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采石取料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合法手续
1.设置采石场手续合法(采矿许可证、工商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电工、焊工、放炮工、挖掘机和装载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齐全。
(二)管理到位
有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劳保用品发放、事故报告、安全培训、投入等规章制度。
(三)生产现场基本条件
开采技术: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
边坡稳定: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机械装运: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识。
防洪设施: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安全距离: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警示标识: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人行通道: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安装场所应悬挂警示标识,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塌陷控制: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采场供电: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