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内部及静止时外部噪声的测量方法,并规定了各车种客车容许噪声值。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上运用的新造普通全金属座车、卧车、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发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
公务车、卫生车、维修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车,除容许噪声值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需要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3241 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
3 试验分类
试验分型式试验和监测试验,型式试验及监测试验又分运行试验和静止试验。
3.1 运行试验
运行试验是指客车运行,各辅助机组正常使用时,测量车内的噪声(在做研究性试验时,还应进行客车运行、空调机组关闭时车内噪声的测量以及轮、轨、转向架处的噪声测量)。
3.2 静止试验
静止试验是指客车静止、空调机组和发电机组开启时车内、外噪声的测量(在做研究性试验时还须进行蒸发风机及发电机组单独开启时车内噪声的测量)。
4 测量仪器
4.1 测量噪声应使用GB 3785中规定的准确度不低于2型的声级计或其他测量仪器。
有风源的噪声应使用防风罩。
4.2 测量频带声压级时使用的滤波器应符合GB 3241的规定。
4.3 每次测量前,所用的声级计或其他测量仪器,应使用标准声源(如活塞发生器)等进行校验,校验有效期应不超过两年。
5 声学环境、气象条件及背景噪声
5.1 声学环境
试验场所应不受背景噪声和周围反射物例如建筑、山岗、路堑等的影响。领近轨道处,不应有深雪、高草丛等吸声物,否则应在试验条件中注明。
5.2 气象条件
雨、雪、温度等应以不影响测量为准,在风速大于10m/s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车外试验。
5.3 背景噪声
停放客车的试验场地,应是当所有辅助设备停机时测量的车内噪声级比试验条件下车内噪声级低10dB。若在测试中,背景噪声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仅低3~10dB,则测量值应按表1修正;若背景噪声低于3dB以下,则测量结果仅作估计量。
表1 dB
6 线路条件
6.1 试验应在曲线半径大于1000m、坡度小于6‰的线路上进行。
6.2 试验线路应为无冰冻的碎石道床。钢筋混凝土轨枕和无缝钢轨、钢轨表面应平整、无伤痕。在短钢轨、木轨枕及平板道床上试验时,应予以注明。
6.3 在通过道岔、隧道、桥梁、车站时,除须专门作记录外,一般不作记录。
7 车辆条件
7.1 车轮踏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擦伤。
7.2 被测试车辆至少须与机车相隔一辆长23m以上的隔离车,须保证机车的噪声及振动不影响客车车内噪声级。
7.3 试验时,客车的门、窗、通风器均应处于正常关闭状态。
7.4 车上辅助机组发生的噪声若持续时间小于1min,其噪声级不超过总噪声级5dB,则测量客车噪声时,车上辅助机组应停止运转。否则,除为单独评定客车车体结构隔声,吸声性能等辅助机组须停止运转外,应以常态满负荷运转。
7.5 评定客车噪声的行车速度为80km/H,其精确度为±5%。必要时在构造速度下进行测量,宜选用下述运行速度:80、100、120、140、160、200km/h,原则上只选用一个速度。
7.6 试验时车内除测量人员2~3人外,应无其他人员。如条件不允许时,应注明车内人数。
8 测量值
8.1 在各种试验中,所有测量值均用声级计的动力特性“快挡”、A计权读出声压级L
PAF(L
AF),用dB(A)表示。
8.2 在型式试验中,应进行频率分析测量,频率分析测量值采用以“dB”为单位的倍频程或1/3倍频程声压级。
