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技术内容
6 检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凝土样品中水溶性六价铬的测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更好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预拌混凝土的放射性、水溶性六价铬、矿物掺合料掺量以及释放空气污染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建工集团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公司和北京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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