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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粮食仓房维修改造的管理,配合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节约土地、减少投资,完善与提升仓房功能、提高利用不着率,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未到使用年限或已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继续使用的粮食房式仓、浅圆仓与筒仓的维修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