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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标 准 号: GB14932.1-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14932.1-1994
发布单位: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卫生防疫站、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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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4932.1-1994《食用豆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4932.1-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参照Codex Stan175:1989《大豆蛋白制品标准》,灰分由≤6.5g/100g,修订为≤8g/100g;——标准名称修订为《食用大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4932.1-19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卫生防疫站、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其乐、沈文、房毅、周爱珍、吕燕柏、梁进、张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932.1-199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117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3指标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指标
  片粒状,具有豆粕固有的色泽和气味,无霉变,无虫蛀及杂物,无异嗅异味。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5的规定。
  6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8.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检验方法
  按GB/T5009.11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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