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及其伴生矿的矿冶过程产生的废物,对这类废物的环境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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