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减轻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订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
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
公路服务设施设计规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及…
石英玻璃术语
铝酸盐水泥
建筑外表面用自清洁涂料
混凝土接缝防水用预埋注浆管
透明石英玻璃气泡、气线试验方法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废】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作废】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作废】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作废】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作废】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作…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