 两台铲运机同时作业时,拖式铲运机前后距离不得少于10m,自行式铲运机不得小于20m。平行作业时两机间隔不得小于2m。在狭窄地区不得强行超车。
  35.4.7 铲运机上下坡时,必须挂低速档行驶。不得途中换挡,下坡时不得脱挡滑行。在坡地上行走或作业,上下纵坡不得超过25°,横坡不得超过6°,坡宽应大于机身2m以上,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业时,离坡边缘不得少于1m,斜坡横向作业时,机身必须保持平稳。作业中不得倒退。
  35.4.8 作业中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离开时,必须把变速挡板扳到空挡,熄火后方可离开。
  35.4.9 在坡道上不得作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发动机。
  35.4.10 铲土提斗时动作要缓慢。不得猛起猛落。
  35.4.11 铲土时应直线行驶,助铲时应有助铲装置,正确掌握斗门开启的大小,不得切土过深,两机要相互配合,等速行驶助铲平稳。
  35.4.12 铲运机陷车时,应有专人指挥拖拽,确保安全后,方可起拖。
  35.4.13 自行式铲运机的差速器锁,只能在直线行驶的泥泞路面上短时间使用,严禁在差速器锁住时拐弯。
  35.4.14 在公路上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不得带人或装载其他物料。
  35.4.15 检修斗门或在铲斗下作业,必须把铲斗升起后用销子或锁紧链条固定,再用撑杆将斗身顶住,并制动住轮胎。
  35.4.16 作业完毕后,应将铲运机开出沟槽、基坑,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
  35.4.17 作业后机械保养应遵守本规程第35.2.19规定执行。
  35.5 平 地 机
  35.5.1 作业前必须将离合器、操纵杆、变速杆均放在空挡位置,检查并紧固各部连接螺栓及轮胎气压,检查油、水(电瓶水)应加足,全车线路各接头应牢固,液压系统油路、油缸、操纵阀等无泄漏、松脱现象,然后发动机器低速运转,各仪表均正常方可启动作业。
  35.5.2 机械起步前,应先将刮土铲刀或齿耙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方可切土。
  35.5.3 在陡坡上作业时应锁定铰接机架;在陡坡上往返作业时,铲刀应始朝下坡方面伸出。
  35.5.4 平地机在行驶中,刮刀和耙齿离地面高度宜为25~30cm。随着铲土阻力变化,应随时调整刮土铲刀的升降。
  35.5.5 平地机刮地铲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停机时进行,但刮土铲刀左右端的升降动作,可在机械行驶中随时调整。
  35.5.6 各类铲刮作业都应低速行驶,用刀角和齿耙铲土时,应用一挡。刮土和平整作业可用二、三挡,换挡应在停机时进行。遇到坚硬土质,需用齿耗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得使用齿耙翻松石渣路及坚硬路面。
  35.5.7 平地机转弯或调头时,应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刮土铲刀斜放,铲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在高速挡行驶中,禁止急转弯。
  35.5.8 作业后平地机应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并应拉上手制动器,不得停放在坑洼积水处。
  35.5.9 作业后机械保养应遵守本规程第35.3.19规定。
  35.6 装 载 机
  35.6.1 作业前应检查发动机的油、水(包括电瓶水)应加足,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液压管路及接头无松脱或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充足,制动灵敏可靠,灯光仪表齐全、有效方可起动。
  35.6.2 机械起动必须先鸣笛,将铲斗提升离地面50cm左右。行驶中可用高速挡,但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铲斗下方严禁有人,严禁用铲斗载人。
  35.6.3 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装卸作业应在平整地面进行。
  35.6.4 向汽车内卸料时,严禁将铲斗从驾驶室顶上越过,铲斗不得碰撞车厢,严禁车厢内有人,不得用铲斗运物料。
  35.6.5 在沟槽边卸料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装载机前轮应与沟槽边缘保持不少于2m的安全距离,并放置挡木挡掩。
  35.6.6 装堆积的砂土时,铲斗宜用低速插入,将斗底置于地面,下降铲臂然后顺着地面,逐渐提高发动机转速向前推进。
  35.6.7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应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的作业,如推进时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
  35.6.8 将大臂升起进行维护、润滑时,必须将大臂支撑稳固。严禁利用铲斗作支撑提升底盘进行维修。
  35.6.9 下坡应采用低速挡行进,不得空挡滑行。
  35.6.10 涉水后应立即进行连续制动,排除制动片内的水分。
