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通信终端设备的检验程序和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出口通信终端设备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安全、电磁兼容、进网许可等物理硬件方面的要求,不包括链路、网络、传输、应用方面的协议、业务等软件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或电池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通信终端设备,例如:各种按键电话(有线和无线)、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自动用户交换机(PABX)、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等。附录A给出了本标准适用的主要通信终端设备HS编码和商品名称对照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预定暴露在极高温度或极低温度、过量粉尘、湿气或振动、可燃气体、腐蚀或易爆环境、与患者人体直接连接、在车船或飞机上使用、在海拔5000m以上高原使用、可能会进水的场合中使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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