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20条水电工程施工必须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都应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共同努力。
第21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应根据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区”活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
第22条安全文明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纪律,进入施工现场,按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作业;
2、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纪律等标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4、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标志、设施齐全;
5、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标识清晰;
6、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车容机貌整洁,消防器材齐备、通道畅通;
7、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醒目;
8、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
9、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第六章 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第23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设备损坏等生产性事故。
第24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25条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死亡与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26条事故快报
1、凡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人员轻伤和重伤事故除外)都必须由项目法人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