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评析和研判,健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向专家通报有关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
(四)对相关部门协同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工作提出针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提出分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解下达至各区(县)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级危险道路治理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下达至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区(县)级危险道路治理目标,由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区(县)公安分局确定,下达至镇、街道等政府机构。
第七条 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目标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
市级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目标时确定;区(县)级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考核指标由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目标时确定;
第八条 治理危险道路目标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考核制度。
凡被确定为市级治理的危险道路,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较治理前下降50%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50%以上的,为基本达标;治理前下降70%以上、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率达到70%以上的,为达标;
区(县级)危险路段治理目标由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并应当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工作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对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