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轨距铁道客车的基本要求、主要性能、一般技术规定、材料、各部结构与性能以及标记、试验、检查、验收、文件、保修方面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新造一般用途全金属座车、卧车、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和合造车。发电车、公务车、卫生车、维修车、试验车等特种用途车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客车,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动车组中的车辆。
2 引用标准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TB 1335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GB/T 12816 铁道客车噪声的评定
GB/T 12815 铁道客车照明设计基本参数
GB 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TB 1467 铁道机车车辆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41 铁道机车车辆用铝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64 铁道机车车辆用碳素钢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65 铁道机车车辆用球墨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66 铁道机车车辆用灰铁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475 铁道机车车辆用铜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TB 1587 铁道客车钢板、型钢下料加工和冷冲压通用技术条件
TB 1584 车辆新造铆接技术条件
TB 1580 机车车辆新造焊接技术条件
GB 3289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4171 高耐候性结构钢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 3274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YB 178 酸洗薄钢板技术条件
YB 180 镀锌薄钢板技术条件
YB 184 花纹钢板
YB 188 优质碳素钢和合金钢初轧坯和钢坯技术条件
GB 3190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
GB 3191 铝及铝合金挤压棒材
GB 3193 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
GB 738 阔叶树材胶合板
GB 1349 针叶树材胶合板
TB 1802 铁道车辆漏雨试验方法
GB 4952 机车车辆自动车钩连接轮廓
TB 1961 车辆缓冲器性能及落锤试验方法
TB 1243 客车门窗玻璃
TB 1490 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 1901 车辆制动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TB 1492 铁路客货车制动机单车试验方法
TB 1765 铁路客车供电电压设计参数
TB 1484 铁路机车车辆用绝缘电缆订货技术条件
TB 1759 客车直流供电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GB 7703 铁道车辆标记
TB 1838 铁道车辆用路徽标记
GB/T 12818 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3 基本要求与主要性能
3.1 车辆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须符合本标准、有关的现行标准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文件的规定。
3.2 车辆的构造速度为120~140km/h。
3.3 车辆必须符合GB 146.1。
3.4 车辆(空车或重车)连挂时应能通过最小半径为145m的曲线。单车调行时应能通过最小半径为100m的曲线。
3.5 非限定运用区间客车运行的环境温度为-40~40℃。
3.6 车辆在平直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构造速度高于120km/h时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3.7 车辆及其主要构件的强度须符合TB 1335的要求。
