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规划编制。
乡镇,以及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
轧花企业粉尘检测方法
金属复合装饰板材生产生命周期评价技…
无线电噪声测量方法
污水处理容器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填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