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2.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
4.提供虚假培训记录;
5.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
6.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7.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
8.转包安全培训项目;
9.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将其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商事调解条例
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原因调查报告编制指南
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编制指南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作废】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