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及装置、其他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设施退役过程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中,核设施退役以所有乏燃料元件及易裂变材料全部移出设施、运行废液处理完毕作为退役的起点。
核设施中不涉及放射性的场所(如核岛外的办公楼等)的拆除工作,不在本导则的指导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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