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
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部分:进驻…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青瓷器 第4部分:青瓷包装容器
地震名称确定规则
地震观测仪器进网技术要求 地电观测…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作废】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试行)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