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作为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它尤其适用于法规所涉及的那些灯泡。特别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内瓦协议内的第37号和第99号法规中涉及的灯泡。
本部分规定了对于产品灯泡和标准灯泡的试验方法和基本互换性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灯泡寿命、光通维持率、扭力强度、玻壳强度和耐振动及冲击等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另外,还给出了最大温度极限、灯泡最大轮廓和最高可容许的电压冲击,作为照明和电气装置设计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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