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的正常工作条件、安装条件、结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主电路中交流电压1 000V或直流电压1 500V及以下的无爆炸性、危险性气体环境的船舶用低压接触器和交流电动机起动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述接触器和起动器:
特殊用途和在起动位置连续运行的星-三角起动器、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及自耦减压起动器;
不平衡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即各相的电阻值不同;
不仅用于起动而且用于调速的起动器;
液态起动器和“液态—气态”起动器;
半导体接触器和在主电路中使用半导体接触器的起动器;
定子变阻式起动器;
特殊用途的接触器和起动器;
接触器的辅助触头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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