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的行政电话系统、安全电话系统、对讲电话系统、电力调度电话系统、声力电话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警报系统、有线广播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及时钟系统等通信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及辅助厂房(BOP)的通信系统设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核电厂安保通信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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