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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防救结合,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和“公众自觉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