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文)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较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于今年4月5日前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电站类别确定实行三级把关:
(一)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核实,并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材料组织现场复核(重点是A类和D类电站,对B类和C类电站可采取抽查的方式,A类电站应控制在电站总处数的5%以内),并于今年5月3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最终确定电站的安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