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γ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源容器分类、身体剂量限值、要求、设备文件、其他文件清单和结构验证等。
本文件适用于γ射线机可移动式射线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本文件应用范围仅限于4.2中的P和M级工作容器、5.1中的第Ⅰ类和第Ⅱ类工作容器,不适用于F级或者X类。
本文件适用于活度不大于1.85×10 14Bq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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