  35.6.11 作业后应将装载机开至安全地区,不得停在坑洼积水处,必须将铲斗平放在地面上,将手柄放在空挡位置,接好手制动器。关闭门窗加锁后,司机方可离开。
  35.7 钻 孔 机
  35.7.1 钻机基础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应铺垫枕木或钢板。轮胎式钻机应用长度不小于4m垫木垫至轮胎离开地面。
  35.7.2 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35.7.3 钻机作业前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各部件完整,联结牢固,正确。
  2. 动力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3. 电气系统接线牢固可靠,仪表正常。
  4. 卷扬提升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钢丝绳符合规定。
  5. 钻架钢结构无裂纹损坏、严重锈蚀、开焊、变形。
  35.7.4 钻机作业时,钻机旋转部件固定,吊索具下方不得有人。
  35.7.5 大雨、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架设钻机及进行高处作业。
  35.7.6 钻孔机移动的道路应平整坚实。必须将钻头提离地面20cm,并应固定。
  35.7.7 使用汽车式旋转钻孔机施工时,必须将机车楔牢,刹车制动,支脚支稳后再进行操作。
  35.7.8 旋转钻孔机下钻提钻时要慢,应密切注视电流表,严禁过载。钻完的孔必须随时用盖板盖牢。
  35.8 桩 工 机 械
  35.8.1 一般规定:
  1. 打桩施工场地应按坡度不大于3%,地耐力不小于8.5N/cm2的要求进行平实,地下不得有障碍物。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
  2. 桩机周围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3. 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桩架正前方2m以内,严禁远距离斜吊。
  4. 用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围绳。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预制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近后,方可提升桩锤。
  5.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和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6. 插桩后应及时检验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纠正桩的倾斜度。
  7. 拔送桩时,应严格掌握不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荷载难以计算时,可参考如下办法:
  (1) 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拔送桩时负荷不得超过电机满载电流。
  (2) 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时,拔送桩时如内燃机明显减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 桩机为蒸汽卷扬机时,拔送桩时,如在额定蒸汽压力下产生减速或停车,应立即停止起拔。
  (4) 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拨荷载可按4t计算。
  8. 卷扬钢丝绳应经常处于油膜状态,不得硬性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见附录A。吊锤、吊桩可使用插接的钢丝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卡具、索具、拉绳等。
  9. 作业中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除蒸汽打桩机在短时间内可将锤担在机架上外,其他的桩机均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
  10. 遇有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当风速超过七级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增加缆风绳。
  11. 雷电天气无避雷装置的桩机,应停止作业。
  12. 作业后应将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切断电源和电路开关,停机制动后方可离开。
  1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易滑的鞋。
  35.8.2 桩机运输:
  1. 汽车装运桩机时,不得超宽、超高、超载、超长装运。公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2. 桩机装运时必须绑扎牢固,垫、楔可靠,导杆必须摆放平直,不得压、扭变形。
  3. 运输中不得急转弯,应低速行动,通过桥梁、涵洞、隧道时,不得超高、超载盲目强行。
  4. 夜间装运时,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设专人监护。
