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检修的总体要求和汽轮机设备、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设备、锅炉设备、环保设备、热工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系统设备、安防及监控系统设备、输煤系统设备、燃油设备、供热系统设备、压缩空气系统设备、水系统设备、制氢、贮氢及供氢系统设备、建构筑物、消防系统设备检修技术要求及试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100MW 及以上燃煤火力发电厂检修工作。其他容量和燃料类型的火力发电厂检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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