3.8 车辆的运行平稳性指标W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车状态W≤2.75
运用后状态W≤3.0
但车辆的运行平衡性允许以车体的振动加速度进行评定,其平均最大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a≤0.000 27υ+C
式中:a——气体振动加速度平均最大值,g;
υ——车辆的运行速度,km/h;
C——常数。对于垂直振动 C=0.035。
对于横向振动 C=0.025。
3.9 车辆静止时,车体的传热系数(K值)应不大于下列规定值:
a. 硬座车、软座车、硬卧车、软卧车及其合造车的车体为1.16W/(m
2·K)·〔1.00kcal/(m
2·h·℃)〕。
b. 餐车(不包括厨房)为1.16W/(m
2·K)·〔1.00kcal/(m
2·h·℃)〕。
c. 邮政车的办公室及其乘务员室为1.16W/(m
2·K)·〔1.00kcal/(m
2·h·℃)〕。
d. 行李车(行李间除外)为1.16W/(m
2·K)·〔1.00kcal/(m
2·h·℃)〕。
3.10 非限定运用区间非空调客车,车外空气计算温度为-35℃,采暖装置须保证下列要求:
a. 软卧车客室和乘务员室内平均气温不低于20℃。
b. 软座车、硬卧车的客室和乘务员室内平均气温不低于18℃,其它车的客室和乘务员室、餐车的餐厅、行李车和邮政车的办公室及乘务员室内平均气温不低于16℃。
c. 厕所和洗脸室内平均气温不低于10℃。
d. 各车走廊内平均气温介于厕所和各室平均气温之间。餐车走廊内平均气温为10~16℃。
3.11 运行在北京以南地区的空调客车,车内外设计计算参数须符合表1的规定。当冬季车外空气温度低于-14℃时,客车内平均气温不得低于16℃。当夏季车外空气温度高于35℃时,按下式计算客室内平均气温:
t
B=20+0.5(t
h-20)
式中:t
B——客车内平均气温,℃;
t
H——车外空气温度,℃。
3.12 空调客车在任何气候条件(包括下雨)下,不得有水进入风道或客室。并须满足下列卫生条件的要求:
a. 客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容积浓度不大于0.15%。
b. 客室内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灰尘含量不超过1mg。
c. 客车运行时车内容许噪声值应符合GB/T 12816的规定。
表1
3.13 客车内部的照度要求须符合GB/T 12815的规定。
3.14 车辆除锈和涂装要求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3.15 同型车辆的外型轮廓须统一。
3.16 车辆的设计制造须注意防火安全,注意加强防鼠措施。管道、电缆通过内墙板、地板的孔隙大于5mm时,须安装白铁皮防鼠板或采取其它措施。
3.17 车辆落成后须满足下列尺寸要求:
b.车体倾斜不得大于15mm。
c.旁承间隙每侧为2~4mm,同一端两侧之和不得大于6mm;如有特殊要求,须在图样中注明。
4 一般技术规定
4.1 需要检修更换的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其中本厂生产的相同规格的车门、车窗须保证能互换。
4.2 车辆切削加工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须符合GB 1804中IT14公差等级的规定。
4.3 锻件须符合TB 1467的规定,铸件须符合TB 1441、TB 1464、TB 1465、TB1466和TB1475的规定。钢板、型钢和压型件须符合TB 1758的规定。
4.4 车辆的铆接和焊接结构须分别符合TB 1584和TB 1582的要求。
4.5 车辆零部件的螺纹尺寸与公差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6 圆柱管螺纹和圆锥管螺纹须符合GB 3289的规定。
4.7 橡胶配件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8 车辆上设置的固定设备均须安装牢固,活动部位须灵活,无卡死现象。
4.9 给水、采暖系统均须有能排空存水的装置。厕所、洗脸室、茶炉室和餐车厨房地板上须设带堵的排水口。带燃煤锅炉的车须设排灰口。车辆在静止状态时,排水口、排灰口须避免将水、灰排至转向架。
4.10 危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和仪表均须加装铅封。
5 材料
5.1 钢材
5.1.1 车辆主要承载结构所用碳素钢轧材材质应为镇静钢。
各种钢材的性能相应符合GB 700中甲类钢基本保证条件、GB 1591、GB 4171、GB 699等标准的要求。
非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钢材性能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控制,其性能不得低于相应的镇静钢。