8.3 每个读数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s,读取A计权声压级平均值,取最接近的整数,与一般噪声特征有明显差异的值应删除。每个测点应测量三次,求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分贝数。如果在同样条件下,三次测量数据的偏差大于3dB时,应重新测量。
8.4 易于听到的纯音成份或明显的脉冲噪声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9 测量位置
9.1 车内噪声
传声器与车体呈弹性连接,可用绳子悬挂,也可在三角架下垫入弹性垫,传声器面朝上,其轴线与地板面垂直。
一般取5~7个测点,测点布置因车种各异。
9.1.1 座车
在客室中央、两端靠近心盘处的两排座椅中央与车体纵向中心线相交处各设一个测点,各测点距地板面高1.2m。
纵向座椅的硬席座车,测点安排在客室中央、两端靠近心盘处的车体纵向中心线上距地板面1.2m高度处。同时在上述三个断面的车体纵向中心线上距地板面1.6m高度处增加三个测点。
9.1.2 卧车
在车辆中央、两端靠近心盘处的包间各取一个测点。无论开敞式卧室还是包间式卧室,测点均取在上述三包间的包间中央距地板面1.2m高度处。
同时,在靠近车辆中央、两端心盘处的下层卧铺上各取一个测点。测点距侧墙250mm,距铺面200mm。
9.1.3 餐车
在餐室两端的餐桌中央、餐室中央与车体纵向中心线交点处各取一个测点。测点地板面1.2m高。另外在厨房中央距地板面1.6m高度处取一个测点。
9.1.4 行李车、邮政车
行李员办公室、邮政车办公室中央距地板面1.2m高度处各取一个测点。同时在行李车乘务员室、邮政车乘务员室包间中央距地板面1.2m高度处取一个测点以及靠近心盘的下铺上,距侧墙250mm,距铺面200mm处取一个测点。
9.1.5 发电车
在控制室、乘务员室房间中央距地板面1.2m高度处各取一个测点。同时在乘务员靠近心盘的下铺取一个测点,测点距侧墙250mm,距铺面200mm(在做研究性试验时,在机房中央距地板面1.6m高度处增加一个测点)。
上述客车和其他特殊用途客车必要时可与有关人员商议确定。另外增设测点。
9.2 车外噪声
9.2.1 车辆静止时车外噪声
传声器安放在轨道两侧距轨道中心线3.5m、距轨面1.9m高度处,每侧设三个测点,其中车体中央一个测点,相距中央5m各一个侧点,共六个测点。
传声器面向轨道,其轴线与轨道中心垂直。传声器与地面须弹性连接(在做研究性试验时,在辅助机组中央的轴线高度,相距辅助机组外表面1m处各设置一个测点)。
9.2.2 车辆运行时车外噪声(研究性试验)
在转向架构架内端端梁中部或其相当部位上安置传声器。允许在转向架构架内端的两侧梁之间安放具有较大刚度的木板,以安放传声器。传声器与构架之间须设有弹性垫。
传声器面朝轮对,其轴线与车体纵向中心线平行。为防止风对声压的影响,除用防风罩外,还应把传声器背向运行方向安放。
10 客车容许噪声值
10.1 客车运行时车内容许噪声值系指客车以80km/h速度运行时车内噪声,其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客车车内容许噪声值 dB
10.2 客车静止时车外容许噪声值系指空调机组及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距轨道中心3.5m处测量的车外噪声值,各车种容许噪声值为85dB(A)。
10.3 客车静止时车内容许噪声值系指客车静止,空调机组及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时车内噪声。各车种客车静止时车内容许噪声值比客车运行时车内容许噪声值低3dB。
11 试验报告及记录内容
试验报告及记录须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性质;
b. 试验地点、日期;线路条件与气象情况;周围环境及背景噪声;
c. 测量仪器及传声器型号;
d. 试验车辆状况,牵引方式及运行速度;
e. 辅助设备的型号及运转速度;
f. 传声器位置的标示图;
g. “快”挡A计权声压级值,频谱分析时须测各频带的声压级;
h. 是否有纯音及脉冲噪声;
i. 测量者及人数。
噪声测试记录格式见附录A(参考件)。
附录A
客车噪声测试记录表
(参考件)
客车噪声测试记录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竹君。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