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色企业考评得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等级:
1、考核年度内未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2、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予进行等级评定。
(四)考评结论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9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8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考评和生产单元考评均不少于70分的,最终考评结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第七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发证一年后,企业通过自主评定达到高一级别的标准化等级,通过重新外部考评后,可向相应级别发证机关提出升级申请。
(二)在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单元发生重大变化、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应要求企业进行外部考评,根据考评结论,重新定级。
(三)在有效期内,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向发证部门交回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提出换证考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等级证书。
第十条 换证时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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