  35.8.3 桩机的安装与拆除:
  1. 拆装班组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拆装工艺、规程,拆装前班组长应进行明确分工,并组织班组作业人员贯彻落实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 高压线下两侧10M以内不得安装打桩机。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同意批准,方可安装。
  3. 安装前应检查主机、卷扬机、制动装置、钢丝绳、牵引绳、滑轮及各部轴销、螺栓、管路接头应完好可靠。导杆不得弯曲损伤。
  4. 起落机架时,应设专人指挥,拆装人员应互相配合,指挥旗语、哨音准确、清楚。严禁任何人在机架底下穿行或停留。
  5. 安装底盘必须平放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不得倾斜。桩机的平衡配重铁,必须符合说明书要求,保证桩架稳定。
  6. 震动沉桩机安装桩管时,桩管的垂直方向吊装不得超过4m,两侧斜吊不得超过2m,并设溜绳。
  35.8.4 桩架挪动:
  1. 打桩机架移位的运行道路,必须平坦坚实,畅通无阻。
  2. 挪移打桩机时,严禁将桩锤悬高。必须将锤头制动可靠方可走车。
  3. 机架挪移到桩位上,稳固以后,方可起锤,严禁随移位随起锤。
  4. 桩架就位后,应立即制动、固定。操作时桩架不得滑动。
  5. 挪移打桩机架应距轨道终端2m以内终止,不得超出范围。如受条件限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 柴油打桩机和震动沉桩机的运行道路必须平坦。挪移时应有专人指挥,桩机架不得倾斜。若遇地基沉陷较大时,必须加铺脚手板或铁板。
  35.8.5 桩机施工
  1. 作业前必须检查传动、制动、滑车、吊索、拉绳应牢固有效,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
  2. 打桩操作人员(司机)必须熟悉桩机构造、性能和保养规程、操作熟练方准独立操作。严禁非桩机操作人员操作。
  3. 打桩作业时,严禁在桩机垂直半径范围以内和桩锤或重物底下穿行停留。
  4. 卷扬机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挤压,缠绕滚筒上不少于3圈。在缠绕钢丝绳时,不得探头或伸手拨动钢丝绳。
  5. 稳桩时,应用撬棍套绳或其他适当工具进行。当桩与桩帽接合以前,套绳不得脱套,纠正斜桩不宜用力过锰,并注视桩的倾斜方向。
  6. 采用桩架吊桩时,桩与桩架之垂直方向距离不得大于5m(偏吊距离不得大于3m)。超出上述距离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7. 打桩施工场地,必须经常保持整洁。打桩工作台应有防滑措施。
  8. 桩架上操作人员使用的小型工具(零件),应放入工具袋内,不得放在桩架上。
  9. 利用打桩机吊桩时,必须使用卷扬机的刹车制动。
  10. 吊桩时要缓慢吊起,桩的下部必须设溜(套)绳,掌握稳定方向,桩不得与桩机碰撞。
  11. 柴油机打桩时应掌握好油门,不得油门过大或突然加大,防止桩锤跳跃过高,起锤高度不大于1.5m。
  12. 利用柴油机或蒸汽锤拔桩筒,在入土深度超过1m时,不得斜拉硬吊,应垂直拔出。若桩筒入土较深,应边震边拔。
  13. 柴油机或蒸汽打桩机拉桩时应停止锤击,方可操作,不得锤击与拉桩同时进行。降落锤头时,不得猛然骤落。
  14. 在装拆桩管或到沉箱上操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操作。必须设专人监护电源。
  15. 检查或维修打桩机时,必须将锤放在地上并垫稳,严禁在桩锤悬吊时进行检查等作业。
  16. 作业后应按本规程第35.2.19条规定执行。
  36 中 小 型 机 械
  36.1 卷 扬 机
  36.1.1 卷扬机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并应专人专机。
  36.1.2 卷扬机安装的位置必须选择视线良好,远离危险作业区域的地点。卷扬机距第一导向轮(地轮)的水平距离应在15m左右。“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中心垂直”。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俗称开口葫芦)。
  36.1.3 卷扬机后面应埋设地锚与卷扬机底座用钢丝绳拴牢,并应在底座前面打桩。
  36.1.4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应至少保留3~5圈。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过通道处必须遮护。
  36.1.5 卷扬机安装完毕必须按标准进行检验,并进行空载、动载、超载试验:
  1. 空载试验:即不加荷载,按操作中各种动作反复进行,并试验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2. 动载试验:即按规定的最大载荷进行动作运行。
  3. 超载试验:一般在第一次使用前,或经大修后按额定载荷的110%~125%逐渐加荷进行。
  36.1.6 每日班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地锚、地轮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试空车运行,合格后方可正式作业。
  36.1.7 卷扬机在运行中,操作人员(司机)不得擅离岗位。