各种钢板须相应符合GB 912、GB 3274、YB178、YB180、YB184等标准的规定。重要锻件须采用优质碳素钢,并符合YB 188和GB 699的要求。
5.1.2 车辆结构的主要承载构件(中梁、枕梁、端梁、底架侧梁和横梁、折棚柱、端顶横梁等)和其他压型件所用普通碳素钢,其冷弯试验和屈服点须符合GB 700第14条的规定:厚度大于12mm的板材,其常温冲击值须符合GB 700第5条第3款的规定;型钢翼缘厚度大于12mm时,常温冲击值与相同厚度的钢板相同。
5.1.3 车辆主要承载构件用低合金钢材,其-40℃冲击值须不低于30J/cm
2(3kgf·m/cm
2)。
5.2 铝材
车辆用各种铝及铝合金材料相应符合GB 3190、GB 3191、GB 319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铸造铝合金须符合GB 1173标准的规定。
5.3 木材
5.3.1 客车用木质零件材质要求须在图样中注明是硬木还是软木及其等级要求。
5.3.2 车辆用胶合板须符合GB 738或GB 1349标准的规定。
5.4 其他材料
车辆用其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木材橡胶、塑料、陶瓷、玻璃等非金属材料,均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符合经供需双方协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6 各部结构和性能
6.1 车体
6.1.1 车体钢结构须为全金属整体承载结构。同型车须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6.1.2 车体钢结构的设计必须达到防腐要求,应避免搭接形式,并采取防止水汽进入结构内部的措施。
6.1.3 车顶钢结构上应为空调、给水、采暖装置设有必要的安装孔,并加装能严密防水的活顶盖。
6.1.4 车体钢结构主要尺寸的极限偏差须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要求,外表面的凹凸限度须符合附录B(补充件)的要求。
6.1.5 车体钢结构组成后,按TB 1802的规定进行浇水试验,不得有渗漏。
6.1.6 车体木结构所有木梁、承木、垫木等均须进行防腐处理。木风道须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6.1.7 车体木结构各零部件须便于维修拆卸和安装。
端墙板、侧墙板安装后表面凹凸限度为每米长度内不大于2mm,车内地板安装后表面凹凸限度为每两米长度内不大于4mm。
6.1.8 车体内、外墙板之间须敷设或喷涂具有良好防寒、隔热和防潮性能的自熄性绝缘层。
6.1.9 厕所、洗脸室内暖汽管罩须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并加强防腐措施。
6.2 车钩缓冲装置及车体外部设备
6.2.1 车辆可采用自动车钩或密接式车钩。采用自动车钩时,其连接轮廓须符合GB 4952的规定。若采用密接式车钩,须保证能与自动车钩连接。
6.2.2 车辆缓冲器性能须符合TB 1961的规定。
6.2.3 车钩缓冲装置组装完成后,须保证三态和防跳作用性能良好。
6.2.4 车辆连挂部位须设风挡和渡板,风挡须保证连挂、安全、严密。
6.2.5 通过台侧门处,须按需要设供上下车用的台阶式脚蹬和扶手。侧门口上方须设防水雨檐。
6.2.6 车辆外端墙上须设有供登上车顶的扶梯。
6.2.7 枕梁端部须设抬车位。枕梁中心线内侧2m范围内须设架车位。
6.3 车窗和车门
6.3.1 非空调客车。除锅炉室车窗根据需方要求选择结构型式外,均为活动车窗。
6.3.2 空调客车。根据需方要求可为固定车窗或活动车窗。采用固定车窗时,尚须设置适量的活动车窗。
6.3.3 除行李车、邮政车的透光窗外,车窗可由单层玻璃的内窗和外窗组成,也可为两层玻璃组合在一起的单扇窗。
车门和车窗玻璃须符合TB 1243标准的规定。
6.3.4 厕所、洗脸室、锅炉室、茶炉室、贮藏室车窗和厨房窗下半部的外窗(层)玻璃及贮藏室的门玻璃为磨砂玻璃,其磨砂面须设在房间里边。
6.3.5 非空调客车,除厕所、锅炉室、茶炉室、餐车的厨房外,各活动车窗均须备有纱窗(硬座可根据需方要求提供)。
6.3.6 客室、乘务员室、侧走廊、餐车的餐厅、行李车和邮政车办公室均须设有遮光的窗帘。软席车的客室、乘务员室、侧走廊及餐车的餐厅、侧走廊并须增设白色透光窗帘。
6.3.7 播音室门、厕所门应为折页门。卧车包房门除高级包房为折页门外应为拉门。
6.3.8 车窗和车门须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6.4 车内设备
6.4.1 各种车辆内部需设置的主要设备按有关标准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设置。
6.4.2 每辆车须设两个灭火器。
6.5 转向架
转向架须符合TB 1490的要求。
6.6 制动装置
6.6.1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包括闸瓦间隙调整器)和手制动机。
6.6.2 车辆须在一位端设紧急制动阀(餐车可设在二位端)。
