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
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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