  36.1.8 卷扬机司机必须听视信号,当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必须停机待信号明确后方可继续作业。
  36.1.9 吊物在空中停留时,除用制动器外并应用棘轮保险卡牢。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按动刹车慢慢地放松,将吊物匀速缓缓地放至地面。
  36.1.10 保养设备必须在停机后进行,严禁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或加油。
  36.1.11 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装置。
  36.1.12 卷扬机不得超吊或拖拉超过额定重量的物件。
  36.1.13 司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锁好闸箱。
  36.2 混凝土搅拌机
  36.2.1 混凝土搅拌机的操作人员(司机)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
  36.2.2 混凝土搅拌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轮胎应卸下保存(长期使用),并应搭设防雨、防砸的保温工作棚。操作台应保持整洁,棚内设给水设施,棚外应设沉淀池,必须排水畅通,并应装设除尘设备。
  36.2.3 每日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其检查内容:
  1. 每日上班前应检查机棚内环境和机械是否有障碍物。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和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轨道滑轮良好正常,机身平稳,确认无误方可合闸试车。经2~3min运转,滚筒转动平稳,不跳动、不跑偏、无异常声响后,方可正式操作。
  2. 班中司机不得擅离岗位。应随时观察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异常音响,应将搅拌筒内存料放出。停机拉闸断电(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后进行检查修理。
  3. 班后应将机械内外刷干净,并将料斗升起,挂牢双保险钩后,拉闸断电并锁好电箱门。
  36.2.4 搅拌机不得超负荷使用。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严禁用工具伸入搅拌机内扒料。若遇中途停电时,必须将料卸出。
  36.2.5 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必须按规定粒径的允许值供料,严禁使用超大骨料。
  36.2.6 砂堆板结需要捣松时,必须两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站在安全稳妥的地方,并有安全措施。严禁盲目冒险作业。
  36.2.7 机械运转中,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或探摸等作业。
  36.2.8 料斗提升时,严禁在料斗下操作或穿行。清理斗坑时,必须将料斗挂牢双保险钩后方可清理。
  36.2.9 冬季停机后,必须将水泵及贮水罐中的水放净。
  36.2.10 运输搅拌机应办理通行证,按规定速度行驶,牵引时一般不得超过20kW/h。人力转移时,上下坡时应前转向、后制动,设专人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36.3 混凝土泵送设备
  36.3.1 混凝土输送泵车
  1. 混凝土泵车应停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支腿底部应用垫木支架平稳。臂架转动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严禁在高压输电线路下作业。
  2. 作业前应进行以下检查:
  (1) 搅拌机构工作正常,传动机构应动作准确。
  (2) 输送管无裂纹、损坏、变形、输送管道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
  (3) 管道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4) 料斗筛网完好。
  (5) 液压系统应工作正常。
  (6) 仪表、信号指示灯齐全完好,各种手动阀动作灵活、定位可靠。
  3. 作业中严禁接长输送管和软管。软管不得在地面拖行。
  4. 作业中应严格按顺序打开臂架。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时严禁作业。
  5. 严禁用臂架作起重工具。
  6. 泵送作业中,操作者应注意观察施工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工作状态。臂架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7. 作业中严禁扳动液压支腿控制阀,如发现车体倾斜或其他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收回臂架检查,待排除故障后再继续作业。
  8. 泵送作业时,严禁跨越搅拌料斗。
  9. 排除管道堵塞时,应疏散周围的人员。拆卸管道清洗前应采取反抽方法,清除输送管道内的压力,拆卸时严禁管口对人。
