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组织长江航道局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87-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94)同时废止。本规范的第2.1.4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8条、第3.4.1条、第4.2.7条、第4.2.10条、第4.2.18条、第5.3.4条、第7.4.4条、第9.1.1条、第9.1.2条、第9.1.4条、第9.1.5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2.5条、第9.2.6条、第9.3.1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和第9.5.5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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