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与命名
5 要求
6 检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技术委员会)、大连北大净化设
备有限公司、泰兴市环境保护设备厂。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4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6 月15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臭氧发生器》(HCRJ 058-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环境污染处理和其它用途的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命名、技术要求、检测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辉光放电产生臭氧的各种类型的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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