  10. 作业时不得取下料斗格栅网和其他安全装置。不得攀登和骑压输送管道,不得把手伸入阀体内,泵送时严禁拆卸管道。
  11. 清洗管道时,作业人员应离开管道出口和弯管接头处。如用压缩空气清洗管道时,管道出口处10m内不得有人员和设备。
  36.3.2 牵引式混凝土输送泵
  1. 混凝土输送泵应安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放下支腿,将机身安放平稳。
  2.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电气设备和仪表正常,各部位开关按钮、手柄都在正确位置,机械部分各紧固点牢固、可靠,链条和皮带松紧度符合规定要求,传动部位运转正常。
  3. 混凝土输送管接头应密封严紧,管卡应连接牢固。垂直管前应不少于10m带逆止阀的水平管,严禁将垂直管直接接在混凝土输送泵的输出口。
  4. 疏通堵塞管道时,应疏散周围人员。拆卸管道清洗前应采取反抽方法,清除输送管道的压力。拆卸时严禁管口对人。
  5. 作业时不得取下料斗格栅网和其他安全装置。不得攀登和骑压输送管道,不得把手伸入阀体内工作,严禁在泵送时拆卸管道。
  6. 清洗管道时,操作人员应离开管道出口和弯管接头处。如用压缩空气清洗管道时,管道出口处10m内不得有人和设备。
  7. 作业后,将液压系统卸压,将全部控制开关回到原始位置。
  36.3.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1. 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转向、制动、灯光、信号系统灵敏有效,搅拌运输车滚筒和溜槽无裂纹和严重损伤,搅拌叶片磨损在正常范围内,底盘和副车架之间的U形螺栓连接良好。
  2. 了解施工要求和现场情况。选择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
  3. 在社会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转弯半径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时速不大于15km。进站时速不大于5km。
  4. 作业时,严禁用手触摸旋转的滚筒和滚轮。
  5. 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6. 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
  36.3.4 混凝土喷射机
  1.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输送管道不得泄漏和折弯,管道连接处应紧固密封,敷设的管道应有保护措施。
  2. 作业时,应先送压缩空气,确认电动机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向喷射机内加料。
  3. 作业过程中,混凝土喷射机喷嘴前及左右5m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间歇时,喷嘴不得对人。
  4. 输送管发生堵塞时,排除故障前必须停机。
  36.4 灰浆搅拌机
  36.4.1 灰浆搅拌机操作人员(司机)应遵守本规程36.2.1条规定执行。
  36.4.2 灰浆搅拌机的安装应平稳牢固,行走轮应架悬,机座应垫高出地面。在建筑物附近安装应搭设防砸、防雨棚。
  36.4.3 作业前检查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和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传动部分、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确认无异常后方可试运转。
  36.4.4 操作时先起动,待运转正常后,方可加料和水进行搅拌,不得先加足料后再起劲。沙子应过筛,投料严禁超量。
  36.4.5 加料时使用工具应高于搅拌叶,严禁运转中把工具伸进搅拌筒内扒料。
  36.4.6 搅拌筒内落入大的杂物时,必须停机后再检查,严禁运转中伸手去捡捞。
  36.4.7 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发现卡住或异常时,应停机拉闸断电后再排除故障。
  36.4.8 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拔去电源插头(销),并用水将灰浆搅拌机内外清洗干净(清洗时严禁电气设备进水)方可离开。
  36.5 机动翻斗车
  36.5.1 现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交通部门考试发证的严禁上公路行驶。
  36.5.2 作业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应充足,变速杆应在空挡位置,气温低时应加热水预热。
  36.5.3 发动后应空转5~10min,待水温升到40℃以上时方可一挡起步,严禁二挡起步和将油门猛踩到底的操作。
  36.5.4 开车时精神要集中,行驶不准载人、不准吸烟、打闹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严禁作业。
  36.5.5 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1.5m(从地面算起)。运输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平面应低于斗口10cm;运砖时,高度不得超过斗平面,严禁超载行驶。
