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工作。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工作。
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将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