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1、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2、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3、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4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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