  36.5.6 雨雪天气,夜间应低速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和下25°以上陡坡。
  36.5.7 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0.8~1m处设置安全挡掩(20cm×20cm的木方)。车在距离坑槽10m处即应减速至安全挡掩处倒料,严禁骑沟倒料。
  36.5.8 翻斗车上坡道(马道)时,坡道应平整,宽度不得小于2.3m以上,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6.5.9 检修或班后刷车时,必须熄火并拉好手制动。
  36.6 蛙式打夯机
  36.6.1 每台夯机的电机必须是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电机,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36.6.2 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并保证动作灵敏,且进线口必须加胶圈。每台夯机必须单独使用闸具或插座。电源线和零(地)线与定向开关,电机接线柱连接处必须加接线端子与之紧固。
  36.6.3 必须使用四芯胶套电缆线。电缆线在通过操作开关线口之前应与夯机机身用卡子固定。电源开关至电机段的电缆线应穿管固定敷设,夯机的电缆不得长于50m。
  36.6.4 夯机的操作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
  36.6.5 每班前必须对夯机进行以下检查:
  1. 各部电气部件的绝缘及灵敏程度,零线是否完好。
  2. 偏心块连接是否牢固,大皮带轮及固定套是否有轴向窜动现象。
  3. 电缆线是否有扭结、破裂、折损等可能造成漏电的现象。
  4. 整体结构是否有开焊和严重变形现象。
  36.6.6 每台夯机应设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夯机,一人随机整理电线。操作人员均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胶鞋。
  36.6.7 操作夯机者应先根据现场情况和工作要求确定行夯路线,操作时按行夯路线随夯机直线行走。严禁强行推进、后拉、按压手柄、强行猛拐弯或撒把不扶,任夯机自由行走。
  36.6.8 随机整理电线者应随时将电缆整理通顺,盘圈送行,并应与夯机保持3~4m的余量,发现电缆线有扭结缠绕、破裂及漏电现象,应及时切断电源,停止作业。
  36.6.9 夯机作业前方2m内不得有人。多台夯机同时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得小于5m,纵列距不得小于10m。
  36.6.10 夯机不得打冻土、坚石、混有砖石碎块的杂土以及一边偏硬的回填土。在边坡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夯机平稳,防止夯机翻倒坠夯。
  36.6.11 经常保持机身整洁。托盘内落入石块、杂物、积土较多或底部粘土过多,出现啃土现象时,必须停机清除,严禁在运转中清除。
  36.6.12 搬运夯机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电线盘好,夯头绑住。往坑槽下运送时,应用绳索送,严禁推、扔夯机。
  36.6.13 停止操作时,应切断电源,锁好电源闸箱。
  36.6.14 夯机用后必须妥善保管,应遮盖防雨布,并将其底部垫高。
  36.7 水 泵
  36.7.1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泵座应稳固。水泵应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6.7.2 运转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次合闸开机。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36.7.3 夜间作业时,工作区应有充足照明。
  36.7.4 水泵运转中严禁从泵上跨越。升降吸水管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有护栏的平台上。
  36.7.5 提升或下降潜水泵时必须切断电源,使用绝缘材料,严禁提拉电缆。
  36.7.6 潜水泵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潜水泵工作水域30m内不得有人畜进入。
  36.7.7 作业后,应将电源关闭,将水泵安放妥善。
  36.8 倒 链
  36.8.1 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如发现有锈蚀、裂纹、损伤、变形、扭曲、传动部分不灵活等,严禁使用。
  36.8.2 使用的链葫芦,严禁超载,外壳上应有额定吨位标记。气温在-10℃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一半。
  36.8.3 使用时,先倒松链条,挂好起吊物体,慢慢拉动牵引链条,待起重链条受力后,再检查齿轮啮合及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重作业。
  36.8.4 拉动链条时,应均匀缓进,并与链轮盘方向一致,不得斜向拽动,拉动链条只许一人操作,严禁二人以上猛拉。操作时严禁站在倒链的正下方。
  36.8.5 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的技术状况,防止制动失灵。
