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下列沸点≤360 ℃的煤焦油和煤焦化废水中苯酚、C1 -苯酚、C2 -苯酚、C3 -苯酚、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煤焦油中苯酚的检出限为 0.015%,C1 -苯酚、C2 -苯酚的检出限为 0.035%,C3 -苯酚检出限为0.15%,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的检出限为 0.35%,且均为质量分数;
——煤焦化废水中苯酚的检出限为 1.5 mg/L,C1 -苯酚、C2 -苯酚的检出限为 2.5 mg/L,C3 -苯酚检出限为 5.0 mg/L,苯二酚、茚醇、萘酚、C1-萘酚的检出限为 15.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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