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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青蚕豆

标 准 号: NY5209-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起草单位: $False$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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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青蚕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去荚青蚕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eqv IS0 874:1980)
  3、要求
  3.1 感官指标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豆粒大小均匀,色泽和成熟度基本一致,新鲜,无杂质,无异味。无明显的机械伤、霉烂、冻害、褐变及病虫害等缺陷。
  3.2 安全指标
  无公害食品青蚕豆的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公害食品青蚕豆安全指标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从供试样中随机抽取样品500g于白搪瓷盘内。品种特征、新鲜度、豆粒大小、色泽成熟度、杂质、机械伤、霉烂、褐变、冻害及病虫害等用目测法检测。异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率以ω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
  计算:
  ω= n/N × 100 …………………………………… (1)
   式中:
  n——有缺陷的质量,单位为克(g);
  N——检验样本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2 安全指标
  4.2.1 铅
  按 GB/T5009.12 规定执行。
  4.2.2 镉
  按 GB/T5009.15 规定执行。
  4.2.3 敌敌畏、乐果、敌百虫
  按 GB/T5009.20 规定执行。
  4.2.4 三唑酮
  按 GB/T5009.126 规定执行。
  4.2.5 多菌灵、甲基硫菌灵
  按 GB/T5009.38 规定执行。
  4.2.6 抗蚜威按 GB/T5009.104 规定执行。
  4.2.7 辛硫磷
  按 GB/T5009.102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和标识、包装、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时采收的青蚕豆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 GB/T8855 中有关规定执行。
  报检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同,凡与货物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包装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5.4.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5.5 复验
  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感官指标和安全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验。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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