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气锅炉炉膛及燃烧设备设计选型的一般要求、设计条件、基本步骤、炉膛热力特性参数的选择、与炉膛及燃烧设备设计选型有关的其他要求,并给出了海拔对炉膛及燃烧设备设计选型的影响。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锅炉:
a) 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表压)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b) 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
c)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铸铁锅炉和铸铝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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