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62号公告批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本规范面向钢铁企业工程项目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1. 总则
1.0.1 为节约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钢铁企业,依据国家关于节约用水与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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