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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风筒涂覆布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04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风筒涂覆布产品的技术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织物、玻棉织物、合成纤维织物等为骨架材料,以橡胶、塑料或橡塑混合物为涂覆层的风筒涂覆布(以下简称涂覆布)。  

  2 引用标准  

  GB 5572 胶布扯断强力和扯断伸长率的测定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0720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涂覆层粘附强度的测定  

  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  

  3.1.1 涂覆布的幅宽不得小于900mm,涂覆布的厚度不得大于0.80mm。  

  3.1.2 涂覆布的骨架材料不得有断裂、死折;涂覆布不得产生涂覆物脱层和缺覆盖膜等现象。 

  3.1.3 直径不大于3 mm不脱落的覆盖膜疙瘩、不破皮气泡和面积不大于1 mm2的杂质在1 m2面积的涂覆布上总计不得多于5处,其中不破皮气泡不得多于2处。  

  3.2涂覆布的物理机械强度  

  3.2.1 涂覆布的经、纬向扯断强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涂覆布的经、纬向撕裂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3 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序号

项目名称

Ⅰ级

Ⅱ级

1

经、纬向扯断强力,N50mm

2000

1300

2

经、纬向撕裂力,N

200

150

3

涂覆层与骨架材料的粘附强度,N25mm

30

20

  3.3 涂覆布的阻燃性  

  3.3.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s

序号

项目名称

1条试样

6条试样总和

1

有焰燃烧时间

10

18

2

无焰燃烧时间

60

120

  3.3.2 酒精灯燃烧试验时,试样的有焰和无焰燃烧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s

序号

项目名称

1条试样

6条试样总和

1

有焰燃烧时间

12

36

2

无焰燃烧时间

60

120

  3.4 涂覆布的抗静电性  

  涂覆布的表面电阻应不大于3×108Ω。  

  3.5 涂覆布的耐热性  

  涂覆布经耐热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裂纹、无发粘等异常现象。  

  3.6 涂覆布的耐寒性  

  涂覆布经耐寒性试验后,其表面应无折损、无裂痕等异常现象。  

  4 测定方法  

  4.1 涂覆布的规格尺寸及外观质量的测定  

  4.1.1 涂覆布的幅宽用最小分度值为1 mm的钢板尺测量,涂覆布的厚度用最小分度值为0.01 mm的厚度测定仪测量。  

  4.1.2 涂覆布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检查。  

  4.2 涂覆布物理机械强度的测定  

  4.2.1 涂覆布经、纬向扯断强力的测定按照GB 5572的规定进行。  

  4.2.2 涂覆布经、纬向撕裂力的测定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3 涂覆层粘附强度的测定按照GB 10720的规定进行。  

  4.3 涂覆布阻燃性的试验  

  4.3.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试样的点火时间以点燃为准,但不得超过10s。  
  4.3.2 酒精灯燃烧试验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试样的点火时间以点燃为准,但不得超过20s。  
  4.4 涂覆布抗静电性的测定  

  涂覆布表面电阻的测定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  

  4.5 涂覆布耐热性的试验  

  涂覆布耐热性的试验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4.6 涂覆布耐寒性的试验  

  涂覆布耐寒性的试验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

4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全检

抽检

311

312

313

321

322

323

331

332

34

35

36

注:“√”表示应检;“—”表示不检。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d. 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3 批量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必须由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或井下试验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5.3 抽样方法与组批规则  

  5.3.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产品应逐批(每投料一次为一批)按GB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不少于3m2,粘附强度样品为300mm×300mm。  

  5.3.2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不少于6 m2,粘附强度样品为300mm×300mm。抽样基数不少于500m。  

  5.4 判定原则  

  5.4.1 出厂检验项目3.2.1,3.2.2,3.2.3,3.3.1,3.3.2,3.4中如有1项不合格,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4.2 型式检验项目3.2.1,3.7.2,3.2.3,3.3.1,3.3.2,3.4中如有1项不合格或3.1.1,3.1.2,3.1.3,3.5,3.6条中有2项不合格时,应在同一批样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每卷涂覆布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可采用涂刷、印烫等方法,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安全标志及其编号;  

  c. 产品品质级别;  

  d. 检验合格证印章;  

  e. 制造厂名称;  

  f. 生产日期或批号。  

  6.2 包装  

  每卷或多卷涂覆布可用编织袋等材料包装,其包装外表面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颜色及品质级别;  

  c. 幅宽和每卷长度;  

  d. 制造厂名称;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贮运图示标志。  

  6.3 运输  

  产品在搬运中不得与尖硬物撞击,不得在地上拖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损于橡胶和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并距热源1 m以外。  

  6.4.2 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1年内,其物理机械强度;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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