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督办单位收到治理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4)。验收合格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督办单位终止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卷内目录;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
(四)《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六)督查工作记录;
(七)《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
(八)《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九)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
(十)《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摄录影像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2、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附件3、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
附件4、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附件5、江西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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