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经营活动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工信部《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管理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
1范围
1.1 本导则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民爆物品销售、仓储、运输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与应急预案、事故管理、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等要求。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制定的依据是下列标准和法规,当下列标准或法规之一重新修订时,本导则相关内容应及时随之修订。
2.1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2.2 GB50089-200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
2.3 GA837 -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2.4 WJ9065-2010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2.5 WJ9075.7-201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 第七部分:销售企业
2.6 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2.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9《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
2.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3 总则
3.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公司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3.2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民爆物品销售、储存、运输、销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采用“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3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民爆物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3.4 在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储存、装卸、运输、销毁等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准的品种、储量经营,严禁非法购买和销售。
3.5通过政府网站及主管部门获取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民爆物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3.6 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4 综合安全管理
一、依法经营
4.1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每年按时进行销售许可证年检,确保许可证有效期。严格按照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准的品种、储量经营,严禁非法购买和销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进行营业执照等证照年检,确保依法经营。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4.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由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如有人事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及民爆行业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保障安全经费投入;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月等各项活动。
公司安全生产科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属管理职能部门,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4.3公司董事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4 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
4.5库区、危货运输车队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工作。安全员必须从事民爆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市级公安部门涉爆破作业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员资质证书,才能任职。
三、安全目标及指标、措施
4.6 本公司安全目标及指标是: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率为零;事故伤亡率为零;重特大事故为零;民爆物品流失为零;民爆物品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率为零。
4.7 目标指标分解落实措施列入公司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具体内容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实施情况拟定,下发各部门。
四、安全教育培训及会议
4.8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会议,不断增强公司全体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管理人员安全理论素质和管理水平,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做到“杜绝骄傲自满 、麻痹松懈、 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虎头蛇尾、纵容塞责 、心存侥幸”行为的“七个杜绝”要求,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4.9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初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安全教育时间、主要学习内容、考试、实施计划具体措施等,并全面落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试卷、成绩登记归档管理。
4.10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民爆行业安全任职资质再培训。
库管员、安全员、库区值班员、危货驾驶员、押运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参加市公安、运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
4.11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范围: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研究、布置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及时通报民爆行业重大事故。
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传达文件、通报事故或其他涉及安全工作需及时部署的紧急会议,随时召开。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根据安全生产及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的新要求,不断修订、完善公司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强化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4.13、每年初,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与公司、职工与所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书条款。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奖惩。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与应急预案、事故管理
4.14 本公司民爆物品储存库区经国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对现场考评,确认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运输中的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虽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强化安全运输管理,列入较大危险源管理。
4.15库区和危货车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相关法规、公司相关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4.16 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隐患排查与隐患治理和排除相结合;二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相结合,杜绝三违行为;四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结合,随时抽查,加强督促指导;五是与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技术进步相结合,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17 隐患排查范围:麻痹大意、侥幸心理等安全意识思想上的隐患;令行不止,防范措施执行不力,浮于表面工作等作风上的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监控不严等管理上的隐患;设备、设施、工作环境隐患;现有制度、操作规程缺陷等制度上的隐患;自然环境可能性导致事故的隐患。
4.18 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岗位日查、专用运输车出车前检查、库区巡逻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是根据不同时期气候特点、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对场所环境、设施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是专用设备设施由专业部门检测、维护。
4.19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状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较大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公司安全机构监督措施落实、隐患治理的情况。
4.20 按照GB28263-2012《安全管理规程》和工信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结合实际及演练情况编制、修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21 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制定具体演练方案,明确目的、演练程序、模拟情景。演练前,按方案作好准备工作,确保演练成效。演练后,作出书面总结。通过演练提高职工对事故处置能力和预防事故技能。
4.22 发生事故,报警、自救、救援按照预案执行。伤亡事故或较大事故在应急处置结束,立即按照GB28263-2012中11.2条规定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限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七 安全资金及劳动保护
4.23 根据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用安全生产经费支出。由财务建立专账,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实行跟踪管理。
4.24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养老等保险。
4.25 为库区、危货运输特种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民爆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 风险管控
4.26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评价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性,所使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最新版本。
4.27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安全检查记录的档案管理。
4.28 确保视频监控及远程传输系统运行正常,对民爆物品储存库区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北斗星定位装置,对民爆物品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4.29 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风险管控措施按照4.14至4.22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与应急预案、事故管理要求执行。
4.30 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将用户反映情况与生产厂家联系,协助用户排除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5 民爆物品购买及销售管理
5.1 严格按照销售许可证核准的品种、储量,通过公安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报所需品种和数量,并将同一内容的纸质申请表按报批程序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办理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公司凭据“两证”及单位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卡(IC卡)向生产单位购买民爆物品,通过银行账号与对方结算。
5.2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到本公司购买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件有效性,通过民爆物品销售单位数据采集系统读取使用单位IC卡信息,核对纸质两证所载明的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开具出库电子及纸质传票。
5.3 按照上报时限规定,及时将销售信息通过专用网络系统分别上报省经信委民爆器材管理处、公安机关。
5.4 涉及民爆物品购买、销售的相关资料有序存放在专用柜内保存。
6 仓储管理
6.1 库区全体人员应了解仓库所储存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储存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出入库、装卸操作规程。
6.2 仓库储存数量严禁超销售许可证核准储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并严格按照定置线整齐有序堆放,不得超高或占用安全检查通道。进入仓库人数不得超过该库安全警示牌中定员数量。
6.3 仓库门、通风窗、防护网、防护土堤、安全距离、监控、消防、防雷等设施及库内定置线、温湿度检测计应符合GB50089-2007、GB28263-2012、WJ9065-2010、GA837-2009及消防、防雷等标准相关要求。定期维护、检测监控、消防、防雷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6.4 仓库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6.5 进入仓库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或纯棉服。
6.6 民爆物品出入库流向登记、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相关证件。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手持机,准确采集民爆物品信息,确保账、物、上报数据一致。
6.7 及时清理、登记、上报需销毁的民爆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协同公安部门按照民爆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销毁。
7 运输管理
7.1 民爆物品运输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618、GB50089和GB4387的有关规定。必须到具有专业资质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悬挂齐全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灯、牌,配备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装置。
7.2 承运民爆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市运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每年定期年审从业资格证。承运作业时,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上岗,遵守道路运输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公安部门审批的运输许可证指定路线行驶。
7.3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定,做好民爆物品运输停车场、消防、车辆安全检查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完善制度、操作规程、车辆及从业人员档案管理。
7.4 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理调配安排运输任务。确保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加强车辆行驶动态监控。
7.5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和强制性报废制度。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监管,车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超过营运公里数的必须报废,虽未超过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鉴定、维修后车辆技术等级仍达不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的,必须下线停止营运,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8 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8.1按照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规定,在库区设置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红外线报警装置,并确保装置运行正常。
8.2 每年由具有资质的部门定期检测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确保有效期、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8.3 在避雷塔基部设立防护栏并悬挂警示标志。
8.4 在雷管库外设置防静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