6.6.3 制动装置的组装应符合TB 1901的规定。
6.6.4 由车体连接到转向架上的软管与周围的零部件须保持适当间隙,长度留有裕量。
6.6.5 除手制动杆外,所有制动杆销连接处均须装有标准销套。
6.6.6 制动拉杆托须设置减振件。
6.6.7 手制动机及紧急制动阀须作用良好,性能可靠。
6.6.8 制动装置的各种阀类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6.9 制动装置组成后,须按TB 1492的规定进行单车试验,各组成部分性能须符合规定。
6.7 通风和采暖装置
6.7.1 非空调客车一般采用独立温水采暖装置,各室(包括厕所、餐车的餐厅和厨房)和侧走廊处(餐车除外)须设适量的通风器,餐车厨房内须设置活动天窗和排气风扇。
6.7.2 空调客车一般采用电热采暖装置,也可采用其他型式的采暖装置。
6.7.3 温水采暖装置组成后,须进行点火试验,各处不得有泄漏、自然循环、强迫循环和各阀作用良好。
6.8 给水装置
6.8.1 客车除特殊规定外,均须设置冷水和热水供给装置。
6.8.2 冷水箱总容量,餐车不得小于1200L,硬席车和软席车为840~1000L。茶炉车须设茶炉专用水箱。
水箱及焊在上边的水管座材质应采用不锈钢。
6.8.3 钢制车上水箱外表面须有防止产生凝结水的绝缘层,非限定运用区间客车设有车下水箱时,须设防冻装置。
6.8.4 采用车上水箱时,在车体两侧须设有带防污罩的注水口。
6.8.5 给水装置组成后,须进行注水试验,各处不得有漏泄,各阀作用良好。
6.9 车电装置
6.9.1 客车采用分散供电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系统额定电压须符合TB 1765的规定。
分散供电的空调客车和装有冰箱的餐车及集中供电的客车应能接外电源。
6.9.2 客车内部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或两者混合照明。客室、餐车的餐厅照明灯若采用交流供电(不包括单灯逆为器)时,须设事故照明或备用电源。
6.9.3 车体配线应符合TB 1484及TB 1759的规定。
6.9.4 车辆基本竣工(即有可能影响车电配线绝缘、耐压性能的工序已竣工)后,须进行车电配线绝缘、耐压试验。
6.9.4.1 以500V级绝缘电阻计测量车电配线正负两线间及各与大地间的绝缘电阻,其值不得低于表2的规定。
表2 MΩ
注:相对湿度60%和85%须分别对应于2MΩ和0.25(或0.38)MΩ,中间值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6.9.4.2 车电配线正负两线间及各与大地间进行耐压试验,在下列情况下耐压1min,不得有放电现象。
a. 对直流配线使用1000 V 50 Hz交流电。
b. 对交流配线使用1500 V 50 Hz交流电。
7 标记
7.1 客车各种标记须符合GB 7703的有关规定。
7.2 铁路用路徽标记应符合TB 1838的规定。
8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8.1 客车组装后,须按GB/T 12818及有关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与试运转。
8.2 在车辆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须按本标准、现行有关标准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如有规定范围以外的特殊要求,可按由供需双方协议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验收。不能由检验人员直接检查的项目,须备齐试验资料与技术文件供检验部门核查。
8.3 车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9 文件、保修
9.1 车辆出厂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a. 每辆车提供技术履历簿(《车统一5》)二份;
b. 每辆车提供给水、采暖、通风、空调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各一份;
c.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份;
d. 每辆车提供备品清单一式二份。
9.2 检查和试验资料在车辆完工后须保存一个厂修期。
9.3 客车及其重要零部件应有保修期。在保修期限内,确因制造质量问题导致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附录A
车体钢结构主要尺寸的极限偏差
(补充件)
mm
附录B
车体钢结构外表面的凹凸限度
(补充件)
mm/m
注:mm/m表示车体钢结构外表面在每米长度测量范围内的凹凸限度(m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印、许献国、李世永、廖文祥、郭荣生、吴煌、黄静。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