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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8日

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

发 文 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5-01

  第十二条 列入应急征用计划的物资、场所应当具备正常的使用状态。需报废、转让的,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报废、转让后20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将该物资、场所列入应急征用计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场所的,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部门作为征用单位负责征用:

  (一)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工程机具的征用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

  (三)广场(空地)的征用由国土主管部门负责;

  (四)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征用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五)食品、饮用水的征用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六)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用由药监主管部门负责;

  (七)医疗卫生资源的征用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八)房屋的征用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九)地下建筑的征用由民防主管部门负责;

  (十)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后,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载明征用单位名称、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以及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情况、征用物资或者场所的名称、型号、数量、相关技术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被应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征用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清单一式两份,征用方与被征用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由于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征用单位应当在紧急征用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应当张贴或者悬挂政府应急征用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征用单位收回应急征用标志。

  第十八条 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及应急征用清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被征用物资或者办理接收被征用场所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征用的物资、场所受到毁损的,在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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