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五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发证机构提出复试申请(检验师复试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同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注册申请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申请参加检验员资格复试的人员,五年中必须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检验数量。同时持容器检验员、氧舱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只须参加氧舱检验员资格复试。检验师不须参加本规则第六条(二)款所规定允许从事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检验师所持其它单项检验资格仍须参加复试。高级检验师不需复试,只须定期办理注册验证。
复试主要考核检验人员掌握新颁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的水平。检验员复试须参加理论知识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师复试须参加理论进行评片考核。检验员、检验师连续二次复试不合格,取消检验员、检验师资格,被取消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须参加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
第三十八条检验员资格证书压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压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印章。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办法见附件七。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将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名单及批准资格项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考核机构有违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停止其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检验人员变更检验单位时,须先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并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检验人员在省外考核机构申报考取检验员资格证书,须先征得所在地省仍安全监察机构同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成绩证明,到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检验人员调离检验岗位时,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作废,并由所在检验单位负责将证书交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定期公布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注销、作废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同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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