  36.8.6 重物需在空间停留时间较长时,必须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36.8.7 起重时如需在建筑物构件上拴挂倒链葫芦,必须经技术负责人负荷量计算,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
  36.8.8 倒链使用完毕后,应拆卸清洗干净,重新上好润滑油,并安装好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链条锈蚀。
  附录A 钢丝绳报废标准
  摘自《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
  2.5 报 废 标 准
  2.5.1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起重机械的总体设计不允许钢丝绳具有无限长的寿命。
  对于6股和8股的钢丝绳,断丝主要发生在外表。而对于多层绳股的钢丝绳(典型的多股结构)就不同,这种钢丝绳断丝大多数发生在内部,因而是“不可见的”断裂。
  下表考虑了这些因素,因此,当与2.5.2~2.5.11款中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时,它适用于各种结构的钢丝绳。
  断丝数
  

  续表
  

  注:1.d——钢丝绳直径。
  2.填充钢丝不能看做承载钢丝,因此要从检验数中扣除。多层股钢丝绳仅考虑可见的外层绳股。带钢芯的钢丝绳,其绳芯看做内部绳股而不予考虑。
  当吊运熔化或赤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上表断丝数应相应减少一半。
  2.5.2 绳端断丝
  当绳端或其附近出现断丝时,即使数量很少也表明该部位应力很高,可能是由于绳端安装不正确造成的,应查明损坏原因。如果绳长允许,应将断丝的部位切去重新合理安装。
  2.5.3 断丝的局部聚集
  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线聚集在小于6d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表列的数值少,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2.5.4 断丝的增加率

  在某些使用场合,疲劳是引起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断丝则是在使用一个时期以后才开始出现,但断丝数逐渐增加,其时间间隔越来越短。在此情况下,为了判定断丝的增加率,应仔细检验并记录断丝增加情况。判明这个“规律”可用来确定钢丝绳未来报废的日期。
  2.5.5 绳股断裂
  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2.5.6 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
  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
  微小的损坏,特别是当所有各绳股中应力处于良好平衡时,用通常的检验方法可能是不明显的。然而这种情况会引起钢丝绳的强度大大降低。所以,有任何内部细微损坏的迹象时,均应对钢丝绳内部进行检验予以查明。一经证实损坏,则该钢丝绳就应报废。
  2.5.7 弹性减小
  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与工作环境有关),钢丝绳的弹性会显著减小,若继续使用则是不安全的。
  钢丝绳的弹性减小是较难发觉的,如检验人员有任何怀疑,则应征询钢丝绳专家的意见。然而,弹性减小通常伴随下述现象:
  a. 绳径减小;
  b. 钢丝绳捻距伸长;
  c. 由于各部分相互压紧,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
  d. 绳股凹处出现细微的褐色粉末;
  e. 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比起单纯是由于钢丝磨损而引起的也要快得多。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故应立即报废。
  2.5.8 外部及内部磨损
  产生磨损的两种情况:
  a. 内部磨损及压坑
  这种情况是由于绳内各个绳股和钢丝之间的摩擦引起的,特别是当钢丝绳经受弯曲时更是如此。
  b. 外部磨损
  钢丝绳外层绳股的钢丝表面的磨损,是由于它在压力作用下与滑轮和卷筒的绳槽接触摩擦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吊载加速和减速运动时,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部位特别明显,并表现为外部钢丝磨成平面状。
  润滑不足,或不正确的润滑以及还存在灰尘和砂粒都会加剧磨损。
  磨损使钢丝绳的断面积减小因而强度降低。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
  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2.5.9 外部及内部腐蚀
  腐蚀在海洋或工业污染的大气中特别容易发生。它不仅减少了钢丝绳的金属面积从而降低了破断强度,而且还将引起表面粗糙并从中开始发展裂纹以至加速疲劳。严重的腐蚀还会引起钢丝绳弹性的降低。
  2.5.9.1 外部腐蚀
  外部钢丝的腐蚀可用肉眼观察。当表面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应报废。
  2.5.9.2 内部腐蚀
  内部腐蚀比经常伴随它出现的外部腐蚀较难发现。但下列现象可供识别:
