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体系文件的变更以及这些变更涉及的区域和活动;’
⑤ 需要抽查的与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有关的要素;
⑥ 需要抽查的区域。”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都会在相关程序中要求每一次初次审核或复评后就制订对该组织整个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总体计划安排》(当然,除了部分生产项目不断变化的企业,如建筑企业),对每次监督抽查的区域或要素作出策划。
2.不定期监督审核
(1)当获证组织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时,认证机构应制定不定期的监督审核计划:
— 获证组织OHS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如: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发生了重大更改(比如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进行业务流程重组);
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手册、程序等文件发生重大变更;
人员、设备、关键工艺发生重大变更;
为及时获知以上变更信息,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及时申报变更情况(即对获证组织实施证后监督的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不定期监督审核可以采取临时单独进行的方式。如果时间接近的话,也可以结合例行监督或复评来进行。
(2)当获证组织提出关于扩大原有认证范围的申请时,认证机构可以单独安排或结合监督审核安排扩大认证范围审核。扩大认证范围审核应包含文件评审,并至少对申请扩大的部分(要素、部门)会造成影响的全部要素和职能进行评审。
(3)发生重大事故或公众投诉时的不定期监督,当认证机构获知获证组织因生产、产品、服务发生严重事故,遭到投诉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情况时,应派出未参加该组织初次审核及最近一次监督审核的审核员前往调查,若属实,则应作出证书是否维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