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8-01-21
【实施日期】1998-1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制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煤制气厂及现有煤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煤制气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条下的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l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煤气日贮存量须符合下表:

3.2煤制气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吴勇卫、王秋水、窦燕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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