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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能效限额、运行监测指标、监测计算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炭、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其参数为额定蒸汽压力0.1 MPa~9.80 MPa,且额定蒸发量1 t/h~220 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0.1 MPa~1.60 MPa,且额定出力为0.7 MW~29 MW的热水锅炉;额定出力0.7 MW~29 MW的有机热载体炉(只设定运行监测指标)。 本标准不适合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