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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嘴

标 准 号: HJ/T 411-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
发布日期: 2007-12-21
实施日期: 2008-04-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1年08月12日
内容摘要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技术内容
6 检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嘴浸泡液中Pb、Cr、Cd、As 析出量的检测及评价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约资源,减少水嘴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和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饮用水系统组件-健康效应》(NSF/ANSI 61-2007)标准中对重金属元素铅、镉、铬、砷的限值和检验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水嘴中铅、镉、铬、砷的析出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五金分技术委员会、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和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嘴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通径为DN15、DN20、DN25,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安装在厨房、盥洗室(如洗手间、浴室)等卫生设施上的水嘴,如:普通水嘴、面盆水嘴和厨房洗涤水嘴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浴盆水嘴和淋浴水嘴。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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