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地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大连地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不得向无专业资质企业租赁升降脚手架。无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严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等活动。
第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当进行行业确认和安全登记。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首先通过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安全性的确认,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进行产品登记:
(一)专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有效期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
(四)中建协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书《专家评审可用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入连人员名单;
(七)产品使用说明及代表工程的用户意见等。
登记后,发给《大连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准用证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活动。
第七条 实行危险作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取得《大连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准用证明》的施工企业应按入连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一次性上缴安全风险抵押10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和应急事件处置等项工作,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因发生事故抢险救援所支付的费用,第二年应当全部补齐;企业因歇业或不再从事本项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将一次性全部返还。
第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必须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及上岗人员证件,并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应现场查验其提供的产品型号及安全性能是否与其登记产品一致。
严禁在同一个单体工程上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负责。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验收规程及安装、升降、拆卸、维护管理等工作标准,并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它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在连施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