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用电动测量和控制仪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及海洋工程使用的电动测量和控制仪表。
本标准适用的船用电动仪表按其功能可分为:
a)检测仪表(检测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机械量等变量用的仪表);
b)控制仪表(位式控制器、连续控制器等);
c)执行器(控制阀、执行机构等);
d)显示仪表(记录仪、指示仪等);
e)其他适用的仪表。
对于各类不同产品所特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未予规定的,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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