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仁用杏的建园、栽培管理、采收及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普通杏(Armeniaca vulgaris Lam.)、西伯利亚杏(A.sibirica(L.)Lam.)、辽杏(A.mandshurica(Maxim.)Skv.)、藏杏(A.holosericea(Batal.)Kost.)、紫杏(A.dasycarpa(Ehrh.)Borkh.)、志丹杏(A.zhidanensis Qiao C.Z.)、
政和杏(A.zhengheensis Zhang J.Y.et Lu M.N.)中所有以仁用为目的的种的栽培,不适用于鲜食杏品种。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以华北、东北、西北为主的所有仁用杏产区仁用杏的生产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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