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GB9078-1988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不详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2月04日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控制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工业炉窑。

   1 标准值及适用地区

  1. 1各类区域燃煤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值及适用地区列于下表:

  

   1.2各类燃油燃气炉窑,排烟黑度不得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

   1.3水泥行业按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冶金行业按GB 4911-4913-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上述未包括的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

   1.4燃用其他燃料的工业炉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5本标准上表中适用地区,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四类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炉窑烟囱高度

   2.1炉窑烟囱高度最低不低于15m。

   2.2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3 测试条件

   3.1烟尘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测试方法,以GB9079 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为准。

   3.2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3.3烟尘浓度测试结果,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1.5。

   4 标准实施

   4.1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地方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4.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