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生产过程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 13223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等污染源源强按照HJ 991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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