  a. 钢丝绳直径的变化。钢丝绳在绕过滑轮的弯曲部位直径通常变小。但对静止段的钢丝绳则常由于外层绳股出现锈积而引起钢丝绳直径的增加。
  b. 钢丝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
  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5.10 变形
  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产生可见的畸形称为“变形”。这种变形部位(或畸形部位)可能引起变化,它会导致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
  钢丝绳的变形从外观上区分,主要可分下述几种:
  2.5.10.1 波浪形(见图)
  波浪形的变形是:钢丝绳的纵向轴线成螺旋线形状。这种变形不一定导致任何强度上的损失,但如变形严重即会产生跳动造成不规则的传动。时间长了会引起磨损及断丝。
  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若d1≥4d/3,则钢丝绳应报废。
  式中d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d1是钢丝绳变形后包络的直径。
  


  2.5.10.2 笼状畸变
  这种变形出现在具有钢芯的钢丝绳上。当外层绳股发生脱节或者变得比内部绳股长的时候就会发生这种变形。笼状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5.10.3 绳股挤出
  这种状况通常伴随笼状畸变一起产生。绳股被挤出说明钢丝绳不平衡。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5.10.4 钢丝挤出
  此种变形是一部分钢丝或钢丝束在钢丝绳背着滑轮槽的一侧拱起形成环状。这种变形常因冲击载荷而引起。若此种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2.5.10.5 绳径局部增大
  钢丝绳直径有可能发生局部增大,并能波及相当长的一段钢丝绳。绳径增大通常与绳芯畸变有关(如在特殊环境中,纤维芯因受潮而膨胀),其必然结果是外层绳股产生不平衡,而造成定位不正确。
  绳径局部严重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2.5.10.6 扭结
  扭结是由于钢丝绳成环状在不可能绕其轴线转动的情况下被拉紧而造成的一种变形。其结果是出现捻距不均而引起格外的磨损,严重时钢丝绳将产生扭曲,以致只留下极小一部分钢丝绳强度。
  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5.10.7 绳径局部减小
  钢丝绳直径的局部减小常常与绳芯的断裂有关。应特别仔细检验靠绳端部位有无此种变形。
  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钢丝绳应报废。
  2.5.10.8 部分被压扁
  钢丝绳部分被压扁是由于机械事故造成的。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2.5.10.9 弯折
  弯折是钢丝绳在外界影响下引起的角度变形。
  这种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5.11 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
  钢丝绳经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资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附录B 规程用词说明
  摘自《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明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C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摘自《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表A-1 φ48×3.5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gk(kN/m)
  

  注:1.双排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是指内、外立杆的平均值;单排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系按双排脚手架外立杆等值采用;
  2.当采用φ51×3钢管时,每米立杆承受结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中数值乘以0.96采用。
  表A-2 常用配件与材料、人员的自重
  

  

  注:当采用φ51×3钢管时,表中系数乘以1.06。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管部门、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恩祥、张立元、王钢、王维瑞、唐伟、董庆芳、孙宗辅、魏鹏、胡鹏、金雅静、杨楠、冯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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