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可接受的危险: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八、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
经过危险评价,确定了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将不可接受危险降低至可容许的程度,使人们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
九、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十、相关方:
——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关注状况或受影响相关方主要有:
1)与组织相邻的,如邻厂、周围的居民下风向的企业,河流的下游等;
2)与组织的经营生产活动相关的,如股东供方、客户和员工;
3)银行、政府部门、劳动及环境保护组织等。
十一、目标: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目标应可分解为独立的指标,尽量管理量化,指标应可测量。
十二、绩效:
——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绩效是可测量的,如职业病减少多少、未发生事故等。
十三、审核:
——确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十四、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分为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
严重不符合的情况
1. 体系系统性失效;
2. 体系区域性失效;
3. 有严重后果。
十五、职业安全卫生: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进入作业场所的任何人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作业场所一般说来是组织生产活动的场所。
十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