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7、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事故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资料。
第10条工程监理应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在现场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其实施,督促隐患的整改;
2、负责或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设计单位要把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文明生产创造条件,提供技术保证,其主要职责: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规定,选择、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并坚持设计交底;
3、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检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相应的有效技术防护措施;
4、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2条施工企业是安全文明生产的主体,承担本企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其主要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文明生产法规、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人员;
3、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并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5、根据承包工程的实际组织项目经理部,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6、编制承包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7、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8、认真抓好文明施工,努力创建安全文明企业和“安全文明工区”;
9、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转岗轮训,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10、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11、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对其施工安全监督、指导、管理;
12、组织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